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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9-01-17 14: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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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各位雇主請注意!! --閱讀人次 : 2042

為遏止低薪,《就服法》第5條不得有下列情事中,新增第6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也就是雇主提供薪資未達4萬元時,必須公開薪資範圍以免觸法。
這條文是希望雇主能明確寫出薪資範圍,而不是寫出一個讓求職者摸不著頭緒的範圍。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僅標示薪資未達4萬元、或是標示範圍為基本工資以上、4萬元以下,未來都屬違法態樣,依法可處6萬~30萬元。
就業歧視新增了星座、血型這兩項特徵,違反者可依法裁處30萬元~150萬元罰鍰。
《就服法》第46條在台聘僱外國人可從事的工作中,原先規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限定短期補習班僅能聘僱外國語文教師,經修正後,刪除原條文中「外國語文」,改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大幅放寬為「不分學科的專任教師」,能讓外國專業人士入境從事補習教育時,能從事語文以外的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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