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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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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7-02-03 23: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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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轉換 當心變解約 --閱讀人次 : 3179

保單轉換 當心變解約

確認新保單「保險始期」及「投保年齡」是否與原保單相同,避免權益蒸發;金管會要求公會訂自律規範。
記者葉慧心/台北報導


壽險保單轉換常暗藏陷阱,以「契約轉換」之名行「解約」之實。不少業務員慫恿客戶將原本的傳統壽險保單轉換成投資型保單,但民眾很難確定這是「契約轉換」或「解約」,搞不清楚的情況下,許多權益就可能莫名其妙「蒸發」了。
金管會對此問題也相當重視,要求壽險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規範業務員不得以契約轉換作為招攬手段;並針對「保單轉換」事件,研議對保戶彌補措施,使消費者損失減至最低。

然而,消費者如何分辨真偽?保發中心精算處副處長袁曉芝提供檢視的重要「撇步」,避免消費者糊里糊塗中了業務員不當銷售圈套。

首先要確認新保單「保險始期」及「投保年齡」是否與原保單相同。如果沒變,就肯定是真正的「契約轉換」,這一點不難判別。有沒有「補費」或「退費」也可供判斷,因「契約轉換」是以轉換前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計算基礎,二者金額相等的機率不大,因此幾乎都會發生補費或退費情形。

此外,新保單有沒有提供十天的「契約撤銷權」。如果是將原保單解約後再行另購投資型保險,此投資型保單因屬新契約,自然會賦予契約撤銷權;但若是正規的「契約轉換」,轉換後的保單因投保始期與原契約相同,並不被認定為新契約,因此不致有「契約撤銷權」。

是否重新起算二年的「除斥期間」,則是保險公司針對保戶違反告知的契約解除權,就是保險公司在契約生效後二年內,如發現保戶於訂立契約時有故意隱瞞,或過失遺漏,或不實說明,使得公司錯估危險時,公司得解除契約。但只要二年期限一過,就算是保險公司發現上述情事,也不得作為契約解除的理由。

因此,如果是原保單解約,另行購買新保單,則此新保單的除斥期間當然是從新保單投保始期起算;但若是「契約轉換」,則除斥期間起算日是從原保單生效日起算。所以原保單若已投保超過二年者,意味保險公司已喪失此權益,就算是契約轉換,也不會改變契約生效日,相對來說對保戶是較有利。

一個真正會替保戶權益著想的公司或業務員,是不會也不應主動提出這種被扭曲的「保單轉換」方式,即使是客戶主動詢問,也應讓保戶充分瞭解其中所有可能損失,而非為刻意隱瞞或含糊帶過,或是以要保書上均有告知為由而規避責任。

不過,保戶也應培養保險專業知識,最基本有效的方式,就是仔細閱讀保單條款,遇有難懂艱澀字眼時,直接請教業務人員或保險從業人員,務必對每一條款充分瞭解。

【2007-01-23/經濟日報/B2版/保險人生】 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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