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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快!泣訴馬祖土地登記之痛  --閱讀人次 : 9152

公共議題室 2012-08-02 馬祖日報

 自民國45年7月,政府規劃金門、馬祖兩地為實施戰地政務實驗地區,連江縣即於同年7月16日,成立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決策機構,全面開始軍事管理,實施軍政一元領導;迄民國81年11月7日政府宣佈解除戒嚴正式終止軍管,金馬地區始解除戰地政務,回歸地方自治,為時長達36年。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軍管時期屬於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在這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皆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都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利執行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為戒嚴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又「依法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亦為戒嚴法第12條所明定。遺憾的是馬祖地區在國軍戒嚴時期占用人民私有土地皆未辦理「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解嚴之後,亦未依法回復原狀還地於民,還在83年5月13日「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公布施行的這一天,中央機關召開了跨部會會議,由財政部決定同意國防部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就這樣阻擋了人民的申請測量案件,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也使得特別為還地於民而增定的「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形同具文,造成日後源源不絕的民怨。

 戰地政務廢止之後,連江縣政府於82年設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事宜,隨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進駐,由於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當人民一開始申請地籍測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無視於「安輔條例」的存在,逾越法律授權,不擇手段阻擋人民測量登記在戰地政務施行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強占的土地,還以軍事管制區內人民土地已喪失占有,指導地政機關不可核發地籍圖,少數發了地籍圖的案件,也以已無耕作事實等理由,不當起訴馬祖人民,這種挾威權時期的餘威,不顧程序正義,用敵視馬祖人民的態度,違法擴權不擇手段強行登記馬祖人民大部分私有土地的作為,完全無視於國軍強占人民土地的事實,這樣作法真的比毒蛇猛獸還要可怕,也深深刺痛了馬祖人民的心。

 連江縣政府開始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總登記始於83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的地籍測量,在這公告期間馬祖人民申請測量的案件,地政事務所於84年間通知調查、現場指界、測量後,人民都應地政人員要求已在調查表上簽章,讓調查人員帶回,完成調查程序了,遺憾的是負責調查的地政人員並沒有依據已完成的地籍調查表繪圖後公布地籍圖,就直接把人民申請測量的案件撤銷了,這不就是地政人員嚴重的業務過失,不也構成了湮滅調查事證之事實。

 地政人員為什麼要撤銷人民的申請測量案件,讓國防部順利完成土地登記呢?只因為國有財產局說:「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是在8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已於87年6月26日廢止。而馬祖人民的土地測量申請案件是在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又在89年以後才陸續公布地籍圖,兩者皆未落在安輔條例施行的法定期間內,故無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所以,人民申請的土地在軍事管制區範圍內,已被軍方占用,或變為營區的,地政人員就沒有發給地籍圖,人民自然就無法申請土地登記了,就這樣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但是,土地事實是馬祖人民祖傳的,怎麼可以因為政府行政作業流程的疏失,就昧於事實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呢?這樣做不就等同土匪政權,不但違背安輔條例的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也損及政府清廉的形象及還地於民的誠信,這顯然是不智的行政行為,馬祖人民怎麼能接受,但無可奈何只能表示強烈的遺憾。

 地籍調查是土地總登記的程序之一,84年間地政人員已完成的地籍調查表,一直拖到89年公布地籍圖前才拿出來簽核,撤銷了人民的申請測量案件,想想一件已調查完成的案件,擱置了五年後才拿出來簽核,且調查表上簽章的人都已不是84年負責調查的這一批人員,這樣合理嗎?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出現這種異常的公文書嗎?顯然是地政人員配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在地籍調查過程中狼狽為奸動了手腳,涉嫌偽造文書湮滅調查事證。事後被人民揭穿是造假的,還辯說:財政部說的中華民國境內的土地都似為國有。所以,84年委外的「中華測量學會」沒有繳回地籍調查表才補作後撤銷了人民的申請測量案件。果真如此,地政機關當要設法追回已完成的調查表,無法追回的理應另行通知申請人重啟調查程序,而不是撤銷人民的申請案件啊!撤銷人民申請測量案件,是嚴重損害了人民權益,地政事務所所作所為究係故意?還是違失?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還人民公道。監察院、審計部,甚至廉政署、檢調單位,更應當要深入調查還原事實真相,嚴懲失職人員才是。

 什麼態樣的案件才適用安輔條例?連江縣政府說:「本縣於82年12月22日公告自83年2月l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受理未登記土地測量,其中截至87年6月24日止(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有6仟324件約9仟6百筆,均適用安輔條例第14條之l第2項規定。」問題是這些適用安輔條例規定的土地,多數位在軍方營區管制範圍內,地政機關在公布地籍圖前皆未發給測量結果圖,還誤信國有財產局不當的行政指導,撤銷了人民的測量申請案件,就因為缺少了地籍圖,阻擋了馬祖人民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土地登記的權利,讓國有財產局有機會順利的偷天換日移花接木指揮國防部囑託地政機關登記了馬祖地區1531筆,539.0949公頃的國有土地(其中南竿鄉497筆,122.2339公頃、北竿鄉352筆,110.7018公頃、莒光鄉333筆,151.5573公頃、東引鄉349筆,174.6019公頃),這些土地依行政程序應該在無主土地公告過後,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很憤怒的是軍方在沒有依土地法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文件)的狀態下,地政機關聽從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行政指導,跳過程序先讓國防部完成登記,財政部用這樣奸巧的手法游走法律邊緣凌遲馬祖人民,搶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請求權,真的為馬祖人民所不恥。這個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強占了人民的土地,製造了移民潮,逼走了馬祖人民,又制定了一個蒙騙馬祖人民的「安輔條例」,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原來口是心非都是假仙,其所作所為都在搶奪馬祖人民的祖傳土地,這叫我們馬祖人民怎麼甘心!政府的誠信又在那裡?

 土地總登記過後,接下來的程序來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人民在這期間取得測量結果圖申請登記的案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都以不合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由,刻意打壓馬祖人民,執意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完全否認當年國軍強占民地的事實,還說人民的土地被軍方占用超過二十年就是喪失占有不能申請登記了。案雖經「連江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規定,應准人民申請登記。」不幸,還是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以和平繼續占有中斷裁判人民敗訴。更甚者,還有以刑事竊盜國土罪嫌偵辦人民,這不是馬祖人民自願放棄耕作的農地,馬祖人民不但討不回祖傳土地,還要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及罰款,哀聲嘆氣怨聲載道,直問這世界還有公平正義可言?我們的國家可以用這般手段對待馬祖人民嗎?

 土地討不回,馬祖人民為了爭權益、討公道,四處陳情都未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終於在100年8月23日申請集會遊行走上了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馬祖人民聲嘶力竭喊了一天「還我祖先土地」,並未得到中央機關的正視。時任行政院長的吳副總統敦義還說:「87年廢止安輔條例,有徵詢過連江縣政府的意見,經同意後才廢止,一切合法。」果真如此,應該要調閱這份公文,懲處失職人員。因為,87年廢止安輔條例時,馬祖地區的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測量,亦未公布地籍圖,土地總登記都還沒開始,連江縣政府就擅自同意廢止了安輔條例,不就等同沒有制定安輔條例,直接沒收了馬祖人民被軍方強占的土地,也給國軍強占民地找到合法的藉口,這樣的政府對的起善良的馬祖人民嗎?這個錯誤的抉擇真的比貪污更可怕,這個錯應該可以歸責於政府行政作業的違失吧!用這種卑劣的手段欺騙純樸善良的馬祖人民,這樣的政府還值得人民期待嗎?

 99年以後,土地問題出現了轉折,露出了一線曙光。楊縣長說:「為了讓馬祖上一代與下一代土地情感能夠傳承及連結,他要為鄉親爭取還地於民的心志不會改變。」內政部終於開始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會議,其中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這個決議之後,縣府說: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有6仟324件約9仟6百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但是,二年過去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至今才通知處理了143筆,受理重新登記申請書122件,而且這些收進來的案件都積壓在審查人員手中,當然也就沒有發給權狀。這樣的行政效率和人民的期望落差如此的大,真讓人捏一把冷汗,讓人民感到失望、無奈和憤慨,這個政府不就是無能、失能,又腦殘嗎?

 再來,內政部又於「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決議: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這個「視為所有人」的會議決議,簡單的說就是目前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的土地,申請人只要提供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之證明文件,即可請求登記。這也是楊縣長苦口婆心向中央爭取求來的成果,遺憾的是歲月不留人,山中常有千年樹,人間難逢百歲人,62年至今經過了40年的光景,再來重辦土地總登記,很多的土地都已變為繼承案件,又排除司法訴訟中及判決確定有既判力的案件,軍事營區內的土地,也已被軍方登記走了,最後馬祖人民能夠登記到的土地可能寥寥無幾。楊縣長曾說:土地登記的門開了,請進門搬寶物,是否有想到,馬祖人民還沒進門,寶物就已經被國防部先搬走1531筆,539.0949公頃、縣政府700多筆、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公所又各多少筆,難道說,法律之前允許有差別待遇嗎?況且,這些被政府機關先行搬走的寶物,很多都是為了地方建設,政府機關已核發了先行使用證明,現在變為國有、或縣有、或鄉有土地,就這樣不要還地於民了嗎?

 人民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按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的處理時限表應在二個月內辦結,行政程序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但是,我們的地政人員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都還沒拿出來簽辦的比比皆是,這是馬祖土地登記作業的常態,也是司空見慣人人皆知的事,這個縣政團隊的行政人員怠忽職守懶惰到這種地步,我們的縣府管考單位也不列管督促催辦,還視而未見讓它沉淪,是否有考慮到人民的感受呢?將心比心這樣的行政效率能帶給馬祖人民什麼希望?還有效率可言嗎?不要忘了「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趕快拿出良心為人民做一點事吧!

 土地問題經過楊縣長上任兩年多來的奔波努力,總算在未完成登記的部分,突破了法規命令或解釋函的障礙,取得依法可以登記的法源,這是值得肯定的。但縣政團隊所欠缺的就是「執行力」,當務之急應該要責令地政事務所發揮同理心與責任感,依「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加速處理登記案件,挽回政府勤政愛民的信心,才不辜負縣民的期望。至於已被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因政府機關援引土地法第52條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搶占搶登人民土地,又未依法提供辦理「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等取得證明文件囑託登記,還用公權力介入阻擋人民的申請案件,明顯有解釋函令牴觸母法之瑕疵,也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的誠實信用平等原則,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用槍桿子趕走人民害的人民流離失所遠走他鄉乞討所搶來的不義之財,如果就其合法不變成中華民國政權撤守臺灣的戰利品,請不要再貪婪狡辯了,趕快心甘情願落實執行還地於民的政策吧!


痛快!泣訴馬祖土地登記之痛 朱榮忠

(讀者來論屬個人意見論述,不代表本社言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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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的一席話,觸動了我的心.......

土地問題初探 發表時間 : 2009-04-04 文/楊綏生

昨天出席了最後一場在台北馬祖文教協會舉行的「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說明會,也是繼在北竿之後,第二度參予該說明會。昨夜;蔚中傑等三位律師所主持的該研究說明會,除了個案資料的蒐集,剩下的就是千遍一律的民怨。蔚律師在開場白中說的與日前馬報上的內容一樣,欲朝行政改善與修法兩個方向努力。

十多年前;我曾跟一位律師半開玩笑地推測;「十年後馬祖的法院都在審理土地官司」。我的推測不幸成真,不但許多鄉親陷入「土地爭議案」的漩渦,連自己都難脫身,「與眾同苦」。

花了很長的一段時間研究交通後;問題與答案的輪廓已經很清楚。但是土地問題的複雜度,在於「事實、舉證、法律、行政」間的糾葛。民眾站在「自始擁有」的角度主張自己的權益,公務員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公式化地處理民眾的土地案件,法院「依法論理」的判決,呈現的只是對單一案件「法律見解」式的裁判,並未消弭紛爭,甚至早期地政單位「善意」指導民眾填寫「耕地」,成了國有財產局「無耕種事實」地罩門。

土地問題造成的民怨,並不亞於「交通問題」,而且更棘手。解決交通問題的手段是「人、錢、時間」,但是要解決土地問題,除了「人、錢、時間」,還要有能夠針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法」,既便有周延的法令,還需有一致的見解、及行政上的配合。這些事情說起來簡單,做起來難度極高。最後乃需利用政治手段,達成妥協,擬出一套讓多數人可以接受的「方案」,達到「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目標。

如果單純靠行政改善可以解決問題,就無須大費周章花錢請律師「研究」了。至於修法,要為馬祖的土地問題特別立法,難度高不說,要立一個甚麼樣的「法」才能解決問題?安輔條例不就是為了解決金馬土地問題的特別法!?何以還有這麼多土地問題未解決?

遲遲未對土地問題發聲,不代表不重視關係多數鄉親權益的土地問題,而是希望跟交通問題一樣,透過深入對問題的瞭解後,尋求更妥適、有效的解決方案。或許我的答案跳不出蔚律師設定的框架,但可以在執行力上尋求突破。

事在人為,土地問題除外,將來馬祖要面對的問題還很多,也都有一定的難度,但「我心信其可行,雖排山倒海之難,終有可成之日」。慈濟證嚴上人曾說:「願有多大,力就有多大」。馬祖的土地問題需要「有心、有能力」的人,集結「眾人智慧」,積極、努力的投入,才有可能獲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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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8-04 08: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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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因為65年只辦理全縣十分之一面積的土地總登記。所以83年就補辦了二次的土地總登記。在這期間政府雖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表示要還地於民,但是,因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介入,地政機關撤銷了人民的申請測量案件,讓國防部登記了大部分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行政指導明顯違法濫權。

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完成時效的申請案件,是要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審查,但地政機關都疏忽了,竟然是全數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也因此民怨沸騰。

現在經過中央土地主管機關的解釋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又說: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規定完成時效的,即可請求登記。這兩則解釋函的產生,足可證明地政機關先前行政處分的違失,損害了人民的利益。

解釋函出來了,對未完成登記的土地有了登記的法源,且現在也已開始受理申請,這是可喜的。但土地問題歷經了十八年的風風雨雨,很多的土地都已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公有,民怨還是未解,我們主張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落實還地於民,這是我們今後努力的目標,也是發表泣訴馬祖土地登記之痛的宗旨。

最後,請各位鄉親多多提供修法的意見,我想集眾人的力量成功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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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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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8-04 2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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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祖先土地的<苦主>是鄉親,政府<國有財產局、國防部軍備局、地方政府、和有的鄉公所>昧著良心,將<苦主>告上法庭,地方法院法官至今能有幾人有道德勇氣判苦主勝訴?
可憐的<苦主>至今仍憤憤不平,民不與官鬥的思維一直存在<苦主們>的心中,有的年紀大<苦主>在等時間,有的<苦主>來不急等時間早已憂憤而亡。政府強佔民地,地方政府,為何不能先歸還?
政府對金馬人民祖先土地上,公平正義,也早已蕩然無存。
我們的政府,不是嗎?

還我馬祖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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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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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8-05 17: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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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來時路,例舉二件地政機關違背法規命令,讓人民痛心的行政處分。
其一:
人民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被地政事務所駁回了,依法提起訴願,連江縣政府訴願決定,說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規定適用,地政事務所竟然故意再用原來駁回人民申請登記的理由,重新再駁回人民的申請登記案件,還說縣政府的訴願決定是無效的。這不就等於說,縣長說的話不算數,我地政事務所主任說了才算。這種抗命似的行政行為,一味昧著良心討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和國防部,不但違背了上級機關訴願決定的旨意,應該也是違法無效的行政處分吧!但是,地政事務所卻說,有種你去告,告贏了就是你的,用這樣的態度為民服務,有幾個人民能夠接受。我看再不調整心態,改善服務品質,快成了楊縣長連任之路的絆腳石。

其二: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說: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人民在規定期間內,檢具官方在戰地政務期間核發的先行使用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結果都沒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通知申請人補正,也沒有審查所提供的證明文件,就一味的駁回申請登記之案件。人民問經辦辦人,證件如此齊全,為什麼?是什麼理由駁回,只有一句話,主任的意思,這是瀆職罪,連江縣政府為什麼不蒐證法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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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先知--吳軾子 對土地問題的看法

解決土地問題只在主政者的是否「用心」
發表時間 : 2006-03-03
本人在競選期間,主打只有本人有能力全面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因為,我有用心,我很用心。我援引憲法增修條文作母法法源依據,我列舉原住民土地規章做範例。引經據典,有法有例,一定是可以解決的,沒有困難。

 可惜,本人沒選上,我只是一介平民百姓,沒有任何權力,想幫都幫不上忙,馬祖的土地問題仍是人民心中的痛。

 我認為,解決民眾問題,在於有權力的主政者有沒有設身處地的「用心」而已?我絕不相信土地問題如主政者所說的那麼複雜,要不就是主政者身邊的幕僚鬼混,不想做事,欺騙主子,說問題太難太難了,解決不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上下交相欺,推諉塞責,根本不用心罷了。

 想想看,連歷經數十年,散居各地,老死多數的民防自衛隊追補薪水之事,都可以有條不紊的全面清查、核發、處理小小的土地問題會解決不了,你相信嗎?

 主政者自己不懂沒關係,底下的幕僚官員總有懂的吧!為什麼要欺下瞞上呢?為什麼不站出來,做一件留名馬祖歷史的好事大事呢?讓自己的後代子孫以你為榮「你看,當年的馬祖土地問題,是在我的手上全面解決的」,那真不枉此生啊!

 天下無難事,只怕有心人。只要主政者及重要幕僚真正的用心,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如果,不嫌委曲,可以參考一下本人在競選縣長時的資料。馬祖的土地問題,真的可以全面解決。除非主政者根本不用心,那麼,老百姓只有繼續忍受「討不回土地,還得受一肚子鳥氣」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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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一則解釋函判讀錯誤,害的馬祖人民好慘啊!

這則內政部回覆國防部的函露了餡:
內政部 中華民國85年7月20日臺(85)內地字第8507229號函
主旨:關於馬祖地區軍事用地範圍內未登記土地辦理國有登記案,請依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復 貴部85年7月4日85傑篤07289號函。
二、按「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省有、縣有或鄉鎮有。」、「市縣地政機關接收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分為土地法第52條、第55條及第57條所明定;另「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佔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三、本案 貴部所使用之公有土地,應依上開相關法規辦理。又財政部83年5 月25日臺財產一字第83010743號函送會議記錄,本部已函福建省政府。其中軍事單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者,以該軍事單位為管理機關乙節,因涉及國有土地以何者為管理機關事宜,上與本部業務無涉,本部無意見。

用白話一點說,這一則解釋函,地政事務所的解釋是:「土地被軍方強占,軍方即為保管或使用機關,得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所以,就把人民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測量的案件,統統撤銷了,乍看之下好像依法有據,其實我認為是大錯特錯,嚴重剝奪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

按內政部的解釋函援引了土地法第52條、第55條、第57條規定,大概的意思是公有土地可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由地政機關依法審查;如果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的案件,其土地即視為無主土地,無主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我們知道馬祖地區的土地總登記始於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受理人民申請測量開始,而土地總登記,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申請之,為土地法第51條所明定。換言之,軍方要囑託辦理土地登記,必須要有「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的證明文件,不是自己製造一張財產卡就可以登記了。如果沒有辦理「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的證明文件,就要等到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登記為國有土地之後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至於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所講的就是被軍方占用的土地要還地於民,清清楚楚。我們的地政事務所官員判讀法令的能力真的是有夠差,把鄉親害的這麼慘,是贖罪的時候了,請加強為民服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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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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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8-14 12: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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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鄉親土地的司法訴訟案件,因為地政單位的不實答辯,誤導了法官認知,加上公部門都比較會採信公部門的說法,而去否定民眾的說詞,才不斷累積造成今天的錯誤。現在經內政部解釋確立了「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已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明顯剝奪了人民的土地登記權利,如果政府不「發還」,應該是典型的國家賠償案件吧!

發表時間 : 2010-04-06 sniper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土地問題真的是鄉親的痛!北竿旅台鄉親林金順、王光華及土地問題研究者李建國等人,昨天專程返馬開庭,並前往縣議會陳情,希望議會方面能與縣府積極合作,早日解決土地問題;議長陳貴忠則表示希望縣府方面能主動將行政院專案小組的會議紀錄及相關結論公告周知,讓民眾確實知道進度及未來解決方向,議會也願意結合地區各界力量,必要時會有更積極的動作,向中央彰顯馬祖的土地問題;副議長曹以標認為要先找出通案準則,才能有效率的處理類似案件。

 旅台鄉親林金順、王光華一行就祖傳土地的官司昨天返馬開庭,並於上午專程前往縣議會陳情,希望新議會能展現新氣象,積極協助鄉親解套,隨行的還有一位研究馬祖土地問題多年的李建國老師;議長陳貴忠、副議長曹以標是親自迎接,並請地政事務所主任洪獻章列席說明。

 陳貴忠表示,兩位旅台鄉親都是北竿成功人士,但為了祖傳土地打了五年的官司,讓人相當感佩及表示敬意,希望縣府方面能主動將行政院專案小組的會議紀錄及相關結論公告周知,讓民眾知道進度及方向;曹以標也關切專案小組的結論是否真能讓鄉親獲得平反,拿回屬於自己的土地。

 隨後由李建國就民法中「所有之意思」及法官認知兩個角度,來分析馬祖的土地問題,認為不是修法的問題,而是公務單位根本不守法,以及地政單位的不實答辯,誤導了法官認知,加上公部門都比較會採信公部門的說法,而去否定民眾的說詞,才不斷累積造成今天的錯誤。

 李建國進一步指出,依他陪同這幾位朋友打五年官司的經驗,發現馬祖在戰地政務實施期間,到83年5月13日發佈安撫條例第14條,之前申請的依法意應該都可適用才對,卻直到今年才由法務部決議可適用,實在是為期已晚,而且在45年之前馬祖並沒有土地登記機構,造成了妨礙民眾登記權的行使,沒有登記機構時,應視為45年之前就已完成時效佔有。

 洪獻章表示,地政事務所只是執行單位,至於較前申請的土地案件是否適用安撫條例的問題,要等專案小組會議紀錄的正式解釋函下來,而該所也在很努力的清理土地案件。結束議會拜訪行程後,林金順、王光華一行今天下午將轉往縣政府拜會縣長楊綏生,並當面遞交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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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08-17 14: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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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鄉親,請您接下來繼續耐心的看完以下這二件公文,就可知道,地政事務所聽信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逾越法律授權的行政指導,簡直就是荒腔走板請鬼開藥方,地政的專業到那裡去了!

財政部 中華民國86年11月18日台財產一第86025409號函。
主旨:茲提本部對福建省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及是否有同法第54條之適用疑義案之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86年10月18日86內地字第8609836號函。
二、有關連江縣各機關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登記案件,應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乙節,查依土地法第10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規定,未登記土地應屬國有,公用者得由管理機關囑託辦理登記。準此,連江縣境內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各使用管理機關以既存之使用及管理事實囑託辦理國有及管理機關登記,允宜准予登記。至囑託辦理國有權屬以外為其他公有之登記案件,除應有使用管理之事實外,應需提出取得權利之證明文件,據以核准辦理登記,始為妥適。
三、至政府機關是否有土地法第54條之適用乙節,茲檢送最高法院35年上字第616號判例影本乙份,請卓參。

內政部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八七)地字第八七九Ο四七四號函
【要旨】: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權利證明文件」適用規定
【內容】: 按「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明定。又「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分為土地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所明定。故有關上開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權利證明文件」適用疑義,參照上開土地法規定,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歸還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因申請人係主張該地為其所有,故需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憑以辦理;於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因申請人非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並無原始權利證明文件,故以占有土地四鄰證明之文件作為權利證明文件,憑以辦理。

按以上內政部的解釋函援引了土地法第51條、第52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規定,大概的意思是說: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登記(第51條);公有土地可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第52條);時效取得之土地,要有占有土地四鄰證明之文件作為權利證明文件(第54條);土地登記作業由地政機關依法審查(第55條);如果逾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的土地或經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的案件,其土地即視為無主土地,無主土地由地政機關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第57條)。把這些法條連貫起來就可知道內政部的解釋函說的是軍方囑託辦理土地登記,必須要有「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的證明文件,不是自己製造一張財產卡就可以登記了。如果沒有取得來源的證明文件,就要等到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登記為國有土地之後再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撥用。函釋的如此清楚明白,而財政部卻昧著良心斷章取義逾越法律授權指示國防部在土地總登記及安輔條例適用期間搶占搶登記屬於馬祖人民的私有土地,這樣的行政行為傷害了馬祖人民的情感太深,且安輔條例增定第14條之1,所講的就是被軍方占用的土地要落實還地於民,怎麼可以言行不一背道而馳呢!況且,財政部的函並沒有被內政部採用,地政事務所聽信了財政部的行政指導,所作的行政處分當然是無效的違法的囉!

如果,縣政團隊有心,應該加緊腳步研擬「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五次專案會議」,將已完成公有(包括國有、縣有、鄉有)登記的土地及人民與政府機關間的爭訟土地,趕快作成決議,發還人民。因為,這是政府機關在查核階段援引法規命令或計算錯誤造成的,自應由政府機關承擔錯誤,就好比政府機關把人民的車輛燃料費計算錯誤讓人民多繳了,不是主動返還人民了嗎?不要再折騰人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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