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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友善列印



張貼者
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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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3 23: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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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從希望到絕望! --閱讀人次 : 11529

講到土地問題從沙灘變成私人土地,變成馬路之後就有無人土地當初測量什麼測?

土地問題無解。

以前住福澳都知道還沒有馬路都是沙灘可以翻南竿鄉誌可以查證,以前還沒有不是深水碼頭是福澳碼頭,以前要往清水一定經過凱翔客棧


誰有本事在星巴克旁停車場蓋房子不要跟縣政府或國家買地 去地政證明是私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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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3 23: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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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還地於民
但相對的
也請從嚴認定
有一絲疑議就該駁回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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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5 07: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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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是地政局要先辦理地籍測量,再公告釋出可申請登記的地號讓鄉親登記,福澳港三個大字的外面,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都是滿潮時海浪的臨界線,如果海埔新生地地政局公告為可申請登記土地,一定是地政局的公告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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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5 0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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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t=190739&p=1#btn

自認女俠的妳
請去回應這被曝光的違建問題
妳被點名了...
妳也是工務課出身的吧
不要只是嘴巴喊自己是女俠
蘇柏豪有勇氣曝光這違建
妳要接棒了
不然
妳的女俠和什麼揭弊
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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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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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馬祖仁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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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5 1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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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各位鄉親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連江縣政府有圖利財團的嫌疑,土地總登記過了那麼多年了
,結果是有土地的鄉親地拿不回來,沒有土地的到處去亂劃,然後地政局駁回了那麼多鄉親的土地登記,卻讓擺明不可能是私有地的沙灘地,讓人可以在上面蓋房子做生意,我很好奇土地產權是誰的,地政局是不是需要出來澄清一下.......
我就奇怪了如果如芷彤講的沙灘地都可以變私有地,請劉大縣長告訴我們,當初土地權狀是如何發的,我父母職業欄上標明的職業是農民,但是土地申請那麼久,我們一塊地都拿不回來,那他們是如何拿到的,想想這就是民怨的所在吧...因為不知道連江縣地政局處理的認定標準在哪,再加上之前那些不合法的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在說明地政局作業有嚴重瑕疵,可是有錯卻又不願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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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7 04: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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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埕」縱然是「荒地」,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依法是可以申請登記的,地政局應該有錯誤援引法規命令之違誤。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1 條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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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8 04: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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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告訴我們空地和荒地都能登記為私有地,只是要加徵荒地稅,柴埕為什麼不能登記為私有地呢?顯然是現在的官員不知當年民間疾苦與常民生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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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9 08: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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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從101年7月31日的第一張公告就違法了,這幾年所做的行政處分統統無效,一切回到原點重來,請問未來的縣長,您要如何補償鄉親的財產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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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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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馬祖仁愛村
註冊 : 201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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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09 12: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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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劉大縣長口口聲聲說要落實還地於民,但是四年下來到底做了甚麼,我已經說過劉大縣長不知已經打臉自己幾次了,光還地於民的期限就已經延宕幾次了,更別說還有駁回和退回鄉親的土地申請次數,那也不是普通的誇張,就可看出我們劉大縣長的能力跟行政效率,馬祖就是缺少強而有力監督政府的議員,現在選舉到了我只看到北竿王長明議員候選人有關於還地於民的政見,不知道其他議員候選人對於還地於民是否有重視?????好像都沒看到其他議員的說法..特別是南竿地區的議員候選人,都在說土地問題是馬祖地區歷史的共業,應該早點解決掉,但是議員都如此不上心土地問題要到甚麼時候才有辦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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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11-10 07: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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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辦理「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依法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土地法施行法第10條,定有明文。然而,我們連江縣地政局所辦的「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卻未經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就逕為公告了,這公告有效嗎?如果公告無效,一切回到原點,是不是要再重新公告,再辦一次「視為所有人」土地總登記呢?連江縣地政局應該要出來澄清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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