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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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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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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5 15: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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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超級大笑話? --閱讀人次 : 24767

92年時把許多有住家房屋的土地不分青紅皂白的都送給國有財產局了,老人家在自己的土地上的房子住了幾十年,結果去登記時才發現房子已不是自己的了,想要回來就得買,甚麼跟甚麼,92年時之前參與作業的人員.官員.縣長等都不用負責嗎?當時縣長大筆一揮就把許多鄉親的土地(上面有建物)白白就送去出了,怎麼都沒人說話或要求檢討負責,每天還在吵有的沒的,要回這個要回那個的,悲哀呀...........想哭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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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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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5 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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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專業,不守法,不懂法,不敢執法,怠忽職守,太混了,才是馬祖鄉親討不回土地心裡的痛。

回顧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我們的楊縣長說:要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縣府說:有安輔條例適用的土地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現在快三年了,一張所有權狀都還沒有核發,鄉親還要等多久?這是有效率的縣府團隊嗎?這不是笑話又是什麼?

馬祖日報099-01-12 wrote:

政院專案會議 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

 【本報訊】縣長楊綏生、立法委員曹爾忠昨天聯袂出擊,一起出席關切由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終於讓馬祖土地問題獲得重大突破;法務部在會議中做出解釋,對於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這項解釋,將可能讓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土地登記申請的鄉親,可以重新獲得許可;對於法務部這項有利鄉親的解釋,曹爾忠在會議中以「眼淚都快掉下來」來形容自己的心情。

 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昨天下午在內政部召開第二次會議,由兼任福建省政府主席的政務委員薛承泰主持,包括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部會都分別派次長、司長或承辦單位主管參加,縣長楊綏生率同民政局代局長李依寶、消保官張龍德、地政事務所主任洪獻章及多位承辦人員參加這場攸關馬祖土地問題的關鍵會議;立委曹爾忠也到場關切應他要求成立的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

 縣長楊綏生在會議中表示,他原認為交通是馬祖首要待克服的問題,但是從上任至今,接獲鄉親陳情或不滿的最多案件卻是土地問題,他更以「民怨」來形容當前馬祖的土地問題。他除了請專案小組代表們共同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以外,對於地方政府應該承擔的人力、經費及行政作業的工作,他一定會全力給予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這場會議的關鍵議題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是否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代表法務部與會的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表示,經法務部分別從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的立法目的、體系解釋或基於法律的平等原則來看,法務部認為,對於人民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即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依土地法申請土地總登記測量的申請案件,於安輔條例廢止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仍由地政機關受理者,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在聽取法務部這項關鍵性的解釋後,曹爾忠對於法務部的解釋,他除了代表馬祖鄉親表示由衷感謝以外,更表示願意「跪求」各部會支持,來共同解決馬祖存在已久土地問題,曹爾忠一番感性的言詞,讓所有在場的與會者為之動容。

 據瞭解,法務部這項解釋可望讓之前馬祖地區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的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敗部復活」,對解決馬祖土地問題踏出極重要的一大步。但由於馬祖土地問題延宕已久,這項解釋也將衍生許多待克服的問題及工作,包括已登記為國有土地該如何解決,地政機關必須投入大批人力重新審理土地申請案件等。

 縣長楊綏生除了對相關部會的支持表示肯定及感謝以外,也再度重申縣府將全力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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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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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祖的土地問題.是歷史的共業.也是馬祖人心中永遠的痛.更是一則驚世駭俗的連續劇.只是.不幸的是.馬祖鄉親大都演的是苦旦、悲情的腳色.讓人鼻酸卻也哭笑不得!60年了.這齣戲還在上映中.主角卻因老一輩的逐漸式微及凋零.改由中生代來接手.至於結局呢?沒人有把握.縣府當局及百姓都在努力之中.希望能夠扭轉乾坤.讓原本的悲劇能夠變成喜劇收場?

2.不可諱言的說.執政當局也在努力處理土地問題.所以.才會有這一次的土地總登記.一碼歸一碼.這次的土地總登記有可能是最後一次.截至明年(102年1月31日).請鄉親無論如何都要前去辦理登記.盡全力爭取.拿回多少算多少!

3.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剪不斷卻理還亂的陳年亂帳.現在是講法律、提證據的時代.要從軍方(國防部或國有財產局)拿回屬於鄉親的土地.除了修法.別無他法.因為.現有土地法對鄉親是不利的.只是.要將已放進口袋的地.再叫他(軍方)掏出來給你.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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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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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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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馬鄉親祖先土地,不要太灰心,真理是越辨越明,如果真理辨不明,字典裡就沒有真理字言,是政府〈行政院、內政部、監察院、馬祖連江縣政府、國防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是非不分,十二月間到凱道去發聲揪出更多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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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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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7 18: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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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申請登記的土地被駁回了,當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測量的申請人,有安輔條例適用之規定。地政機關和縣政府就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訴願法第80條規定,依職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或接受申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程序審查。很遺憾,我們的政府都沒有處理,對人民重新再送件的案子,還是照樣的以原來駁回的理由,再繼續駁回,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等同沒有安輔條例適用,這就是今日為人民所詬病的主因。縣長辛辛苦苦爭取回來的安輔條例適用,立法委員的眼淚都快掉下來了,結果「連素秋」前主任,就是故意不做,這樣的公務員這麼「懶」,還適任嗎?我們的縣府官員為什麼不查處呢?再不查處,嚴然成了縣長連任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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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9 1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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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登記的祖傳土地,在戰地政務時期被政府機關占用了,地政機關可以受理該機關提出異議嗎?為什麼地政機關不用通知提出異議機關補正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就將案件移送調處呢?這樣處理不是有業務違失嗎?唉!官官相護推諉缷責又添一椿,這又是笑話呀!

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說: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寫的夠清楚了吧!異議人是要提出證明文件,才能受理異議的。軍方強占民地,沒辦徵收補償或價購的證明文件,我們的「連素秋」前主任,就是要接受軍方的異議,且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好不手軟,一個領取為民服務薪俸的公務員,成了軍方的特務打手,這是多麼恐怖的一件事情,縣府團隊如果不把她違法的行政處分揪出來,依法查處,是無法平息民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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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30 1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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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官• 中國文化大學 wrote:
本人感同身受, 83年申請, 85年申請重測,符合安輔條例, 97年10月?遭駁回, 97年11月訴願,被駁回, 99年1月再訴願, 99年6月決定:原處分撤銷, 3個月另行處分.?一年不處分, 100年8月訴願, 101年3月決定:限一個月處分,迄今仍未處分,像話嗎?(10月11日14:11)

吳大哥的土地登記申請案,擺明就是地政機關的怠惰,應該有業務過失,很遺憾,我們的縣政團隊自身難保,沒有餘力查辦這種積壓公文的地政人員。所以,地政人員根本不怕,有的還大聲說:有種你來告我啊!這就是鄉親的無奈呀!
訴願法第 95 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訴願法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這事件地政機關的原處分被上級機關撤銷了,卻不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這不是抗命是什麼?巧的是都發生在我們的「連素秋」前主任的任內,這個人不聽從縣長的指揮領導,不就成了馬祖的「武則天」。這樣的團隊不依法行政,沒有把法規命令放在眼裡,也沒有把人民的權益放在心上,縣太爺還這樣縱容她,還有什麼能力為民服務?談什麼行政效率?這不是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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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31 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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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2012-10-30 wrote:
馬祖立委陳雪生就土地問題對行政院長的一段總質詢
立法委員陳雪生說:
一、薛政務委員及內政部也非常熱心協助連江縣政府處理土地相關事務;只是相關的行政程序與規則要求連江縣政府加以執行,基層公務員卻無法加以運用來幫助民眾取回自己的土地,老百姓叫苦連天。
二、馬祖的老百姓最主要無法取回土地的問題有兩種:(一)官司敗訴者不得申請;(二)土地已被登記者不得申請。前者的狀況,是百姓於訴訟時,沒有相關資料予以證明而敗訴,後者則是相關單位和平佔用了馬祖百姓的土地20年便逕自登記土地。
院長陳沖說:
當初如有被徵收、徵用的土地,現在百姓可以價購的方式取回土地。也是因時空環境的因素,馬祖最初沒有完善實施土地總登記,致使馬祖民眾遇到現在的情況,所以已經要求內政部整理相關態樣,以釐清馬祖百姓的問題來加以解決。

今天(10月30日)的陳沖院長怎麼了,陳委員是馬祖的立法委員,您答的是金門地區的土地問題。人家問您證所的問題,您卻答覆了證交稅,是那一陣風把您沖昏了頭!這是笑話呀!
馬祖的土地刻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依法土地總登記期間,是要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審核,土地總登記過後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才要審核「當初如有被徵收、徵用的土地,現在百姓可以價購的方式取回土地。」這是金門的現況,不是馬祖的現況,因為金門在43年就辦了土地總登記,馬祖現在還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人民根本不用拿錢出來買地,院長啊!您老人家張冠李戴糊塗了。
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因為地政機關誤認為已被軍方占有超過二十年,人民已喪失占有,就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將人民申請的案件撤銷或駁回,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人民的土地,結果後來發現軍方是不能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的。因為公有土地的登記是依土地法第52條,並不適用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十年、或二十年的規定,況逕自登記土地,要等無主土地公告過後,整個程序本末倒置,地政機關明顯登記錯誤有業務過失,理應讓人民重新申請登記。否則,剝奪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人民的土地登記案官司敗訴,地政機關的錯誤就更明顯了。因為地政人員根本沒有依法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或「視為所有人」的適用,故意推諉缷責讓國產局或軍備局有機會來提出異議起訴人民,這個錯都在地政機關,怎可不還地於民呢?我認為除了要還地,還要由政府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賠償人民的損失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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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2 1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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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鄉親的私有土地被軍方佔用了20年,軍方便可逕自申請土地登記嗎?答案當然不行。這明顯是地政機關認知錯誤,究係地政人員故意?或違失?或屈服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的的壓力下呢?縣政團隊總該要有所交待吧!

土地法:
第 51 條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

第 52 條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第 54 條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由以上法條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軍方是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要檢具土地法第51條之「取得證明文件」才可依同法第52條申請登記,否則是不能登記的。而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20年之土地,是民法上的規定,是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依據,並不適用軍方及政府機關。很遺憾,我們的地政事務所錯把馮京當馬凉,公法人和自然人的人格都沒弄清楚,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把土地登記給了軍方或政府機關,引起了如此大的民怨,不是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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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4 20: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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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陳雪生有關土地對行政院長總質詢wrote:
發表時間 : 2012-10-30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
馬祖的老百姓最主要無法取回土地的問題之一,官司敗訴者不得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
年者,不得提起。
本人認為有了「視為所有人」適用之後,使登記作業回歸到土地總登記的狀態,應可向法院聲請再審討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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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8 20: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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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人民的祖傳土地,因民國38年政府撥遷到臺灣之後,於民國45年開始實施戰地政務全面軍事管理,軍政一元領導,直到民國62年設立地政機關,民國65年始辦理土地總登記,但只針對全縣十分之一土地測量登記,沒有公布地籍圖,又未依法公告,遭監察院糾正後,才於民國81年戰地政務終止之後,於民國82年底再啟動土地總登記程序,重新開始地籍測量及地籍調查,但由於戰地政務在馬祖地區實施了36年,馬祖人民的農牧用地,多在這段期間被軍方占用,原賴以為生的地瓜田和牧場,多已變為營區,或配合綠化政策種起了樹木,導致喪失占有,無法登記。有鑑於此,政府於民國83年增訂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有意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卻因連江縣政府延宕了土地測量作業,遲至89年始完成地籍測量公布地籍圖,而「安輔條例」已在87年廢止,地政機關又誤將人民申請測量案件撤銷,因而迫使土地登記作業回歸到土地法規審查,讓馬祖人民措失土地登記的良機,也使「安輔條例」的良法美意形同具文,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我們的連江縣政府應該要有所作為了。

請問朱兄,還有機會拿的回來嗎?政府該如何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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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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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9 1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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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廢止「安輔條例」,是連江縣政府的錯!
延宕了土地測量作業,是連江縣政府的錯!
將人民申請測量案件撤銷,是連江縣政府的錯!
土地總登記未審查有無「視為所有人」的適用,是連江縣政府的錯!
土地總登記期間將土地登記給了政府機關,是連江縣政府的錯!
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繼續駁回人民的申請,是連江縣政府的錯!

我們的連江縣政府錯的如此離譜,怪不得內政部官員說:法規命令都做給你們了,只是縣政府不去執行,縣議會議員水準不夠,無力監督縣政,你們馬祖人民要去怪誰?這一席話我們看到了縣政府的公務員駝鳥心態,怕事不做事,讓馬祖鄉親的權益就這樣消失了。

當今有權力、有能力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的人,就屬我們的縣太爺了。如果我們選出的縣長有GUTS!就承認之前被登記為國有、縣有、鄉有的土地,根本是登記錯誤,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98 號解釋文陳報內政部更正塗銷原先不法的登記,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徹底解決馬祖土地問題,這才是有擔當、肯負責、有魄力、有執行力的政府,也符合人民的期待,只可惜現在還看不見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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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奕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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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9 11: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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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所有意見及看法,都極為珍貴,我們都看到並記錄列管在案,更將進一步提出於即將召開的「土地法令疑難問題研討小組」會議中討論,陳請與會委員以最專業與最客觀的角度檢視、評議,該委員會成員包含產官學各界之專家學者組成,學界包括:育達商業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系主任、國立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教授(前身為國立中興大學地政系);政府部門實務界有連江縣議會法制室主任(法律領域)、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秘書(土地登記領域)、前台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主任(土地測量領域);民間專業實務領域有台灣地區地政士(土地代書)公會理事長、律師、地區專業人士等,未來將視情形及受邀者意願擴邀專家學者持續加入參與,大家集思廣益共同為馬祖更好更優質建設而努力,更歡迎各界將希望提供於上開研討小組討論的問題透過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主任信箱:zainfo@ms1.gsn.gov.tw」提出,以供該小組所有委員公開檢視、評論及研究。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誠摯感謝您的關心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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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葵好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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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9 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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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禮拜一,11月11日是「地政節」,希望馬祖的地政加加油喔!!

附上內政部101年地政節慶祝大會報導:
為表彰績優地政機關及人員,激勵地政人員士氣,內政部於11月9日上午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卓越堂舉辦「101年地政節慶祝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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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時光之箭所顯現的是過往的記憶,馬祖的土地問題,是歷史的共業,一連串的人為疏失,造就眼前的結果,讓馬祖鄉親有著深刻的體會,而記憶是會累積的,層層疊疊地累積在每個時空、每個不同的世代,最終的心才是記憶累積的所在。時光之箭,只是藉由這片土地,提醒在世的人們,馬祖人曾經歷這麼多年的「軍政時期」!

2,我真的很想告訴大家,馬祖的土地問題紛紛擾擾這麼多年,讓大家都難過,但是,請別氣餒!戰地政務已結束,往事雖不堪回首,我們還是要放眼未來!當前的政府請務必記取前車之鑑,好好的檢討,在過去及現今寶貴的經驗教訓中,做對的事!

3,拜讀陳主任的文章,知道您是有所為的!有肩膀、肯負責,這就是「當責」實屬難得!當責,個人覺得,是目前台澎金馬所有政治人物中最為缺乏的素質,就是「當責」的態度!何謂當責?見人見智,而個人的看法是……

當責就是,主動幫助他人解決問題以達成目標,交出最後成果。
當責就是,對人民和長官的要求,要有決心做到。
當責就是,找我就能搞定。
當責就是,擇善固執,對的事就是要堅持。
當責就是,主動積極、有責任感,將工作視為自己的事業。

馬祖的土地問題,複雜度高、又是陳年亂帳,大家都唯恐避之不及,您在此時肯挺身而出、一肩扛起,無論日後結果如何,在這,個人先給你豎起大姆,了不起!楊縣長好眼光!希望在您的協助下,能將馬祖的土地問題做有效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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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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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蒐集了一些馬祖鄉親常問的土地登記問題,本人稍為整理後提出供即將召開的「土地法令疑難問題研討小組」在會議中討論,也陳情縣政府重視鄉親的權益,不要辜負鄉親的期盼!

Q1:人民申請案件,地政機關沒有依程序通知補正,或陳述意見,即駁回人民的申請,其行政處分是否有效力?有無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Q2:依據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公告,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是準用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而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據了解有很多鄉親措過了之前的土地總登記,在這次的重辦土地總登記才要申請,那為什麼地政機關不先作「調查地籍」的程序呢?這樣合法嗎?

Q3: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是依據「連江縣政府的未登記土地處理要點」辦理,依據「處理要點」可以準用土地法第48條第2項及同法第49條的規定嗎?有無逾越法律授權?行政規則可以抵觸法律嗎?

Q4:以「以地找人」的方式處理6845筆未登記土地問題,是不是在找安輔條例廢止前已申請測量的漏卷案件和土地總登記、無主土地登記期間申請被撤銷或駁回之案件,可重新送件再重啟有無「視為所有人」、或「安輔條例」適用的審查呢?

Q5:89年土地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包括軍方、縣政府、鄉公所等)未檢附徵收補償、或價購的證明文件,強行申請囑託登記取得權狀的土地,可否列為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處理?若經查明確屬登記錯誤,地政機關應否主動更正塗銷,再重新受理人民申請測量登記討回呢?

Q6:私有土地被政府機關不法登記取得權狀的,如果不讓人民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先行申請複丈,將嚴重剝奪人民土地登記權利,也就等同喪失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的適用?將來一旦修法通過如何申請「發還」,不無疑慮?

Q7:民國62年7月31日,連江縣政府在民政科下設立地政股開始辦理土地登記事務,但地政機關實際完成地籍調查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是在89年間,也就是說人民得請求登記之日應該在89年,那為什麼不以89年公布地籍圖之日作為時效完成的基準日呢?62年7月31日顯然並非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的「得請求登記之日」,這樣認定適法嗎?

Q8:假如楊君今年60歲(民國41年生),民國62年地政機關設立時滿20歲,可認定為有行為能力,可為土地登記的保證人,請問他可以擔保62年以前時效已完成的案件嗎?如果不可以?若改以民國89年地政機關公布地籍圖之日作為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的基準日,他就可以當保證人了,不是這樣嗎?所以,以62年7月31日作為得請求登記之日,對人民是不公平的?況,當時地政機關並未受理人民土地登記?有剝奪人民土地登記權利之虞?

Q9:人民在「安輔條例」廢止前(83年)申請測量的案件(有收件案號的),在84或85年間依地政機關通知到場指界,完成調查程序,而在89年「安輔條例」廢止後被地政機關撤銷,又於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再申請測量,地政機關核發了複丈成果圖,可以主張適用「安輔條例」登記嗎?

Q10:人民在「安輔條例」廢止前(83年)申請測量的案件(有收件案號的),在84或85年間依地政機關通知到場指界,完成調查程序,而在89年「安輔條例」廢止後被地政機關撤銷,而現在該筆土地已被軍方登記為國有,這次可否受理人民重新測量登記?如果不讓人民重新測量的話,顯然剝奪了人民適用「視為所有人」和「安輔條例」的權利,也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Q11:經地政機關「地籍測量」程序核發的複丈成果圖,地政機關可否再重複接受其他人申請複丈,再另掣發複丈成果圖給第三人申請土地登記呢?又已取得複丈成果圖未完成登記的案件,因地貌被政府建設破壞,可否再申請複丈呢?

Q12:連江縣政府於65年公告辦理土地總登記,因公告期間只有一個月,不符合土地法規定應至少要公告二個月,也沒有公布地籍圖,後來據說被監察院糾正了,那這份65年間辦理的土地總登記公告,還存有行政效力嗎?縣政府是否應該要辦理廢止呢?現今國有財產局起訴人民的案件都主張,為什麼人民不在65年土地總登記時申請登記,法院都採信了,且都裁判人民敗訴了,這對人民公平嗎?縣政府應該要勇於任事啊!


Q13: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公告的6845筆未登記土地,都是申請審查中,或駁回,或訴願駁回,或提起訴訟確定的案件,這些案件究其原因,都是因為地政機關疏忽審查有無「視為所有人」、或「安輔條例」的適用引起,為什麼地政機關不撤銷原處分重核呢?選擇重辦土地總登記的法源依據又在那裡?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有這樣的規定嗎?

Q14:按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為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之權利,廢棄原已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並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請問原先已公告的公文,是否要辦理廢止呢?這一條是不是說,之前在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測量及登記的案件,也視同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呢?

Q15:如果政府機關沒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申請或囑託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是否應該依法駁回其申請或囑託登記案件?

Q16:政府機關強占民地二十年以上,就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或囑託登記嗎?縣長為馬祖鄉親努力爭取的「視為所有人」方案,政府機關也適用嗎?

Q17: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公佈的各地段地籍大圖,只標示已登記、未登記及調處中三種狀態的案件,為什麼不將審查中、行政救濟中、訴訟中的案件一併標示呢?難道說調處中的案件,人民就不能申請登記了嗎?審查中的案件標示出來,就足可證明地政機關積案如山難看嗎?

Q18:如果張三申請的土地登記案,在100年被地政機關駁回了,張三不知道要在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期間再送件,直到102年6月友人告知,才再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程序審查,地政機關要受理嗎?如果該筆土地已被李四在這次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並經地政機關公告核發權狀了,而張三依據的是法律,李四依據的卻是處理要點,產生了法規命令抵觸法律的問題,請問地政機關如何處理?

Q19: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依土地法第52條囑託申請登記的案件,是否應該要依土地法第5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果沒有檢附證明文件,又沒有在地政機關通知的期限內補正?地政機關是否要駁回申請案件?

Q20:符合「視為所有人」條件申請登記的案件,之後土地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占用了,還要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才能申請土地登記嗎?如果不要,有無違反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之規定呢?

Q21: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案件,當地政機關審查完畢公告徵詢各機關意見時,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可以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嗎?如果可以,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又不服調解結果時,可以起訴人民嗎?起訴人民有無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有無違背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584號判解函釋?

Q22:如陳君在北竿鄉塘岐段有一筆土地,在65年土地總登記期間由其父取得所有權狀,其父過世後這筆土地被北竿鄉公所占用,到了89年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換發權狀時,地政人員對陳君說:65年核發的權狀不算,地籍清查現勘,他已喪失占有,就把陳君持有的權狀塗銷,改登記為鄉有土地。請問地政機關有這麼大的權力嗎?陳君現在可以申請更正討回土地嗎?

Q23:在戰地政務初期,尚未設立地政機關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已被軍方占用的私有農牧用地,有部分已領了地上物青苗補償金(如地瓜1株1元5角),是否算是已辦軍事徵用?若現在這筆土地軍方已不再使用,也尚未被登記為國有,人民還可以申請登記討回來嗎?

Q24:62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時效,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的農牧用地,後來被政府逕行闢建為「道路」的土地,這次還可以申請登記嗎?

Q25:這次的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並未將已被軍方不法登記的土地列入,明顯不合土地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可以定義為土地總登記嗎?

Q26:依「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地政機關是否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來違法的行政處分,用公文書通知送達申請人重新送件審查呢?如果至今都沒有的話,地政機關有無業務違失?人民也可以申請重審嗎?

Q27: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經訴願決定被駁回了,當有了「安輔條例」適用之後,原處分機關(地政事務所)或連江縣政府可否依訴願法第80條規定撤銷原來違法的訴願決定呢?

Q28:如某甲善意並無過失從民國52年1月滿二十歲開始和平持續占有他的土地到62年1月,某甲就已完成10年善意占有的條件,當62年7月馬祖地政機關設立,某甲就可以「視為所有人」在得請求登記之日申請登記嗎?是否還要負無過失的舉證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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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101年8月31日寫給監察院的陳訴書。

陳 訴 書

一、戰地政務軍占民地,違法監權官逼民反。馬祖地區人民的祖傳土地,因民國38年政府撥遷到臺灣之後,於民國45年開始實施戰地政務全面軍事管理,軍政一元領導,直到民國62年設立地政機關,民國65年始辦理土地總登記,但只針對全縣十分之一土地測量登記,沒有公布地籍圖,又未依法公告,遭監察院糾正後,才於民國81年戰地政務終止之後,於民國82年底再啟動土地總登記程序,重新開始地籍測量及地籍調查,但由於戰地政務在馬祖地區實施了36年,馬祖人民的農牧用地,多在這段期間被軍方占用,原賴以為生的地瓜田和牧場,多已變為營區,或配合綠化政策種起了樹木,導致喪失占有,無法登記。有鑑於此,政府於民國83年增訂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有意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還地於民,惟因連江縣政府延宕了土地測量作業的期程,遲至89年始完成全縣地籍測量,公布地籍圖,而「安輔條例」已在87年廢止,地政機關又誤將人民在「安輔條例」廢止前申請測量的案件撤銷,因而迫使土地登記作業回歸到土地法規審查,讓馬祖人民措失土地登記的良機,也使「安輔條例」的良法美意形同具文,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這是政府行政程序的疏失,本應由政府承擔責任,彌補行政缺失,解決馬祖人民土地問題。

二、金馬地區在戰地政務軍管時期屬於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是反共的跳板,也是守護臺灣的兩顆眼睛,在這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皆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都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利執行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為戒嚴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遺憾的是馬祖地區在國軍戒嚴時期為了國防安全須要占用人民私有土地皆未辦理「軍事徵用」、或「價購補償」。解嚴之後,財政部還在83年5月13日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公布施行的這一天,指導國防部要按土地法第52條規定,囑附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就這樣阻擋了人民在地籍測量期間的申請案件,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造成日後源源不絕的民怨。

三、民國81年廢止戰地政務之後,連江縣政府於82年設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事宜,隨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進駐,由於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當人民一開始申請地籍測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無視於「安輔條例」的存在,逾越法律授權,不擇手段阻擋人民測量登記在戰地政務施行期間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強占的土地,還以軍事管制區內人民土地已喪失占有,行政指導地政機關不可核發地籍圖,少數發了地籍圖的案件,也以占有中斷、或喪失占有等理由,不當起訴馬祖人民,這種挾威權時期的餘威,不顧程序正義,用敵視馬祖人民的態度,無視國軍強占民地的事實,違法擴權不擇手段指揮國防部強行登記馬祖人民大部分私有土地的作法,悖逆了還地於民的政策,也深深刺痛了馬祖人民的心。

四、國防部之所以有恃無恐強占搶登記人民的祖傳土地,又勇於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進而起訴人民,只因為國有財產局說:中華民國境內的土地都似為國有,「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是在8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已於87年6月26日廢止。而馬祖人民的土地測量申請案件是在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止。地政機關又是在89年以後陸續公布地籍圖,通知人民申請登記,由於申請測量和申請登記的公告期間皆未落在安輔條例施行的法定期間內,故馬祖地區私有土地無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回歸到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這麼一來人民申請被軍方占用的土地,都已喪失占有,就無法登記了。這種謬論,完全昩於國軍強占民地的事實,剝奪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這樣做不就違背了安輔條例的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也損及政府清廉的形象及還地於民的誠信,這顯然是不智的行政行為,馬祖人民怎麼能夠接受,無可奈何只能表示強烈的遺憾。

五、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馬祖地區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經過了二十年的風風雨雨,一事無成。自99年以後,土地問題露出了曙光。先是99年1月11日內政部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這個決議之後,連江縣政府說:在87 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之測量案件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但是,事情經過快三年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至今為止,一張權狀都尚未發給,行政作業低落到如此程度,上級機關也不督促,懲處失職人員,這麼「懶」的政府,人民還可以期待嗎?

六、土地總登記過後,接下來的程序來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人民在這期間取得測量結果圖申請登記的案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軍備局等政府機關都以不合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為由,刻意打壓人民申請登記案件,並執意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完全否認當年軍管時期強占民地的事實,還說人民的土地被軍方占用超過二十年,就是喪失占有不能申請登記了。案雖經「連江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符合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應准人民申請登記。」不幸,還是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以和平繼續占有中斷裁判人民敗訴,完全未考量國軍當年強占民地的事實。更甚者,還有以刑事竊盜國土罪嫌偵辦人民,這本不是馬祖人民自願放棄農牧的家園,馬祖人民不但討不回祖傳土地,還要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罰款及七年以下的刑責。我們的國家可以用這般奸巧的手段對待馬祖人民嗎?為什麼不查明軍方強占民地的真相呢?這世界還有公平正義嗎?

七、祖先的土地討不回,馬祖人民為了爭權益、討公道,四處陳情都無法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視,終於在100年8月23日申請集會遊行走上了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馬祖人民聲嘶力竭喊了一天「還我祖先土地」,一年過去了,還是討不回土地。吳副總統敦義(時任行政院長)還說:「87年廢止安輔條例,有徵詢過連江縣政府的意見,經同意後才廢止,一切合法。」果真如此,政府部門本應追究行政過失,重開程序審查,結果卻沒有,實在令人心寒。這個錯剝奪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真的比貪污更可怕,政府用這種卑劣的手段欺騙純樸善良的馬祖人民,阻撓人民登記祖傳土地,實在太可惡了。

八、內政部又於101年2月9日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遺憾的是很多軍事營區內的私有土地都在戰地政務期間為了配合地方建設,政府機關都已核發了先行使用證明,現在已登記為公有土地的,也討不回來了,這對馬祖人民太不公平;據國防部軍備局統計資料:馬祖地區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完成國有土地登記1531筆,539.0949公頃(其中南竿鄉497筆,122.2339公頃、北竿鄉352筆,110.7018公頃、莒光鄉333筆,151.5573公頃、東引鄉349筆,174.6019公頃),這些土地依行政程序應該在無主土地公告過後,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土地法第57條)。且軍方並沒有依土地法第51條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文件)的狀態下,地政機關竟然聽從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不當的行政指導,跳過程序讓國防部先行完成登記,財政部用這樣奸巧的手法游走法律邊緣凌遲馬祖人民,搶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請求權,真的是無恥又無賴,也使法規命令明顯產生了差別待遇,這不是違法濫權嗎?

九、馬祖地區在65年辦了土地總登記,又於82年第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現在再來重辦土地總登記,可見政府機關在辦理登記過程中不斷阻擋人民土地登記的痕跡,刀刀見骨,行政程序顯然出現了重大的瑕疵。連江縣政府雖依內政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把行政作業程序拉回到總登記期間,讓人民重新申請登記。但對已完成公有(包括國有、縣有、鄉有)登記土地、行政救濟、或司法裁判確定案件,都沒有一體適用,這些案件亦皆因地政機關疏未依法審查有無「視為所有人」及「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的法律適用引起,如果沒有適用,顯有剝奪人民土地登記之權利,也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陳請糾正土地登記機關(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儘速撤銷違法濫權的行政處分,及早撫平歷史的傷痕,落實還地於民,重新找回馬祖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敬 陳
監 察 院 長 王
陳訴人:朱榮忠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1日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81564c0936a299152c04bc819f6d26f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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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會說話.靜靜的、深刻著、記錄著曾經有過的歷史!在那時的戰地歲月.馬祖扛起神聖任務.與國軍聯手保護同胞的身家性命、維護後方的安全。

2.如今呢?當馬祖的土地問題只是個案的時候.可能只是法律問題.但如果變成多數民眾的民怨時.就已經變成為政治問題.執政者不可不慎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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