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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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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連江縣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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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04 1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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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問還地於民政見:訴願審議委員利益迴避、撤換不適任委員】 --閱讀人次 : 2696










【李問還地於民政見:訴願審議委員利益迴避、撤換不適任委員】

感謝馬祖人民田產發展協會的邀請,讓我今天有機會參加「馬祖連江縣縣長候選人還地於民土地政策公聽會」,也分享我對於土地議題的想法。

很高興有機會跟國民黨縣長候選人曹爾元,一起出席公聽會。
另一位國民黨的候選人王忠銘因故未出席。

我想,馬祖土地問題是一個歷史正義的問題,也是一個轉型正義的問題。而且對我來說,也是一個馬祖長期產業發展、土地運用的問題。

首先我要跟大家說,我是這次縣長候選人當中,唯一一個可以客觀公正處理土地議題的候選人。因為,我家在馬祖沒有土地,我也沒有利害關係、沒有包袱,更沒有人情壓力,可以用公正客觀的態度處理土地問題。

如果過去的縣政府團隊,29平方公里的土地,處理29年都沒辦法處理好,那就換人做做看。如果地方的團隊無法處理,就請中央的團隊公正來處理。

我推動還地於民的兩個大原則:

【第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縣府務必利益迴避、撤換不適任委員】

馬祖民眾的土地,如果申請土地被駁回,案子往往進入「訴願審議委員會」。

但非常奇怪的事情是,土地糾紛很多時候是縣政府跟民眾之間的衝突。當這個案子涉及縣政府手上的土地,這時候訴願委員會,怎麼會有縣政府的官員或是有利害關係的人,參與訴願審議呢?

這就是球員兼裁判。縣府委員本身不一定有惡意,但這對執行過程公信力就會大打折扣。

另外,如果曾擔任過地政機關的主管,擔任訴願審議委員是否適任?
如果長期擔任縣政府打官司的委任律師,是否適任?

【同一批人,負責審理土地登記案、又負責打官司、又同時擔任訴願委員,不是很奇怪嗎?】
我認為這些有爭議的訴願審議委員,必須撤換以求公信。

如果我當縣長,當有爭議的土地涉及縣府,那我掌管的縣府,具有縣府身份的委員不可以在這些會議出席,必須進行利益迴避。這是很簡單的道理。

目前的【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裡面,規定委員會的主委,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我得知這點的時候,非常訝異。我不認為副縣長或秘書長一定有惡意,但是這個制度設計有很大的問題。

我在今年選舉公報的政見就有寫,訴願委員會要增加中央政府指派的委員,還有民間公正人士。

訴願委員會,既然要處理縣政府和民眾之間的糾紛,怎麼會在組織規程裡面,請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訴願委員會的主委呢?所以我如果我擔任縣長,一定會推動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修改。

就算是我親自任命的副縣長或秘書長,我也不認為應該擔任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

【第二:測量錯誤的案件,協助民眾尋求救濟,縣府承擔責任。】

這幾年,遇到很多民眾反映土地測量錯誤的情形。馬祖旅台鄉親回來,發現地政局幫他測量的土地在馬路上,或是跑到海裡。

這些測量錯誤往往年代已久,負責的公務員也已經退休。將來我主政的縣政府,態度是鼓勵民眾針對測量錯誤進行救濟,甚至提供諮詢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對於錯誤的測量,也應依據土地法,針對測量錯誤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大家可能覺得,做得到嗎?

有沒有聽過陳定南縣長告自己的事蹟?當時陳定南擔任宜蘭縣長,有一位民眾騎車路過縣府的工程出車禍,結果陳定南親自幫死者家屬寫訴狀,告宜蘭縣政府,形成「陳定南告陳定南」的情形。

我希望秉持同樣的精神。如果有錯誤,就要協助民眾進行更正。如果必須經過訴願或訴訟程序,縣政府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要勇於承擔。

我沒有任何理由,袒護以前縣政府的錯誤。我的縣府團隊,要有別於這個不懂得利益迴避、得過且過的縣政府,也達成我的願景:陽光馬祖,透明政府。

【展望:解決土地問題,才能帶來產業發展】

我重視土地問題,出發點其實是來自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鼓勵青年回流。因為,如果我們要達成產業發展,一定要有土地讓人民可以投資利用。我覺得政府的職責不是自己花大錢,而是把土地和閒置空間整理出來。讓人民有機會投資花錢,就是幫政府省錢、幫納稅人省錢。

我對馬祖的願景是【馬祖產業大提升,常住人口一萬人】。當人口變多,對各行各業的民生經濟都能改善,做生意會比較好做、各種消費選擇也會變多。

但是,馬祖產業發展面臨瓶頸。馬祖現在很奇怪的現象是,閒置空間很多,可以租的房子卻很少,年輕人已經很難找到地方可以住了。

公司老闆想要找員工,卻沒有地方讓員工租房子。
民眾想要自己蓋房子,但政府沒有規劃足夠的住宅區。
企業想要回馬祖投資,卻沒有開放給民間廠商的工業區,錯失發展機會。

連江縣政府都市計畫的土地分區規劃,顯然出現很大的問題,也缺乏發展遠見,已經不符合馬祖民眾的需求。我認為,縣政府要加速將部分的保護區重劃成住宅區、商業區和工業區。因為這些保護區並非自然生態保護區,而是都市計畫定義下的保護區,僅是因為當年的縣府缺乏遠見和專業,未能為馬祖的長期發展預留空間。

公正處理土地問題,援引中央團隊的資源,客觀處理轉型正義問題,才能為馬祖的產業發展和青年就業,帶來新契機!

#連江縣長候選人李問
#陽光馬祖透明政府

我們是:大!黃!魚!戰!隊!

【李問登記參選政見:掃除障礙,建置多樣化產業!】
https://tinyurl.com/4ev46fp4
【李問參選縣長理念及大黃魚戰隊參選名單】
https://tinyurl.com/mrfp72jt
【沒有公職身份的李問,兩年來為馬祖做的14件事】
https://tinyurl.com/2p8epy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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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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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對馬祖田產協會的支持與認同。從而真正關心與正視馬祖鄉親的土地問題.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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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態度 決定幸福的深度
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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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04 17: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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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社會觀感這麼差,不符合鄉親期待,而且社會公正人士沒有超過二分之一,早該解散撤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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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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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04 2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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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張龍德既是馬祖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召集人,又是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鄉親被地政局駁回的案件,也多是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的決議,當提起訴願到了訴願會審理,還會去糾正地政局的業務違失嗎?這樣的身分有什麼公平公正可言呢?這就是鄉親心裡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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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采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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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04 22: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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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政見前請先做功課,請參考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訴願委員的組成中央法規就定在那邊,要修正請民進黨政府先修正相關法規,再來說這委員會的組成不適當,中央沒改你上任就能改我也是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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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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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05 18: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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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
訴願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問題出來了,秘書長張龍德既是馬祖土地總登記推動小組召集人,就不應該兼任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這應該是肯定的吧!否則,這樣的訴願會已經預設立場,不就成了一言堂,還有為民服務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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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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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05 19: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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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我們來談為什麼要撤換不適任委員,現在的訴願會裡有當過地政事務所主任,把土地登記事務辦的亂糟糟的洪獻章、曹依立委員,有縣政府的律師文鍾奇委員,這些委員稱的上是社會公正人士嗎?會去糾正地政局的行政違失嗎?不無疑義。相信鄉親心中自有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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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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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07 14: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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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地政事務所升格為地政局以後到底地籍測量出了什麼錯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的幾則條文:
第 88 條:
地籍調查表應於戶地測量完竣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永久保存之。
第 100 條:
戶地測量得採自由測站法為之。
第 191 條:
(第1項)戶地測量應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
(第2項)地籍調查時未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戶地測量時,補辦地籍調查。
第 207 條:
申請複丈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由以上地籍測量法條可以略知,土地總登記應由地政機關主動辦理戶地測量,戶地測量應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逐宗施測。測量資料並由縣政府永久保存之。而土地複丈是要檢據戶地測量之結果才能准許施測,沒有戶地測量結果的是不准申請土地複丈的。然而,我們的地政局很天才,恣意把有戶地測量結果的案件故意擱置或駁回,卻讓第三人申請複丈,爭議案件甚至直接跳過糾紛調處的程序,就把土地公告給了第三人,這樣的做法讓第三人有可趁之機,是不是違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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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10 13: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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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源頭找到了!
土地複丈是針對戶地測量發給測量結果,並製作有地籍調查表的案件,才能由所有人申請複丈,且測量時要將各宗土地全部界址及其毗鄰土地界址予以施測。但地政局不但沒有依法執行,還違法將沒有經過戶地測量取得測量結果的案件納入測量,測量時也沒有通知申請人同時到場,造成非常多的土地爭議事件,也沒有經過調處程序,就都把鄉親的申請案件給駁回了,這是鄉親永遠的痛,期盼地政局能夠痛定思痛,將錯誤的行政處分能夠重新收回審查,儘速還鄉親公道。

地籍測量實施規第 207 條:
申請複丈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0 條:
複丈時,應對申請複丈案件之各宗土地全部界址及其毗鄰土地界址予以施測,必要時並應擴大其施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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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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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11 2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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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何時成立,攸關總登記事務的成敗。依據地政局官網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於民國82年7月1日,但101年重辦土地總登記的處理要點卻寫成62年7月31日,整整相差20年之久,對鄉親的權利影響至深且鉅,還要求鄉親要找一個在占有人占有之始要滿二十歲的保證人,且要在62年7月31日前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占有時效,才能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這樣嚴苛的條件,時至今日已經沒有任何人能夠實現,地政局所為駁回的行政處分,也就當然違法無效了。那為什麼這些不合時宜的行政命令不研擬修法呢?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在為民服務嗎?實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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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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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2-10-12 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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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土地法第54條定有明文。上揭條文中並沒有說土地四鄰證明,須要從占有人占有之始開始證明,那地政局擅自創設要鄉親在62年7月31日完成占有時效才能申請登記的作法,是不是違法了呢?應該很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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