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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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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港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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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1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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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表現第一名的謝承春議員,加油! --閱讀人次 : 9631

謝承春是鄉親公認質詢表現最佳的縣議員
本人在縣議會總質詢播放錄影期間
都會特別留意謝議員的質詢
因為他的質詢最有深度和內容
口才和反應都佳
監督政府的態度最認真
從不放水 套招
是議會中最有看頭的質詢

昨天謝承春議員補宣誓
楊縣長和林副縣長率多位主官管前往致意
旁聽席有五十多位民眾到場關心
可見在賄選案發生後
很多民眾站在謝議員這一邊
因為大家都認為他是被人陷害的
至於是誰設計陷害他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事情發生後
他不敢隨團去大陸考察
昨天也沒來觀禮

謝議員 不要灰心 我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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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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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1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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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在馬資上終於看到有人發出不平之鳴,感動捏~~
謝議員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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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角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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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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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11: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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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過天晴----

因為人在做、天在看

在我心中

各方表現都是第一名的謝議員

相信大多數鄉親跟我一樣

給予肯定

因為鄉親心中自有一把尺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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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一是我們的家鄉.是我們祖先歷代賴以生存的地方.我們的母親.日思夜思.牽腸掛肚的源生地.須你我終極一生努力以赴.建設家鄉.繁榮地方.甚至終老故鄉.
「愛新覺羅」 
資深會員 

「愛新覺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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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1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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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十點鐘『謝承春議員』於連江縣議會舉行議員補宣誓就職。『謝承春議員』應屬地區最為稱職的民意代表,無論『問政風格,行事作風,為人處世』皆受地方鄉里肯定,從政至今有守有為,克盡職守,任職期間為爭取地方建設更是不遺餘力。終於在眾人的引頸期盼下補宣誓就職議員職務,賡續『服務宗旨』為民喉舌,請命。

謝承春議員』由於;『正副議長』賄選疑案遭檢方與院方羈押四十八天,無法如期宣誓就職。當時二月底遭檢調聲押獲准的理由;『因當事人行求期約賄選涉嫌重大,且有串供之虞慮遭檢方聲請羈押,並由院方裁定獲准羈押禁見』。但本月廿一日,『連江地院,卻以「謝」尚未宣誓取得議員資格,並未取得議長、副議長候選人資格,無礙投票公平或影響投票結果,撤銷羈押』。外界得知訊息無不為之譁然,感嘆地區基本人權宛如沙漠乏人經問!

再者;司法存在的目的應是『規勸』而不是『制裁』,『法,理,情』與『情,理,法』之間看似排階順位的不同,但其結果卻猶如天壤之別!自由心證所付予的權限令人望而生畏!甲方的『有罪推論』與乙方的『無罪辯護』考驗著,兩肇間本職學能及專業素養的攻防,『民情,民俗』因地而異,『動機與目的』須納入斟酌考量,殷切盼望;執法之手能『秉持專業,毋枉毋縱』。

細看整起事件的發展始末猶如『無間道』般撲朔迷離!也讓外界為之議論紛紛,眾說紛紜,暫且不論此事件的真實性及其結果。筆者相信將此事件引燃的始作俑者,已嚴然將地區純樸的人心複雜化,讓『人與人』之間的最基本信任度摧毀殆盡,將人性為得到『權力慾望』的醜陋一面表露無疑!其行徑令地區善良之普世價值觀蕩然無存,坊間眾人皆為之心寒。

據悉;地區『正副大位』產生的『遊戲規則,行之有年』,『資源的共享』應是唯一能解釋的傳統行為動機。其目的;不外乎讓複雜的地域交叉關係單純化,遊戲的方式雖不盡合法卻合乎情理。歷屆無論競爭『結果為何,花落誰家』?角逐人馬均保持基本風度給予高度祝福,期許;登大位者能一切以民意為依歸,造福人群,建設鄉里。古有明訓;『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權力慾望腐化著人性,賣友求榮之徒,實難登大雅之堂,拋棄道德規範之行徑終須天譴。

謝議員加油;『人在做,天在看』,雖然是份遲來的『關懷與鼓勵 』卻也代表了地區選民對您的認同。真相終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勿氣餒,勿喪志』用行動來證明您對家鄉的『熱忱與用心』,秉持堅強的意志動力『誓死捍衛,永不妥協』,老天有眼終會明察秋毫,所有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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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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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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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13: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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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聲,9
【裁判日期】 990421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或具保停止羈押
【裁判全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光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羈
押或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
、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如行賄者於發布選舉公告或尚未登記參選之前,雖已著
手賄選犯行,日後卻未實際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時,因非惟
行賄者自始未取得候選人資格,且受賄者亦無從為一定投票
權之行使,達成雙方約定之條件而完成其犯罪行為,並無礙
於投票之公平、純正或影響選舉之結果,自不宜任意擴張解
釋,遽予繩之於罪,而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前雖
經當選為連江縣第5屆縣議員,惟於99年3月1日本屆縣議會
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前,因遭檢察官於同年2月27日聲請本院
羈押獲准,在羈押期間實際上無從宣誓就職。是被告甲○○
既未依法宣誓就職取得行使議員職權之資格,自亦同未取得
正副議長之選舉權及候選人資格,核與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並無不合。實務上對於因自行棄選或因公權力介入而未取
得候選人資格者,有無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適用,容有
不同見解,且本案尚未經審理程序,審判結果尚無從斷定,
然為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及訴訟權益,本院酌採較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本件撤銷羈押部分,既已獲准,則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即無
另行裁定之必要,自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裕斗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
如果可以先看了裁判書,我想應該會很容易了解,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也不會扯遠了。

最高法院判例,不只是拿來給法律系學生上課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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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15: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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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給 wrote:
裁判書全文。
----------------------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聲,9
【裁判日期】 990421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或具保停止羈押
【裁判全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光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羈
押或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
、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如行賄者於發布選舉公告或尚未登記參選之前,雖已著手賄選犯行,日後卻未實際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時,因非惟
行賄者自始未取得候選人資格,且受賄者亦無從為一定投票
權之行使,達成雙方約定之條件而完成其犯罪行為,並無礙
於投票之公平、純正或影響選舉之結果,自不宜任意擴張解
釋,遽予繩之於罪,而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前雖
經當選為連江縣第5屆縣議員,惟於99年3月1日本屆縣議會
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前,因遭檢察官於同年2月27日聲請本院
羈押獲准,在羈押期間實際上無從宣誓就職。是被告甲○○
既未依法宣誓就職取得行使議員職權之資格,自亦同未取得
正副議長之選舉權及候選人資格,核與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並無不合。實務上對於因自行棄選或因公權力介入而未取
得候選人資格者,有無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適用,容有
不同見解,且本案尚未經審理程序,審判結果尚無從斷定,
然為充分保障被告人權及訴訟權益,本院酌採較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本件撤銷羈押部分,既已獲准,則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即無
另行裁定之必要,自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裕斗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
如果可以先看了裁判書,我想應該會很容易了解,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也不會扯遠了。
最高法院判例,不只是拿來給法律系學生上課用而已。

顏色不一樣那邊就是要表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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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嶼的邊緣,溫暖的人情,Matsu
Fried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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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0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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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2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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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財能 wrote:
顯然是縣長選後症候群,這非常惡質。顯見,是有特定政治勢力,借力使力地進行政治報復。這種現象,甚至未來將有層出不窮的政治惡鬥,恐會一一暗夜飄出、陷阱處處都有?這樣的風氣,已經讓純樸、相互信賴的馬祖社會,染上無間道訛虞無義的醜陋情境。

「愛新覺羅」 wrote:
細看整起事件的發展始末猶如『無間道』般撲朔迷離!也讓外界為之議論紛紛,眾說紛紜,暫且不論此事件的真實性及其結果。筆者相信將此事件引燃的始作俑者,已嚴然將地區純樸的人心複雜化,讓『人與人』之間的最基本信任度摧毀殆盡,將人性為得到『權力慾望』的醜陋一面表露無疑!其行徑令地區善良之普世價值觀蕩然無存,坊間眾人皆為之心寒。

咳咳!我不太懂司法,但是傳聞背後真滴有一干人『超級精密策劃』,粉快速利用媒體炒作,製造超級壓力給司法單位,使得對手跟過去滴好友『都不能在家過完元宵擺暝』,在這麼大好滴地方節慶,讓他們全家上下跟親友都籠罩在一股低氣壓裡頭。
馬祖沒秘密喔,參與『超級精密策劃』滴一干人,大家似乎都知道囉!財哥說滴真好,這樣簡直就把馬祖人滴善良、淳樸民風,都絞碎、打到稀爛囉!
生氣惡魔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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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港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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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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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2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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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給我這麼多的掌聲
但我也知道
這些掌聲是送溫暖給謝承春議員
他被人設計陷害 他受委屈了

馬祖是一個講感情 談義理的社會
不像文革時期的大陸
學生可以鬥爭老師
兒子可以出賣父母
文革付出的代價太大了
造成現在大陸人誰也不敢相信誰
而今的馬祖
我們也要走到這種不堪的地步嗎

朋友之間交談會被錄音
死黨可以出賣
馬祖人的敦厚的人情義理到那裡去了
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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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d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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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0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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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8 23: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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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港閒人 wrote:

至於是誰設計陷害他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朋友之間交談會被錄音
死黨可以出賣
馬祖人的敦厚的人情義理到那裡去了
可悲啊!!!

咳咳,說滴真是有道理喔!『那一干人』(包含那一位不在馬祖滴大哥)總會推出人參加以後滴『大選』囉,反正囉!大家就用放大鏡、顯微鏡好好滴、仔細滴觀察他們一舉一動吧!
誰叫他們把馬祖人弄到連好朋友都要提防,生活過滴緊張兮兮呢?
真滴希望看到社會上能少一丁點『小強』,政治也要更健康吧!~~
生氣生氣生氣欠揍欠揍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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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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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0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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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4-29 18: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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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還真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素還真  IP位址: Logged

哈...跟我們阿扁兄一樣....喊冤,不喊不就承認了,為何錢匯不回來?那些汙點證人不就是腦殘,笨蛋,被洗腦?各位看倌慢慢看看吧,還沒完...還有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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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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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5-01 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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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還真 wrote:
哈...跟我們阿扁兄一樣....喊冤,不喊不就承認了,為何錢匯不回來?那些汙點證人不就是腦殘,笨蛋,被洗腦?各位看倌慢慢看看吧,還沒完...還有續集......

同樣是馬祖子民.不懂為何會有如此不健康的想法.並且還預告將有續集可慢慢收看.由此看來幕後真有一干人『超級精密策劃』,蓄意陷害謝議員身陷困境.馬祖人的敦厚的人情義理到那裡去了.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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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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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5-02 07: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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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恐龍  IP位址: Logged

注意這篇文章那麼久了,有褒沒貶,真的謝承春有那麼好嗎,馬祖人你們夠了,當初那麼多人在為檢察官拍手都拍假的嗎,難到真的只要是馬祖人做的事不管對錯都沒人敢出聲,其他人都該死,每每爭的都只有個人利益,法律的決策個人不足以論定,但是沒有相當證據就不會被羈押,國家維持秩序的根源是法律,不容玩弄,但是玩弄的大有人在,本人無能為力就不予置評。

謝承春的鴨霸你們都沒看見嗎,就說一個例子吧~~有一天我站在旁邊剛好聽到謝大議員很大聲的在吼,我車停這裡會造成人家的不便,但是我車沒停這樣才會造成我更大的不便,我是謝議員(轉頭就走)。

我知道我寫這一篇一定會被公幹,我有心裡準備,但是不說不快,議員沒有很大,人在做天在看,好或壞都會有報應的,說完了~~本人不在做任何回應,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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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新覺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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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新覺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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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5-02 08: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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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人,活著就不盡完美。『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縱是仙人,也會有打錯鼓的時候』,更何況是『您,我,他』如此平凡的人!

添好話,不是壞事更不是鄉愿』,如果人活著凡事都用『聖人』的標準來衡量,試問;什麼樣的人才值得讓人來褒獎勉勵!俗話說;『撒人滿身香水,也落得自身幾點香』。

勿論『謝議員』自身是否夠完美,私生活是否能檢點,至少在公領域的部份,堪稱為地區最盡職的民意代表。再論此次事件背後所隱藏的『動機,手段』卻是如此的殘暴不堪!讓人聞之心嘆;『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知人不必言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口德』給己。
責人不必苛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肚量』給己。
才能不必傲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內涵』給己。
鋒芒不必露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深歛』給己。
有功不必邀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謙讓』給己。
得理不必搶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寬和』給己。
得寵不必恃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後路』給己。
氣勢不必倚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厚道』給己。
富貴不必享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福澤』給己。
凡事不可做盡』,留三分餘地給人,留些『餘德』給己。

為人處事,常留三分地給人設想,尚存幾分,善自品嚐思量,方見其中滋味,淡泊久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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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d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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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5-02 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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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drich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Friedrich  IP位址: Logged

樓楊嶺 wrote:
前朝此回大位之爭扳回了一成,並拔除了「眼中釘,肉中刺」一魚三吃,烹飪手法之細膩與辛辣實讓人不寒而慄,除玩弄人情,友情,親情之餘,趕盡殺絕的意味也令人聞之喪膽。聯合「陸,海,空」之周密作戰計畫更為之咂舌!
日前的「正副議長」釣魚賄選案,手法之細膩讓人不寒而慄,電子狗的錄音能力真是嘆為觀止,「海陸空」間的無縫佈線合作更是驚呼連連!為達目的的殘暴手段豈是吾等所能及。

Admin,2010-03-03wrote:
據了解,謝承和在今年二月間,在一位南竿籍男姓縣議員的車上洽談正副議長選舉話題,被錄音並錄影,隨後檢調單位約談及搜索關係人張金秋,並收押禁見。由於謝承和赴台,向檢調單位請假獲准,延至昨天才報到。

咳咳!讓我來回答一下吧!被收押滴人自然有過失與疏失,都算是『失足』!也付出代價囉。但是喔!有些人一樣得意逍遙,大哥搭機來馬指導和專程慶功,什麼叫做人性滴『奸險、陰暗、醜陋』…呢?大家有腦袋瓜自己判斷囉~
當新聞被炒作那時候呢,鄉親都瞭解不深喔,案件還在司法偵辦,某陣營和網軍粉快『抓緊時間』努力追殺,製造『為可敬滴檢調拍手效果』粉困難嗎?
馬祖小地方秘密藏不了多久喔,現在真相已經大白,那些網軍還能跑出來再蒙蔽大家滴眼睛嗎?反正囉,就像我最佩服滴財哥說滴,有大哥留一大堆赤字給馬祖,就喜歡搞『嗜血&媚俗政治』,大家多多提防那個『勢力』吧~~
哇!寫滴真累~
好冷無言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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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ng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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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5-03 1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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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上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我想本案最終結果應該可以知悉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79號

上訴理由:縣市議員須於前任任期屆滿之日,依規定宣誓就職後,始取得議員身分,而有互選議長之權利。原判決認選舉收賄罪之著手時點,可提前至尚未當選之時,俟日後當選議員,實際上成為有投票權之人時,犯罪即可成立,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上訴駁回理由:原判決分別認定上訴人二人本件賄選及受賄犯行,已於理由內,詳為說明,台中市市議會議長之選舉,係依據原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辦理,亦屬法定選舉,為貫徹端正選風之立法意旨,法定選舉中,提前賄選之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以行賄之對象或受賄之主體將來當選取得投票權時,再投票選舉行賄者(或特定之人),以達成雙方約定之條件,而完成其犯罪行為者,並不以其賄選在先,當選在後,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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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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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5-03 10: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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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做,天在看.事情總有水落石出的!加油歡呼

ps:在背後的那一支黑手終會被鄉親唾棄的,我相信他爾後已無政治生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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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j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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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5-03 11: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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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亞說:人心才是埋伏在黑夜中,最可怕的對手。
這是已經埋伏各處的「無間道」們為了私利,走向「鬥爭表面化」最顯著的案例。
也許幕後主使者與相關執行者仍深信「選民是健忘的!」,屆時又以釋出利益,收買人心,固住特定族群的票源,在政壇再如法炮製一番,最終可再獲得勝選。
只是,此類卑鄙的監控、整肅惡例一開,居民生活將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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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d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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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0-05-04 21: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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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不是有人說『續集』嗎?有沒有,不知道喔?反正真相越來越清楚囉,現在看到滴情節,就是參加密謀陷害滴台馬兩邊首腦、大將們啊!公開場合都要跟他們集團執行任務滴『專屬錄音師』一一撇清關係,害怕名聲變臭洗不清,可是呀私下又密切聯絡喔。
想盡辦法圓謊?哼!反正紙包不火,大家都知道是哪一干人一起弄滴囉!
生氣欠揍生氣欠揍生氣欠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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