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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事務分地籍測量和土地登記二部分。當地籍測量產生糾紛重疊,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第4項規定調處。當土地登記公告期間發生的異議,應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調處。因此,地政局設有測量科和地籍科分別辦理二階段的調處,法規命令,至臻明確。
這次地政局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測量科將糾紛重疊未經調處的案件,移給地籍科作駁回的行政處分,有許多案件申請人都不知與何人發生糾紛,就被駁回了,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期盼曹局長能夠體量鄉親的辛苦無奈,將錯誤的行政處分收回重審,這才是肯負責,有當擔,有GUTS的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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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先生...
當地籍測量產生糾紛重疊,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第4項規定調處??
第83條第4項規定只說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法第59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哪裡有說到測量科和地籍科分二階段的調處??
而且這份函能請您先確認清楚處理的是公告後異議還是公告前糾紛嗎??
會走到法院階段相信你也提過訴願被駁回了吧,那麼一直在這打悲情牌有甚麼用
法條根本就引用錯誤了,私自斷章取義還誤導不清楚法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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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的亂源在於地籍調查階段未通知所有權人和關係人會同辦理,產生了測量技術和方法上的瑕疵,地政機關應該要認錯,少數人有貪念,影響到大多數的鄉親的權利,這是可以預防的,法律負與行政機關的審查權利,行政機關要有責任遏止土地登記的亂源。沒有在行政作業上去檢討改進,反而怪罪鄉親亂登記土地,這是錯上加錯。
界址有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83 條第4項,纂之甚詳。這是公告前的糾紛調處,這麼多年都有在做,為什麼曹局長不做,令人不解納悶。
調處是展現地政機關熱心為民服務嬴得民心最好的方法,忠言逆耳,盼曹局長能夠三思,還在堅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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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