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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檢驗局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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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1-18 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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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年之新品「汽車用輪胎」不得販售 --閱讀人次 : 462

106年1月1日起製造日期超過6年之新品「汽車用輪胎」不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避免消費者安裝製造日期過久之輪胎影響行車安全,公告自106年1月1日起新增查核新品「汽車用輪胎」製造日期,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不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

標準檢驗局表示,輪胎為汽車非常重要的組件之一,它不僅承受汽車全部載重負荷,輪胎品質的好壞,更攸關行車安全,為此該局自民國69年4月1日起將新品「汽車用輪胎」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要求進口或內銷出廠之新品汽車用輪胎皆須經檢驗符合CNS 1431「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後,始得於國內市場上販售,且自106年1月1日起配合CNS 1431修正,將「製造日期」納入查核項目,製造日期超過6年者將判定為不合格,不得進口或出廠銷售,以落實商品源頭管理之責。

標準檢驗局說明,自106年1月1日起亦將針對新品「汽車用輪胎」加強市場查核,若發現製造日期超過6年仍於市面上陳列販售,且屬106年1月1日以後進口或運出廠場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通知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倘銷售者違反該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依同法第60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標準檢驗局呼籲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商應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新品「汽車用輪胎」,另提醒銷售者勿提供製造日期超過6年之該項商品,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此外,該局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汽車用輪胎」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本體有烙印或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汽車用輪胎」。(圖例如附)。
二、選購標示清楚、詳細及製造日期較接近購買日期之商品,輪胎製造日期會標示於胎邊,由4個數字組成,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年分(西元),例如:1114代表西元2014年第11週製造。
三、依車廠提供之車輛使用手冊選購及使用輪胎。
四、使用時要養成定期檢查輪胎之習慣,一旦發現輪胎有龜裂、切傷、釘刺、挾石頭或其他受損等情形,要儘速請專業人員檢查、修補或更換。
五、建議輪胎使用年限自製造日期起最長為10年。

相關列檢資訊已置放於標準檢驗局網頁之「最新消息」之「公告」項下,網址為http://www.bsmi.gov.tw,歡迎各界上網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莊副局長素琴
辦公室電話:02-23412855 行動電話:0934-022921
電子郵件信箱:sc.chuang@bsmi.gov.tw

業務聯絡人:第二組第三科科長鄭慶弘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2 行動電話:0920-149023
電子郵件信箱:ch.cheng@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樹煌 電話:02-23431900手機:0939965886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79994ad0fbf5e3a22ec40cae50f2e143.doc商品檢驗標識-汽車用輪胎


汽車用輪胎照片


汽車用輪胎-2照片

附加PowerPoint文件檔: matsu-698823614917f4ebb48d98e2c6ab26f9.ppt汽車用輪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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