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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房地合一新稅制宣導 --閱讀人次 : 455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壹、目標
一、為改善現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分開課稅,致未能按實際利得課稅等不公平情形,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建立合理透明稅制,並與國際接軌。
二、實施新制所增加的稅收,將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支出,逐步落實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並有助於社會資源配置。


貳、實施日期:自1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叁、課稅規定
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以下簡稱房屋、土地),應適用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稅規定。

一、個人: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1.課稅範圍:
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稅。
2.課稅方式:分離課稅,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移轉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3.稅基:
(1)課稅所得額=房地成交價額-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2)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4.稅率:
(1)交易非自住房地
A.依持有期間認定:
 持有1年以內:45%
 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
 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20%
 持有超過10年:15%
B.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20。
C.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或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20%。
(2)交易自住房地:
A.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無出售、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B.課稅稅基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C.6年內以1次為限。
5.重購退稅:
(1)換大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
(2)換小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比例退稅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原自住房地在出售前1 年,應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6.虧損扣抵優惠:
虧損得後抵3年:
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扣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
1.課稅範圍:
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視同房屋交易課稅。
2.課稅方式:分離課稅,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移轉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3.稅基:
(1)課稅所得額=房地成交價額-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2)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4.稅率
(1)持有1年以內:45%
(2)持有超過1年:35%
5.重購退稅:
(1)換大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
(2)換小屋(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比例退稅
*重購後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原自住房地在出售前1 年,應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6.虧損扣抵優惠:
虧損得後抵3 年:
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扣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1.課稅範圍:與個人課稅範圍(房屋使用權除外)相同
2.課稅方式: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3.稅基:與個人相同。
4.稅率:與現制同,17%。
5.盈虧互抵:與現制同,虧損得厚底10年。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有固定營業場所
1.課稅範圍:與個人課稅範圍(房屋使用權除外)相同。
2.課稅方式: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3.稅基:與個人相同。
4.稅率:
依持有期間認定: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
5.盈虧互抵:不適用。

(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無固定營業場所
1.課稅範圍:與個人課稅範圍(房屋使用權除外)相同。
2.課稅方式:由營業代理人或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代為申報納稅。
3.稅基:與個人相同。
4.稅率:依持有期間認定:持有1年以內,45%;持有超過1年:35%。
5.盈虧互抵:不適用。

肆、配套措施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有關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
二、土地增值稅維持現制,土地漲價總數額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消除重複課稅,土地增值稅優惠亦不受影響。

伍、注意事項
一、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於規定期限前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款收據。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 條及38 條之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三、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未依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因短漏報或未申報而有應補稅額情形,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四、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未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e78bbde06a5c554cb06b6be9941350f5.pdf

更多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歡迎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房地合一專區【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252/7239598949645349495】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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