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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自106年實施) --閱讀人次 : 1390

一、目的:為營造有利青年創業環境,促進創業精神,創造經濟發展,減輕本縣青年創業初期資金壓力,提供利息補貼,鼓勵青年實踐理想創業圓夢。
二、主辦機關: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執行單位: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四、辦理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依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每年經費用罄截止停止申請。
五、服務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連江縣縣民。
(二)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中小企業,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連江縣。若事業體於籌設期間尚未完成合法登記,得以負責人或出資人個人名義提出申請,並承諾事業體籌設階段結束,依法於連江縣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登記與稅籍登記。
(三)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者:
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貸款或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
2.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企業小頭家貸款。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5.勞動部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7.文化部之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8.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9.其他各部會核定之青年創業貸款。
(四)未曾接受中央、本府或其他地方機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前項之年齡限制,如自本要點實施屆滿三個月,經費仍有剩餘時,申請人得不受年齡限制,逕向本府申請之。
六、貸款利息補貼額度:
(一)申請人向各金融機構申請之貸款,補貼貸款最高金額以新台幣參佰萬元為上限。如有續貸或重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本府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 1 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參百萬元為上限。
(二)共同創業之出資人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得同時以事業體名義申請補助。同一事業體數人同時申請利息補貼,申請人以3人為上限,且利息補貼之總貸款金額以玖佰萬元為上限。
(三)向本府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限(自核准補貼日次月起連續計算)。
(四)前款貸款期間利息由本府全額補貼,其貸款年利率之補貼,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五)依本要點申請利息補貼者,以向同一金融機構正常繳息之金額為限,不包括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補貼之申請:
(一)連江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事業體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商業(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或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登記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
(五)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縣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
(六)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七)可資證明事業體合夥人資料:如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或商業抄本等。(無則免附)
(八)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及承諾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將依法於連江縣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與稅籍登記之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九)行政契約書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四)
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八、申請人經本府核准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按季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
(一)核准利息補貼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申請人個人或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每季(第1季為1-3月、第2季為4-6月、第3季為7-9月、第4季為10-12月)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
(四)領據(如附件五)。
前項請款時間除第4季(10-12月)應於五個日曆天內提出申請外,應於十五個日曆天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當期不予補助,但有特殊原因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如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助。
九、獲准本要點之利息補貼者應與本府訂定行政契約 (如附件四),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十、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經本府核准補貼者,如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
十二、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貼之利息:
(一)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連江縣。
(二)事業體於籌設階段結束,依法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立案之事業體未設籍連江縣。
(三)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變更創業計畫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未親自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事業者。
(五)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歇業、解散。
(六)以事業體名義申請之負責人變更。
(七)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十)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附加PDF文件檔: matsu-4dcf9d5ae5cdf86c9c3931dd7bdbd08c.pdf連江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c99b0f0a338b4b3b0803004a48a7e0da.doc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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