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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辦理農機補助計畫 --閱讀人次 : 367

農業部農糧署(簡稱本署)為輔導農業機械化,提升農耕作業效率,輔導
農民購置農業普遍需求之種植、管理、收穫及採後處理等農機,協助紓解農
村勞動力缺乏問題,以及因應農業淨零排放政策,引導農民採用「增匯」及
「減碳」等功效之耕作機械,增加農地土壤碳含量,並鼓勵農民淘汰老舊燃
油農機,改採用低碳排之電動化農耕機械。

壹、實施方式
農民提出申請後,視預算核定額度,依政策配合度積分高低排定補助優
先順序。由受理單位通知農民購買農機,農民購機完成後向原受理單位申領
補助款,完成核銷程序後撥付補助款。

貳、補助項目
農事服務機械、省工農業機械、新研發農機、農用無人飛行載具噴藥機
(簡稱農噴無人機)、引進省工農機、碳匯農機及汰舊燃油農機換購電動農
機(簡稱汰舊換新電動農機)等 7 項。

參、辦理期間(截止日為休息日者,以休息日之次日為截止日)
一、農民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二)第二階段: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止。

二、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農民應於受理單位通知後 1 個月內購置農機且
向該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 113 年 11 月 30 日
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

肆、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
第 2 頁-共 46 頁(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
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 3 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伍、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 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
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 為原則,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
地輔導單位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比例計算之補助金額酌增10%。
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詳細資訊請參考農糧署官方網站 113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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