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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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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220萬免稅額內產權移轉登記應辦贈與 --閱讀人次 : 913

贈與股票價值在220萬免稅額內,因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需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民眾出資為子女辦理活(定)期存款或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內,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延期申報以3個月為限。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

該處進一步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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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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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9-22 08: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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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處進一步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

『依法行事; 遵法執行』; 上述 “ 進一步表示 ”
煩請 “貴處” 提供上述 “ 進一步表示 ”之確切法條? 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條及?條規定或?法第?條規定? 以釋民疑; 以解民慮!!!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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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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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9-22 1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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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贅述;明確問題,方便貴處回覆:
煩請 “貴處” 提供上述 “ 進一步表示 ”「oooooooo,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 “『 未超過 』”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ooooooo,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 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 』” 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之確切法條, 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條及?條規定 或 ? 法第?條規定? 或國稅局何年生效之行政命令? 以釋民疑; 以解民慮!!! 萬分感謝

附提: 為免過多民眾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冗長相互問答,影響日常公務運作,建議儘速在此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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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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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9-26 10: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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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36742號函,凡須辦理移轉登記之財產,需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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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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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9-27 07: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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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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