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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請注意保留單據以免違法受罰 --閱讀人次 : 726

『食』在重要,為維護鄉親吃的安全,本局依食品各項監測計畫稽查食品相關業者並抽驗其販售之產品,本年度檢出部分商家其食材農藥殘留、真菌毒素超出法規限量標準規定,恐有害消費者健康,本局依源頭管理原則追查其源頭業者,但因礙於販售業者或餐飲業者未保留原料來源單據而無法追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及第41條分別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已課以食品業者負有自主管理以確保食品安全,並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調查,提出產品及原料來源紀錄之義務。
如食品業者未保存相關文件致無法追溯問題產品之源頭,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11款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本局持續呼籲食品業者應做好自主管理並保留交貨相關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等憑證,只要是能證明產品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來源,才能追查源頭業者。
因應近年食安事件頻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多次修正日趨嚴謹,請地區食品相關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如有不清楚食安法之規定可逕洽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諮詢,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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