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霧  溫度:19℃ AQI:42  風向:北 風力:5級 南竿雲高:100呎 能見度:200公尺 北竿雲高:200呎 能見度:300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站務區 » 刪文留置區

刪文留置區友善列印



張貼者
標準檢驗局馬祖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9-12-11
發表文章 : 423
掌聲鼓勵 : 41

發表時間 : 2024-03-20 08:50:38
FORM: Logged


標準檢驗局馬祖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標準檢驗局馬祖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標準局與消基會公布「食物調理機」檢測 --閱讀人次 : 205

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食物調理機」商品檢測結果

為瞭解市售「食物調理機」商品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112年於各大賣場、家電用品店及網路購物平台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之食物調理機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另「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重要零組件比對」2件不符合。

標準檢驗局呼籲,消費者應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食物調理機」,並檢視外包裝中文標示的完整性,如廠商名稱、地址、型號及規格(如:電壓及消耗功率)等資訊;使用時,詳細閱讀說明書、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

標準檢驗局提醒,使用食物調理機時應放置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平坦表面,且僅能依據說明書之程序、注意事項及警語進行操作,避免直接空手接觸刀片或其他鋒利部位。清潔保養食物調理機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並防止水滲入具有馬達的機體內部,以避免割傷及電擊危險。

標準檢驗局針對檢測結果不符合項目之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合之商品(項次3、5),已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屆期未改正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之商品(項次3、10),已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指出,「食物調理機」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業者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進入市場銷售。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發言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謝翰璋 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信箱:hc.hsieh@bsmi.gov.tw

業務聯絡人:檢驗行政組 鄭慶弘 副組長
辦公室電話:02-23431763、0920-149023
電子郵件:ch.cheng@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秘書室 許瓊文 科員
聯絡電話:02-23431900、0905-286250
電子郵件信箱:louies.hsu@bsmi.gov.tw

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食物調理機」商品檢測結果-新聞稿附表
https://www.bsmi.gov.tw/wSite/record/file_act.jsp?ixCuAttach=34586
標準局與消基會共同公布「食物調理機」商品檢測結果-新聞稿彙整表
https://www.bsmi.gov.tw/wSite/record/file_act.jsp?ixCuAttach=34587









  已有 0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