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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作業安全宣導 --閱讀人次 : 234

113年5月2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二字第1131453113號函
近來漁船發生多起漁船失火及漁船船員落水安件,請加強落實漁船作業安全管理及人員安全防護宣導,以維護漁船海上航行作業安全。

一、漁船出海前自主檢查事項:
(一)強化自身漁船機械及電力線路之維護保養,確認消防滅火設備效能及注意用火安全,航行時應注意機械設備運轉情形,並定期進行消防求生宣導。
(二)出海前應檢查船體、主副機、救生(如救生衣、信號彈、EPIRB等)、通訊(SSB、DSB、AIS、行動電話、衛星電話等)及各項航儀設備正常運作。
(三)蒐集瞭解航行作業水域氣象、海象及水文資訊。
(四)與漁業通訊電臺通聯,測試無線電等通訊設備效能,並注意依漁業通訊電臺頻率進行守聽。

二、漁船航行作業中注意事項:
(一)在惡劣天候航行,應提高警覺,避離危險海域,並落實輪值及瞭望。
(二)於海上航行或作業時,應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並顯示正確之燈號與號標。
(三)發生緊急事件時,即時向漁業通訊電臺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撥打緊急報案專線118專線通報)或本署漁業監控中心進行通報,以利第一時間提供相關協助及採取應變處置。
(四)船位回報可讓家人瞭解漁船動態,對急難事件發生時的救助及保障財產安全亦有其功能,請漁船船長出海前確認船上船位回報器(VM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等航跡發送設備正常運作。
(五)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規定,水上作業時船員有落水之虞應使船員穿著救生衣作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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