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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施行之營利事業CFC制度 --閱讀人次 : 352 鑑於營利事業可能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該CFC 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之利潤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行政院於112年度正式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地區之關係企業(下稱CFC)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瞭解CFC制度,於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整理CFC制度法規及函釋規定、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懶人包及常見問答,並持續滾動檢討,俾利各界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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