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資訊網 » 精華區 » 朱榮忠(朱瑞宗) | http://www.matsu.idv.tw |
主題: 給縣政新團隊的建言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18 |
---行政革新,請先從落實處理「人民申請案件」做起 有感於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經年累月積壓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有違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引來民怨。為加強政府機關公文處理速度,提高行政效能及主官(管)對申請案件之檢核,建請訂頒「連江縣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俾落實為民服務,疏解民怨。 附錄「臺中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請參酌: 臺中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 年12 月28 日府授研管字第0991000123 號函頒發 並自99 年12 月25 日生效實施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 簡稱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之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申請案件辦理結果分為核准、駁回,不得存查。 (二)應以案為單元,不得分段銷號處理。 (三)表件不全時,應註明應補正文件,於處理期限內一次通知申請人補送(正)。 三、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權責,應送會審查或會勘(查)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涉及二個以上機關者,應依次遞會或複製分會各權責機關審查。 (二)各機關訂定會勘(查)日,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各會勘(查)機關。參加會勘(查)人員,應簽註具體處理意見。未簽註具體意見者,就其權責部分視為核准。 (三)會勘單位承辦人員無法參加時,應由其職務代理人或其主管指定之代理人,切實負責代行其職務。 (四)應參與會勘(查)機關未如期派員參加,致影響全案之處理或發生延誤情事時,該會勘機關(人員)應負積壓責任。 四、人民申請案件按其性質,由本府分類編目,明確訂定處理期限公告周知,並至少二年檢討一次。各機關如因業務增減或相關法令之增、修訂,須增減項目或修訂處理期限者,應報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集,簽奉市長核定後公布。 五、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標準,由隨到隨辦起至最高處理期限止。其最高期限,作為承辦員訂定預定結案日期及研考人員公文時效管制稽催之依據。 六、案件未能於機關公告之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簽請延長,惟延長應以1 次為限,其申請日數不得超過原公告處理時限,並應於原處理時限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七、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查)、會議(商)、請釋(示)、查詢及有關機關間公文往返等文件,應另以他號方式處理,不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 八、案件不合法定程式或手續時,主辦單位應詳細說明1 次通知補正,不宜直接退文;研考人員可依實際需要,統一設計補正說明表單格式,供主辦機關參考運用,並以補正說明表單發送日作為扣除補正期間起算日之依據。 九、各機關公告之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應登載於機關網站或彙編成冊,並依各類目申請案件之時限進行管制稽催。 十、期限計算規定如下: (一)以依限辦出與逾限辦出為計算基準。 (二)期限之計算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以收件之次日起算,至准駁之日止,並包含假日計算在內。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因,須退回補正;或因法令適用之疑義,層請核釋者,其等待補正、核釋期間得予扣除。 (三)處理期間適逢連續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並應於公告處理時限時一併公告之。 (四)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辦出者,列為依限辦出。 (五)超過規定處理期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出。 十一、各層級經辦人員逾期積壓責任之議處,比照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承辦申請案件,其補件、往復簽擬、會勘、會辦等程序,均應保持完整紀錄附卷,以資查考。 十三、對於非屬本身承辦而應改分之申請案件,應於八小時內送由登記桌(收發)改分其他承辦人。經一次改分仍有權責爭議時,登記桌(收發)人員應即提陳該直屬主管分派承辦人辦理。 十四、各機關應用資訊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有關資料防偽、認證等資訊安全之維護,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19 |
人民申請案件依據中華民國88年 2月 3日總統令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 2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 1次為限。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所謂人民申請案件係指政府機關就民眾需要,依主管權責,受理發給各種證照、證書、證明或提供服務等,設計各種申請書表,供民眾填寫申辦的文書作業,其性質與一般公文有所不同,故其時效管制原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等,均應依其特性,另行實施單獨管制統計。 公文處理管制作業的流程,政府機關本應依照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處理。每件公文均需按收文,分文擬辦(會稿)、核稿、決行、繕校、用印、發文、歸檔等程序,而各階段之處理時效和流程均應納入公文稽催管制範圍,同時各處理作業程序間環環相扣,實不可有疏漏,或有怠慢的情形。 按行政院訂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縣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各單位總收文處收到人民申請案件後,應加註辦理期限,以備檢核。各承辦人員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時,亦應先檢查其附件,如有不齊,應依規定期限內一次函請限期補正,並在期限內完成。未能在期限內辦理完結的案件,課(股)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稽催,並將未能完成之原因通知申請人,且僅能展延一次。 人民申請案件有別於一般公文,就是在凸顯政府的行政效率,也就是說,以二個月辦理期間為上限,能夠在短期間內辦理結案的,儘量在短期間內辦結,甚至有些簡易案件,能夠做到隨到隨辦來服務民眾,滿足民眾的需要,未能在期限內辦結的案件,至多也僅能展延二個月。我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訂頒的「土地總登記」審查期間正是二個月,可是五年前申請的案件,至今未辦理,未通知民眾的比比皆是,重辦土地總登記,也已經二年多了,發不到三十張的所有權狀,這是有效率的政府嗎?答案已經在鄉親的心裡。容我說,最近五年縣政空轉了,應不為過吧!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12-20 |
公文品質反映了民眾對政府施政的滿意度,這一任五年的縣長積壓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9仟8百多件未處理,不得民心,即將諳然下臺了,是有點遺憾,應該並不冤枉,要相信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期許新任的劉縣長,認真務實的面對,苦民所苦,解民所苦,積極的督促所屬地政官員,儘速在半年內交出讓鄉親能夠接受的成績單,給馬祖鄉親一個新的氣象,一個有盼望的未來。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20 |
這些年因為地政官員的怠惰,阻礙了馬祖地區的發展,也延宕了民眾土地登記的權利。其實政府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是要有處理期限的,承辦人經年累月積壓公文,依法是要受懲處的,單位主管更應該主動負責稽催。但是,在馬祖好像這些高官都默許公務員積案,也沒有聽說有人因為積壓公文受到議處,在這樣的環境下,馬祖還會有進步嗎?是該提昇行政效率的時候了! 附錄「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積壓懲處標準表」,請參酌。 ![]() ![]() ![]()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21 |
人民申請案件,行政院說:各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對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並至少每二年檢討修正一次。但是,我們的連江縣政府最近五年,不但沒有檢討修正,一堆的高官還不知道有「行政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期限表」,前些日子本人也就此問題就教於地政事務所的課長,竟然也說不知道有這個規定,真的好扯。鄉親呀!您說這樣的團隊,還能夠創造為民服務的績效嗎?不被人民唾棄才怪!還自我感覺良好呢?有愧於民啊!新的團隊應該殷以為鑑。 附錄「內政部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 ![]() ![]()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22 |
承辦人積壓公文肯定是要受懲處的,讓我們來看看懲處的標準: 逾限1倍以上未滿2倍者,登記並予以書面糾正及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逾限2倍以上未滿4倍者,登記並予以申誡一次處分。 逾限4倍以上未滿6倍者,登記並予以申誡二次處分。 逾限6倍以上未滿8倍者,登記並予以記過一次處分。 逾限8倍以上未滿10倍者,登記並予以記過二次處分。 逾限10倍以上,登記並簽報記大過處分(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 以土地總登記業務來說,地政機關訂的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是二個月,新舊案共受理了9840件,舊案早已逾限五年以上,新案102年4月開始審查,承辦人積案情形都已達記過二次處分,或簽報記大過處分(各級主管應受連帶處分)之標準,結果是連個申誡一次處分都沒有,民眾的權利就這樣在官員的指縫間流失了,縣政府的管考官員到底有沒有在替人民把關?有沒有在做事,可想而知了。 語重心長的說,公務員積壓公文不對就是不對,各機關都訂有議處標準,想必我們的連江縣政府,也有一套懲處的辦法,民怨已經這麼深了,為什麼不去認真揪出怠惰的公務員呢?這是一件大街小巷家家戶戶都知道的事件,還要考量人情事故,還有包袱嗎?紙是包不住火的,為什麼還要官官相護。地政官員有沒有同理心,有沒有想到人民四處陳情處處碰壁的心酸無奈,為什麼不依法行政呢?有這種視法律如無物的官員,真不敢置信,馬祖往下沉淪了,高官們連深深檢討的勇氣都沒有,像話嗎?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23 |
人民申請案件未能在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這是行政程序法第51條所規定。而我們的地政事務所,經年累月積壓人民申請案件,未將不能辦結之原因通知申請人,還擅自用公告展延到105年10月,違法濫權到了極點,真的不值得原諒,依法行政有那麼難嗎?今年度選出的代表字是「黑」,難道我們的地政機關也是「黑」機關?處理公務為什麼不能以人民的心為心呢?![]() 如此草率執行公務難以置信呀 !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23 |
回顧101年2月9日這一天,楊縣長邀我參加了內政部召開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跨部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通過了所謂的「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案。楊縣長曾經說希望在一年內解決鄉親的土地問題,我則耽心縣政團隊的執行力,不幸被我言中了,如今想來格外諷刺,也很惋惜。只能期望新的縣長能夠找到一個深諳土地法規,勇於任事,有使命感的官員來處理馬祖的土地問題了。馬祖資訊網 朱瑞忠 發表時間 : 2012-03-05 wrote: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4-12-24 |
我拿到了(快樂與憂愁) 盲證:嘿 ! 嘿 ! 嘿 ! 我拿到了 ! 阿忠:哈 ! 哈 ! 哈 ! 我也拿到了 ! 阿忠:你拿到什麼了? 盲證:當然是土地所有權狀囉 ! 我媽媽申請了快二十年了, 到現在才拿到手, 當然要高興一下了。 阿忠:我也申請了快二十年, 為什麼都沒有拿到, 一定是地政事務所大小眼有偏見。 盲證:那你又拿到什麼了? 阿忠:說來話長 你看看我拿到的是這個, 一張連江縣警察局的偵訊通知書, 還有二張地檢署的刑事傳票, 我怕都怕死了。 盲證: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呀? 阿忠:因為我在馬資網上說了一些土地登記的意見, 惹毛了縣府高官, 他們說我妨害楊縣長的名譽, 就這樣我就被告了, 我也感到莫名其妙。 盲證:我看你寫的很好, 都是一些給政府施政的建言, 這是可受公評的, 他們應該感謝你才對, 怎麼會去告你呢? 阿忠:真是一言難盡 這些地政高官視我如仇敵, 還會感謝我嗎? 想都別想了。 盲證:那你準備怎麼辦? 阿忠:反正我問心無愧, 用我的餘命默默的在為鄉親多做一點事, 就順其自然囉 ! ……… ![]() ![]() ![]() ![]() 親愛的楊縣長 您是好縣長 今天雖然是您縣長任期的最後一天 但是您已是我們心中永遠的縣長 過去我對馬祖土地問題的一些建言 您有您的堅持 您聽不進去也就算了 現在請適可而止 可以選擇放下了 不要含怨到日落 請今天就去「撤告」好嗎? |
|
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4-12-24 |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政府官員經年累月擱置耽誤人民土地登記案件,不知好好檢討改進,加速處理,還要去告老百姓,民主法治蕩然無存,又回到威權專制時代了嗎?及時回頭啊 ! |
|
第1頁 (共3頁) | 前往頁面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