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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土地法施行法談土地問題 | |
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5-06-14 |
土地登記事務辦到今日,沒人敢做,沒人敢碰,任意放置擺爛,嚴重影響到人民的權利,我們的連江縣政府為什麼不把關嚴謹一點呢?加速處理有困難嗎? 節錄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 第 1 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 23 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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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6-15 |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重辦土地總登記是必然的! 在戰地政務時期,馬祖地區於65年辦了一次土地總登記,這一次土地總登記並沒有事前辦理地籍測量,公布地籍圖,所以違法被監察院糾正了。 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連江縣政府從82年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辦到95年,因為作業的延宕,錯過了安輔條例的適用期間,才公告土地總登記,造成被軍方強占的民地都無法討回,這是政府行政作業嚴重的疏失,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不重辦土地總登記,就成了國賠案件了。 101年地政事務所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不去做登記事務,卻回頭去做地籍測量,混亂了行政程序,造成測量案件有90%的重疊率,以及申請案件90%的錯誤率,這些都是行政官員所犯不可原諒的錯誤,將來如何解決,端看這些官員的智慧囉! 政府無能,受害的是這一塊土地的人民,期許我們的連江縣政府振作一點,為人民做一點事,儘速解決土地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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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無極 < > | 發表時間: 2015-06-15 |
要先解決土地問題,才能解決違建問題,需由縣府責請業務單位積極邀權責單位研討相關法令規章,對馬祖土地特殊利用方式,研議因地制宜且適法的規定,以符本縣最大權益。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6-16 |
「還地與民」金門做到了,我們馬祖呢?有請我們的劉縣長持續向楊教授請益,加速處理土地爭議,儘速解決土地問題。![]() 「還地與民」釋憲 劉增應昨拜會楊秉訓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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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6-17 |
感謝曹丞君 周瑞國二位議員關切鄉親土地登記進度 有關土地登記的進度,為何如此的緩慢,一言以蔽之,就是地政官員懶洋洋的心態造成,據說95年的申請案件至今還有1500件未結案,102年3月底前申請的更多達8千多件未結案,這數句揭露出來,真難以置信,官員平日都去做了什麼?只忙應酬消耗預算嗎?是該加把勁了。 其實,人民申請案件,就是在反應政府的服務品質,工作效率,這樣的績效,能夠向鄉親交待嗎?為政的是該展現魄力和決心的時候了。 還有,人民申請案件承辦人員本來就應有辦理期限,逾期了,鄉親有行政救濟的權力,可以提起訴願和課予義務之訴。期望馬祖土地自救會會長王長明前議員,勇於出面繼續為鄉親打拼,鼓勵鄉親依法提起訴願,維護自身權利,逼這軟綿綿懶洋洋的政府,加速處理土地問題,及早落實還地於民。 土地問題 曹丞君盼縣府團隊加緊腳步--2015-06-17 wrote: 塘岐中正國宅用地 周瑞國要求縣府釋出土地讓售--2015-06-17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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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6-30 |
「還地於民」條款,在83年5月11日增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因為縣政府地籍測量工作的延宕,讓鄉親失去登記的機會。 100年6月22日離島建設條例修正了第 9 條條文,又因為地政事務所怠於審查土地登記案,又讓鄉親失去土地登記的機會,這都是政府部門行政作業犯下的錯,卻讓鄉親失去了財產,這世上有這種道理嗎? 這次103 年1 月8 日又公布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第九條條文,一年半又過去了,還看不到政府「還地於民」的誠意,我們的地政官員到底怎麼了,還在怕阿兵哥把你抓起來嗎?戰地政務都終止二十多年了,為什麼不弄一套便民措施出來,縮短作業流程呢? 中華民國83年5月11日增定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 14條之1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0百年6月22日公布 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第 9 條條文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機關依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1 月8 日公布 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第九條條文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價者,註銷其申請;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縣(市)政府為第二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金門地區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或占有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勘查,經確認屬實且無公用之情形者,得就其建物、墳墓所在位置核算面積,並按申請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讓售其土地。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申請購回、第五項申請讓售及第六項申請返還土地,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機關依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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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堤波 < > | 發表時間: 2015-07-01 |
縣政總質詢,曹以標議員要求縣府每個月提出報告,讓民眾檢視效能,得到了民心,曹議員為民喉舌,感謝您!土地議題 曹以標要求每個月提出報告,讓民眾檢視效能--馬祖日報2015-06-18 wrote: 104年連江縣政府第17次主管週報彙整摘要—馬祖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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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7-02 |
監委又來了,監委不知道馬祖地區的地政官員行政怠惰瀆職嗎? 6月29、30日監察委員王美玉、江綺雯、包宗和三度巡察馬祖,馬祖的土地問題延宕已久,監察委員早已知道了,這次監委來告訴我們說:「有關馬祖地區長年懸而未決的土地問題,經歷多次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的討論與研議,行政院於103年10月28日訂定「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跨出一大步。後續將積極督促各機關重視馬祖鄉親的土地權益,體恤馬祖地區歷經戰地政務的特殊性,協助鄉親申請返還土地。」話說的如此漂亮,可是至今我們的土地都沒討回,為什麼不追究糾正地方政府行政怠惰,執行不利的責任呢?難道只會責成權責機關妥處,就不了了之了嗎?難怪仿間都在說監察院是無牙老虎,成不了氣候,辦不了事,只是執政黨的包袱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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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禾青 < > | 發表時間: 2015-07-04 |
為什麼這些年馬祖人民向監察院陳情的案件,都石沉大海了。 監委巡察地方機關,只是擔任地方與中央的溝通橋樑,將地方機關的聲音,反映給中央機關瞭解,透過行政、立法、監察等中央機關的相互配合,函請權責機關妥處而已。所以監委並不辦官員的行政怠惰,因為官員積壓人民申請案件,人民可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解決。自然這些年馬祖人民向監察院陳情的案件,也就石沉大海了。所以對付地政事務所的不作為,只有訴願一途,逼地政官員加速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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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06 |
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這些年來一直停滯不前,政府部門一直擺爛,無法解決,鄉親忐忑不安。但是,同樣施行戰地政務的金門,現在都已經還地於民了,人家是怎麼辦到的,建議主政的帶幾個熟悉地政事務的官員和議員或鄉親,向金門縣政府請教,儘速解決土地問題,消弭違建於無形,一舉兩得不是很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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