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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從土地法施行法談土地問題 | |
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18 |
政府機關沒有辦徵收補償或價購證明文件,對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是否應該拒絕呢? 按土地法 第 59 條略謂,土地權利爭執時,提出異議,應附具證明文件。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更清楚的說,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者,要還地於民。由此可知,政府機關沒有徵收補償或價購證明文件,是不能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的,以前地政事務所做錯了,讓鄉親受苦了,今後希望地政事務所要勇敢拒絕,還鄉親公道。 土地法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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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21 |
還地於民,遲來的正義,鄉親不斷的向監察院叩門,終於監委要申請調查了!金馬民間土地遭軍方佔用 監委介入調查 馬祖地區的土地,正是因為地政事務所把財政部函覆內政部的內部意見,擴大成法規命令解釋,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的土地,還把鄉親的申請案都駁回了,犯下不可原諒的錯,還不認錯。為此,本人曾多次陳請懲處前代理主任連素秋,縣政府官官相護,都不了了之,這一次我將提供具體事證,配合監委調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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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玉貴 < > | 發表時間: 2015-07-22 |
失職的地政處職員以及相關官員.應於以嚴懲.是你(妳)讓馬祖的土地問題.陷入萬劫不復的淵藪... 這次回馬處理公有土地返還.必須調出父母親的戶籍謄本.謄本中父母親的職業註記是 自耕農 然而.土地呢?沒土地的自耕農.還真少見.相當的諷刺.更想起父親臨走前.一再提醒說要記得把土地收回來... 因前朝地政人員的失職.造成現在地政人員與馬祖鄉親的關係緊張.進而對政府的不諒解.沉積已久的馬祖土地問題.讓馬祖鄉親有著深刻且痛苦的體會.也考驗著現任官員的智慧.希望.不要以拖待變.等到老邁鄉親全數凋零.然後雙手一攤.嘴說:此題無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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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23 |
我寫給監察院的陳情書,至今連江縣政府已答復二年多了,案件還是一樣停滯在地政事務所原封不動,監察院既然如此重視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而土地問題又亟待解決,請及早調查糾正相關機關的業務違失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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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24 |
101年我在內政部部長信箱投訴,得到連江縣政府的答復說,地政事務所要分二階段清理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至今三年多了,也是原封不動,沒處理還是沒處理,只辦公文不辦事的政府機關,還能為鄉親做什麼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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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26 |
重辦土地總登記,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再以法律不溯既往,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馬祖鄉親的祖傳土地還能討回來嗎?況,現今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及連江縣政府的意見仍然紛歧,並未有共識,是該由監察院主動調查了。![]()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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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27 |
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有人拿到權狀已一年了,大多數的鄉親都還在苦苦的等待,違背了地政機關自訂的作業規則,且嚴重的延宕,為什麼不批次辦理徵詢異議公告呢?處理要點是訂好玩的嗎?不解。 節錄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 七、為簡化行政作業,各鄉受理之土地總登記案件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徵詢異議之公告,以整批一次辦理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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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29 |
重辦「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依連江縣政府的執行計畫,辦理期程:自民國101年7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一年半實施。計畫訂的漂亮,大錢也花完了,到現在都104年快8月了,還一事無成,執行進度嚴重的落後,竟然沒有一個官員願意負責,這大慨也是另一個馬祖特產吧! 縣府「視為所有人」之解決土地問題後續措施�縣府民政局101-06-12提供 連江縣政府因應內政部101年2月20日函送「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結論: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研擬「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原則」(草案),於101年3月30日召開連江縣土地問題專案協調處理小組第3次會議,並於馬祖日報、馬祖資訊網公開徵詢鄉親提供寶貴意見,復召開內部會議彙整相關可行意見後,於101年5月30日頒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為落實縣長還地於民政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依據內政部會議結論及連江縣政府頒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研訂後相關執行計畫(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執行計畫)及辦理該計畫所需追加經費,於本會期送請連江縣議會審議,俟連江縣議會通過後依計畫實施;地政事務所「辦理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執行計畫」擇要如下: 一、計畫依據: 1、土地法第38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2、內政部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議題一結論:「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單位)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對該視為所有人之人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勿須審查其自得請求登記之日起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3、連江縣政府101年4月25日議決「連江縣政府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 二、計畫目標: 1、執行土地法第38條規定,確定連江縣土地地籍。 2、落實縣長還地於民政策。 三、實施策略及方法: 1、內容:連江縣未登記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 2、辦理期程:自民國101年7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一年半實施。 3、工作量及範圍:全縣未登記土地包含:南竿鄉3644筆,面積560.38公頃;北竿鄉1903筆,面積530.94公頃;莒光鄉1177筆,面積129.12公頃;東引鄉120筆,面積24.51公頃。 4、執行方法:按鄉列冊,同時公告受理期限6個月,接收文件後於受理期限終止後一年內完成登記。作業流程如下: (1)繪製並公布未登記土地地籍圖。 (2)公告未登記土地標示及受理期限: 資訊公開相關配套:(1)縣府網站、地政事務所網站張貼。(2)馬祖日報刊載。(3)電視宣導。(4)馬資網公告。(5)函文各同鄉會轉知。 登記法規政令宣導: (1)洽地政司長官開辦總登記法令講座四場。 (2)洽法界官員開辦保證人應負法律責任相關講座四場。 (3)接收文件:便民配套措施,委外設置公設地政士代理民眾書寫登記或複丈申請書及蒐集相關證件。 (4)審查並公告:強化實質審查配套措施:以現、歷任村長偕同現地訪查。 (5)異議處理(調處)。 (6)登記並繕給書狀。 (7)造冊確定地籍。 5、達成目標限制條件之突破配套措施: (1)資訊公開作為:本縣地處離島,對外交通不易,是造成土地總登記延宕十數年的主因之一。然時至今日科學昌明網際網路蓬勃發展,政府施政更應廣為利用,本計畫將以下列方式達成資訊公開之目的:縣府網站、地政事務所網站張貼、馬祖日報刊載、電視宣導、馬資網公告、函文各同鄉會轉知。 (2)地政法令宣導作為:政令宣導得宜,有助於政策之達成。為使本計畫目標順利達成,將著重於開辦總登記法令講座、開辦保證人應負法律責任相關講座。 (3)委外設置「公設地政士」:本縣地屬偏遠,專業人才取得不易,民眾地政知識亦普遍薄弱,故往年指導民眾書寫申請書之便民措施,反淪為「球員兼裁判」,導致登記案件遭駁回之詬病,故實有必要使專業公正之第三人居中作為政府與民眾間之橋樑,俾利於登記案件之順暢進行。 (4)委辦土地複丈:土地複丈為登記之前置作業,為建立國家土地基本資料之重要基礎,攸關人民財產權益甚鉅,本應由正式編制人員辦理,惟本縣因受編制員額限制,致作業人員不足。為因應本計畫之執行,須委辦方式充實測量人力來源,始能達成加速辦理之目標。 (5)強化實質審查機制: 我國登記制度,採實質審查,審查人員負起職權調查事實之責任。惟視為所有人之時空背景殊異,非現有審查得以全般查知,故參酌現行地籍清理法規,以現、歷任村長參與現地訪查以為輔助。 四、101年度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 1、工作內容:公布未登記土地地籍圖、公布登記土地標示及受理期限、接收文件(複丈申請書、登記申請書)、審查(含複丈作業)。 2、本年度配套措施: (1)資訊公開配套:縣府網站、地政事務所網站張貼、馬祖日報刊載、電視宣導、馬資網公告、函文各同鄉會轉知。 (2)政令宣導配套:地政法令講座四場。保證人法律責任相關講座四場。 (3)委辦複丈作業。 (4)委外設置「公設地政士」。 (5)強化實質審查機制:現、歷任村長參與現地訪查。 「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執行計畫」處理範圍為全縣迄未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土地,預估6800餘筆,但排除係屬司法程序進行中(不含合意停止訴訟)及有既判力者,廢除其原已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由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清理後,按鄉列冊(民政局也提醒鄉親,如有發現地政事務所有漏列清形,也可由民眾主動提出申請),依總登記程序公告,重新受理申請登記,並在各鄉設點指派專人收件,受理期限為6個月,公告受理期間,預定自101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屆時將透過縣府及地政事務所網站、地區有線電視台、馬祖日報及馬祖資訊網刊登訊息,並函知各旅台同鄉會及目前地政事務所所有人檔案資料者,以期周知。 此次重辦總登記採創新作法,規劃委外設置公設地政士,協助民眾填寫申請書,指導民眾申請土地登記所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完成裝訂後交由申請人送件,如果能如預期,順利完成委外作業,對鄉親而言是一大福音。 為協助真正權利人取得土地,除將原規定之四鄰證明2人放寬為1人外,考量保證人戶籍如有他遷情事,而造成保證中斷,不足之時效,亦可另覓保證人補足之,並參酌現行地籍清理法規,以現任或歷任村長及熟悉地區土地狀況的鄉紳,參與現地會勘或提供諮詢以輔助地政事務所。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單位,在歷經2年餘,不斷密集拜會中央相關部會,主動提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的可行方案,持續不斷協調與溝通,終於獲得中央相關部會認同,也在最短時間內,擬妥相關要點及執行計畫,期盼相關計畫經連江縣議會通過後,後續執行工作亦能以積極之態度,全力投入,為鄉親謀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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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30 |
依法人民申請案件地政官員要在二個月內辦理結案,重辦土地總登記依連江縣政府的執行計畫要在102年12月,也就是一年半內完成,但是現在已經過了三年,一事無成,還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完成,這是有效率的政府團隊嗎?這樣下去,這一塊土地的人民,還會有願景,有盼望嗎?欣聞監察院要主動調查此案,真誠的希望縣政府主動交出業務違失官員名單,主動移送懲處,俾消弭民怨。 我們劉縣長上任也七個多月了,選前給鄉親的承諾,如何踐行,應該要有所表態了。不是嗎? 節錄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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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忠 < > | 發表時間: 2015-07-31 |
人民的財產權是受憲法保障的,一個地政事務所小小的公務員,就可以經年累月的積案,我感到訝異! 99年內政部作出在安輔條例83年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至今地政事務所未作清理,我感到不解。 100年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說,「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地政事務所主任親口告訴我說,馬祖土地沒有適用,當然也就沒有執行了,這太扯了吧! 101年內政部作出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完成時效的申請案,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但至今沒有審查結果,我感到疑惑! 這些年來我真不知道地政官員在忙些什麼?在做些什麼?難道說,連人民申請案件是要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結,都不知道嗎? 親愛的劉縣長,您接受了鄉親的託負,請拿出魄力,好好的替人民管一管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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