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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我心如秤—來說馬祖土地問題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馬祖地區自81年11月7日解除戰地政務後,開始脫離軍事管制,施行民主法治,至今二十二年了,卻一直沒有落實執行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民眾的祖傳土地在戰地政務期間被軍方強占了,還以人民已喪失占有,阻擋人民申請登記,到現在為止政府部門還企圖以解釋令突破法律解決問題,這是行政權力逾越立法權的濫用,終究是無力回天,民主法治在這個島嶼遭到濺踏,如此不受尊重,主政的真的要加把勁了。

回顧戰地政務時期,軍占民地是很普遍的現象,也是軍民不爭的事實,但終止了戰地政務,軍方不但沒有依據「軍事徵用法」還地於民,反將私有土地搶登記為國有,在縣籍民意代表不斷的努力下,才於83年增訂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還地於民的條款,可惜馬祖地區在地籍測量及調查的作業尚未完成,也還未公告土地總登記,安輔條例就於87年廢止了,而土地總登記才於88年以後陸續展開,使得民眾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的案件,都要回歸到土地法審查,也都以占有中斷,喪失占有遭到軍方或國有財產署的起訴,當然都嘗到敗訴的苦果。這究竟是政府故意?還是單純的業務違失?至今沒有一個機關承認有錯,還是一個解不開的迷,這就是馬祖人民心裡的痛。

為什麼增訂了安輔條例,沒有讓民眾申請土地登記,就將安輔條例廢止,造成民眾財產的損失。又為什麼不另訂新法彌補呢?這當然是行政怠惰不法所致。於是民眾開始四處陳情,終於在99年1月11日內政部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作成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當這個決議出來了,時任立法委員曹爾忠感動的流淚了,楊縣長也說,要在最短時間落實還地於民,經縣府清查有9千多筆土地可以適用安輔條例還地於民,但地政事務所辦了快五年了,只辦了不到二百件,符合條件的也都沒有通知民眾測量或登記,這樣的行政效率,鄉親當然看不下去,總得要有高官下臺負責吧!但是,沒有。扯吧!

接著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又作成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縣政府也依據「視為所有人」的函釋,重辦了土地總登記,但是兩年多過去了,現在地籍測量都未完成,為什麼不加速審查作業呢?積壓人民申請案件,就沒有違法瀆職嗎?

我們知道「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是行政體系之函釋,非屬法規命令,僅能供機關內部之作業指導,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私權糾紛,如國防部軍備局,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連江縣政府等機關起訴民眾,法院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各機關依其職掌有關法規所為之釋示,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不受行政機關釋示之拘束,也都裁判民眾敗訴了。顯然內政部有「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函釋,逾越了法律授權,既不發生法律效力,亦有違憲之虞,有必要思考修法解決,以紓解民怨了。

又在戰地政務時期,軍政府以「青苗補償」等名義,徵用之民地,自終止戰地政務後,至今已二十多年了,皆未依「軍事徵用法」規定,將土地主動發還民眾,還若無其事裝聾作啞一拖再拖,這不該拿出來檢討嗎?為什麼不儘速辦理「發還」民地,讓民眾好利用呢?

土地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沒有價購證明文件,可以囑託地政機關將土地登記為公有(國有、縣有、或鄉有)嗎?答案既然是否定的。那為什麼還要受理囑託登記,還駁回民眾的申請案呢?如果說,囑託登記是合法的,那就直接將土地登記為公有,也不要辦土地總登記了,不是更省事多了,政府機關視法律如無物,民怨也因此沸騰,不是嗎?

最近五年,馬祖民眾兩次上凱達格蘭大道遊行請願,爭的就是「還地於民」不是嗎?結果主政的搞一個「視為所有人」的重辦土地總登記,說什麼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時要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以上,才符合申請條件,還要當年滿四十歲的四鄰證明,請問當年滿四十歲的壯年人,現在都八十多歲了,如果當年滿六十歲的證人,現在都百歲作古了,還有證人可以找嗎?況,地政機關明明是在82年間才掛牌成立的,為什麼不以82年作為地政機關成立時要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以上的條件呢?政府延宕了土地登記作業,還如此苛責民眾,不但沒道理,實在不應該。主政的,您到底有沒有在傾聽人民的聲音呀!

民眾在安輔條例83年施行前申請地籍測量的案件,被地政事務所委外的「中華測量學會」遺失了,至今屍骨無存,沒人追究,不了了之。99年既然內政部解釋說,這些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為什麼不積極追回舊案清理呢?難道沒有業務違失嗎?

南竿的介壽堂、北竿塘岐村的中山路及中正路國宅土地,都是在戰地政務期間被政府強占興建的,而且沒有辦徵收補償或價購,本應依「軍事徵用法」主動還地於民,結果統統沒還;現在「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修正條文又通過了,為什麼還不「發還」民眾土地呢?真是匪夷所思呀!

再來,民眾原就握有權狀的土地,在戰地政務解除後,政府須用土地建設地方促進觀光,沒有辦理徵收補償或價購,也不經所有權人同意,就直接在地上施工,將私有土地闢為公共道路,或興建公共設施,還塗銷民眾的所有權登記,這是我們政府應有的作為嗎?這跟土匪又有什麼兩樣呢?

總之,這幾年下來,就土地問題上讓民眾徹底失望了。民眾很無奈,很徬徨,也很無助,只能趁此機會再尋找,再重新思索選擇新的領導,為打結的縣政找出另一扇窗口,希望新的領航者能夠體民所苦,解民所苦,明確宣示「還地於民」的決心和具體作法,給我們帶來有願景的將來。
作者: 紅色橘子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說真的,那麼多的字而且字體又那麼小,點進去後看都不想看,你能不能劃個重點~~
作者: 田禾青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每一段都代表一個過往,一個故事,很精采,也深入民心,更見證了馬祖土地登記史,想看那一段,就看那一段,請挑選來看就好!
作者: 雷盟弟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說真的,沒有深受土地問題困擾的不用看;也行啦!
這些過程敍述這惡霸政府淩虐馬祖鄉親及縣府為虎作倀與不作為.
只有深受委曲的鄉親了然於胸.
這一切的過程豈是三言兩語可敍呢?
但努力後公義終將到來,感謝鄉親長輩的努力付出.
更謝謝朱瑞忠大哥的用心!
作者: fen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懇請主政者替民主持公理,為遲來之正義伸張,不要成為只是『講話的政治』、『動作的政治』,做出『實質的政治』,儘速釐清土地案件,不要因為一年不到20次演出而佔用介壽堂、佔民地,要對濫用『私法自治』之行為者加以制止暨矯正,縣政單位對權利之行使,千萬不能侵害民眾權益,憲法是有保障人民財產權的。不要『知法犯法』,祈望至善結果。
作者: 他山之石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建議這次選舉如果換縣長,新縣長務必拿出「還在與民」的誠意,從縣府佔有的民地先「還民」。至於倦勤的地政所長,就儘速換一位具有地政專業、有執行力和領導力者,提出「加速還地與民」所需要的人力和經費,一次給足。並且建議新上任的地政所長,啟動「全縣地籍位移」調查及研究,主動由地政所更正,不要再勞煩民眾了,民眾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處理政府所造成的錯誤!
作者: 吳香官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說起馬祖土地是一言難盡,就拿我家土地來說,北竿塘岐公車站及部份中正國宅用地,全係我家土地,38年國軍來馬,強佔我家族位居塘歧公車站四周一萬二千多平方尺土地(四仟多坪)及五棟近四佰坪百年古厝,我家就被掃地出門,遷居橋仔,民國52年軍方同意我爸遷回塘岐,並歸還一棟古厝居住(原五棟古厝,因年久失修及位置妨害,被軍方拆除兩棟,剩三棟),並同意共用四周場地(供漁訊時晒漁獲,或非漁訊時耕作),且答應分批歸還另二棟古厝及後方耕地,這些近3仟5百平方公尺土地已於65年及81年完成所有權登記,另中正國宅於64年未經我爸同意,由軍方及軍方負責縣府作主,逕自在我家土地上興建國宅,65年年完工,並收土地租金,83年土地總登記,我依法申請,被地政事務所轉外包人員遺失,屍骨無存,88年再申請,到92年才答覆配合重測,93年以保證人撤保,要15天另覓保證人(70歲以上),全塘岐合格不超過十人,加上放話,沒人敢做保,被撤消登記申請,緊接立即核淮政府申請,變成連江縣政府財產。公車站附近土地因軍方繼續使用,一直不同意歸還,83年土地總登記我依法申請,縣府以軍方在使用,不同意登記,83年軍方將軍方負責公車業務歸交縣府,87為配合軍方精减案,軍方將土地借給縣府興建公車站,原占用的軍方汽車集用場及汽車保養廠裁撤,營區荒廢,部分土地遭人占用,縣府就以該地喪失占有,駁回我的申請,我依法申請訴願,均遭縣府駁回,經過近20年的訴願及行政訴訟,終於由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符合安輔條例,要求縣府依最高行政法院法律見解做成決定,縣府終於同意公告登記,公告時卻冒出一堆人以時效占有提出異議(有人以他家在那曬衣服地就是他的,有人以在那停一輛車整塊地是他的,有人親自向我弟借一小塊地蓋庫房那塊地及門口地也變他的),我是83年申請,依法係以安輔條例特別法處理,這些依時效佔有均屬87年以後没資格的,縣府卻故意讓這些人以合法方式阻擋本人登記,可知縣府就是不讓百姓登記
作者: 愛鄉人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我先聲明,樓上網友聲明我都尊重。請不要找我辯論。

我也是北竿人,我聽老一輩人有另外一種關於塘岐土地說法。

早先清朝末年,有一部分大陸梅花人在塘岐(就是現在北竿漁會現址)附近討大海(打秋,捕蝦皮漁網業),後來國軍進駐(民國38年後),當時在塘岐村討大海梅花捕漁人回去梅花就無法再回塘岐了,早年時塘岐街還都是沙灘,塘岐居民大部分都居住小塘岐或攏裡,大潮時海水都可以衝到攏裡,所以當時土地(機場附近土地)是誰先佔先贏,無所謂誰的,除非後來有買賣契約才有所謂土地擁有,以上塘岐土地說法僅供參考。

先聲明我沒有中正路一帶房子和土地啊!

我想若有當年舊契的話 ,證明擁有就更有利了。
作者: 他山之石 < > 發表時間: 2014-11-03
沒錯,塘岐很多土地都是梅花人的,可是依據土地法規定,合法佔有二十年,就是佔有人的。從三十八年大陸封鎖,到五十八年一過,佔有土地的民眾就擁有該土地的權利了。准此,吳香官有合法的權利可主張,否則,那一個祖先有帶土地來?
作者: 朱瑞忠 < > 發表時間: 2014-11-04
舊的申請案件還沒有處理,新的地主又誕生了,還地於民是還給新地主?還是舊地主呢?依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的公告是要還給62年7月31 前完成時效的舊地主;但新地主主張自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解除後占有至今,已符合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以上,可登記為所有權人,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應該要還給現在繼續占有的人。此類案件,都是因為政府延宕登記作業造成,除了要加速登記作業外,現在已經發生了,更應該要以負責任的態度修法解決。否則,將又是另一場土地的災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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