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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鄉親登記無主土地案 地院判有期徒刑七年 --閱讀人次 : 2944

2012-06-03 馬祖日報

 【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日前針對本縣葉姓鄉親在民國83、92、93及94年間,分別申請「無主土地」及「土地總登記」登記為土地之所有人案件,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此案在97年由連江地檢署依詐欺案件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1號),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在今年5月9日審理終結,按一罪一罰之併計結果,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依據裁判書(98年度易字第10號)所載,被告前後提出申請登記之共計380筆土地之面積已逾百公頃,分屬福澳、清水、珠螺、介壽,且為其出具名義之土地四鄰證明人等,不僅全數均無法確切指出被告早年使用土地之處,更有多數保證人撤回其保證,又被告於偵訊中自陳尚有其他手足(見偵卷97年度偵字第91號第52頁),且依被告在南竿地區之土地分佈情形,又豈有可能無法尋得任何一人,出面為被告權利確係存在一事作證,綜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自難對其被訴犯行是否存在一事產生任何合理之懷疑。

 判決主文最後敘明犯罪動機乃係於安輔條例施行的期間,地政機關無從為嚴格審查加以控管,不法意圖對真正權利人所生之損害非輕,罔顧政府還地於民德政之美意。

 為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爭取還地於民,在今年2月9日內政部「解決馬祖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做成馬祖土地可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決議,縣府已積極研擬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之權利,將廢棄原已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並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

 亦即未來登記仍然面對必須提出相關證明,例如買賣契約、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的文件,證明在地政機關成立前,已經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規定要件(時效取得),而不必審查地政機關成立後至今是否繼續佔有的事實。面對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時,若再次同意使用四鄰證明,那如何防止有人造假,就是一項嚴苛的挑戰,唯有避免虛偽登記,以及不實作證,才能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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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魚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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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土地登記確是地政素貭和能力出現問題,政府的教育和宣導不足,致使鄉親無法討回自家土地,而讓討機份子承機而入,不實登記者給於嚴懲是政府責任,但運用國家資源,延遲辦理土地登記或無理由佔領祖先土地的政府机關,我們這些受害的百姓又向誰伸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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