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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正 衝擊治安、妨礙肅貪、犧牲被害人權益 --閱讀人次 : 891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之後遺症─偵查空洞化、肅貪防腐機制受創、殃及無辜百姓
立法院於本月14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惟部份修正內容,因對檢警調偵辦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案件形成嚴重束縛,對社會治安將有立即性的不利衝擊,且形同對僅涉行政不法之不肖官員樹起了保護層,有害於官箴之整飭,復增加龐大的作業負擔及鉅額之自然資源耗費與環境破壞,亦在刑事偵審程序過度傾斜而犧牲了被害人的權益,及國民依憲法所保障的法律權益的不平等。是於實務執行顯有困難。
一、有關「一人一案」部分顯然對治安有不利影響
1、影響法官通盤考量:如某販毒集團共二十名嫌疑人,若依新法需分別聲請,資料分散成二十案,法官難以綜整考量,易於全部照准或全部不准,並不利於人權保障。
2、不利環境保護:因分別聲請之故,卷證資料大量重複列印,耗費紙張甚鉅,間接成為環境破壞的凶手。
3、影響偵辦集團犯罪:目前電話申請便易,一人多線(借名、人頭電話)、多人共用一線或多線之情形更甚為普遍,復為犯罪集團慣習躲避查緝之手法;「一人一案」核與現實全然脫節,等同無條件的向罪犯束手投降。
二、有關「通聯紀錄之調取」部分,嚴重延宕偵辦犯罪效率,殃及無 辜百姓調閱通聯紀錄多為瞭解持用人之所在位置或聯繫對象,作為相關證據之補強手段,訴訟當事人也常聲請調閱,若採法官保留原則,恐有礙真實之發現,法院、檢察機關現有之人力、物力亦難負荷。
如單純發生山難、海難、自殺事件,因不涉及犯罪,不得調取通聯紀錄,勢將貽誤救援時機而害命。
三、關於「不得作為偵審、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部分─無異開廉能政治之倒車:嚴格限制合法監聽所得之資料,不得用以糾舉、彈劾不肖官員之行政不法行為,顯有失衡平及比例原則,勢將影響國內防腐肅貪機制。
四、金馬地區─因地域性差異,新法對金門、連江地區查察賄選案件有十分不利之影響,另對於海巡單位維護我國之經濟秩序亦有嚴重妨礙。
1、金馬地區賄選傳聞猖獗─賄選查緝時效往往一閃而逝,惟有鑑於甚多選舉權人平日散居臺灣各地,甚至大陸沿海各省市,傳聞賄選地點遍佈海峽兩岸,金馬地區復有宗族聚落糾葛及不同地方語言,若採「一人一案」,承辦人力物力惟有虛耗於聲請之行政程序,而無法落實於行動蒐證作為,對於查察賄選有十分不利之影響。
2、金馬部分地區走私猖獗─海巡單位查緝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因 所犯罪名均為最高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此,將無法調取通聯紀錄,進而無法掌握走私菸、酒集團之行蹤與計劃,更無從經由通聯資料之比對而追緝幕後的船東、金主,勢必造成私菸、酒之氾濫,除影響國家稅收,亦影響社會經濟秩序。
本次修法過於倉促,相關法律未一併考量,可能引發之效應亦未深入評估,金門、馬祖檢察機關以及相關司法警察機關,俱深憂對犯罪偵查將造成嚴重衝擊,希望儘速檢討修法,以維社會公益。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發稿日期:103年01月16日
聯 絡 人:吳祚延檢察官
聯絡電話:082─324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