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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比照公務員--馬報 --閱讀人次 : 2740 2008-02-17
【本報訊】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大變革!行政院修正聘僱人員的婚假日數,由七日酌增一日為八日,年度慰勞假最高日數,也由十四日增加至三十日,其日數累計方式及初聘僱人員慰勞假之核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辦理,以期與公務人員、工友及勞動基準法年度休假日數衡平,此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溯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行政院表示,已針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進行修正,該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條文。現配合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並因應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為期聘僱人員之給假取得衡平,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通盤檢討研修本辦法相關規定,以使聘僱人員之給假獲得合理對待。
該辦法此次計修正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七日酌增一日為八日,使其與勞工婚假給假日數相同,以期衡平。另將陪產假由二日修正為三日,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聘僱人員年度慰勞假最高日數,由十四日加至三十日,其日數累計方式及初聘僱人員慰勞假之核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辦理,以期與公務人員、工友及勞動基準法年度休假日數衡平,又明訂當年度慰勞假日數應全部休畢,以符合聘僱人員特性及實際情形。另亦明訂其慰勞假補助費之核發方式,以期明確。(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此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溯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配合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生效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