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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通旅客攜大陸製高畫質彩電入境,須先取得經濟部許可文件 --閱讀人次 : 1018 本站訊:
基隆關表示,彩色電視機之貨品分類號列為第8528.72.00.00-0號,輸入規定為MP1(大陸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及C02(應實施商品檢驗項目),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規定,目前僅開放中國大陸製之尺寸未達21吋,水平解析度低於1000條低階彩色電視機進口。倘小三通旅客未事先取得貿易署許可,卻擅自攜帶高畫質彩色電視機入境,且匿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規定予以沒入;或主動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依規定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經小三通入境攜帶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少量之大陸地區物品,並不適用經濟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予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且彩色電視機非屬該部公告「准許金門或馬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當地縣政府同意文件項目表」之項目,爰小三通旅客無法向當地縣政府申請輸入許可。
旅客攜帶中國大陸製高畫質彩色電視機入境,其非屬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無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旅客自用免稅額度適用,應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貿易署專案申請許可後,於入境時攜帶許可證明文件並主動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對無訛後,始得憑證稅放。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通關」/「入境旅客」查詢,或電洽基隆關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電話:0836-23709。(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