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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爾忠南竿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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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4-03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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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價補貼差額 委託書表格 --閱讀人次 : 1874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新聞稿
日期:九十八年四月三日
網址:http://www.caa.gov.tw
聯絡電話:2349-6314

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修正條文將於98年4月5日生效,南竿、北竿、七美、望安、蘭嶼與綠島等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標準新制正式上路

民用航空法第55條第3項有關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標準之規定,前於98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利該項修正內容付諸執行,本局已配合修正相關子法--「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並經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於今(98年4月3)日發布,依法將於98年4月5日生效。

目前各離島機場條件不同,可飛航機型亦有差異,考量當地居民可享受之空運服務有別,爰修正民用航空法第55條第3項,按不同離島機場分別訂定不同之居民票價補貼標準。自98年1月25日起,凡設籍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内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馬公與金門航線補貼標準仍維持以往補貼全額票價之20%,南竿與北竿航線補貼標準則提高為30%,七美、望安、蘭嶼與綠島航線補貼標準提高為40%,至於搭乘離島與其離島間航線(如馬公-七美)者,則依其航線補貼標準較高者給予補貼。

由於民用航空法第55條並未明訂實施細節,本局乃配合修正子法--「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以利相關單位遵行。該辦法於98年4月5日修正生效後,離島地區居民於購票時,即可當場透過航空公司依新的標準申請票價補貼。至於該辦法尚未生效前(即98年1月25日至98年4月4日期間),有搭乘南竿、北竿、七美、望安、蘭嶼及綠島等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戶籍地,並依原規定領有20%票價補貼者,可於98年4月5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由本人持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或委託他人檢附相關證件,向所搭乘班機之航空公司申請票價補貼差額。

至於委託他人申請票價補貼差額,或有搭機人死亡時,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票價補貼差額者,另需填寫「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或「法定繼承人領取委託書」,其表單範本及應檢附證件詳如附件,民眾可自行至本局網頁(http://www.caa.gov.tw)/「重要服務」項下、立榮航空公司網頁(http://www.uniair.com.tw)或德安航空公司網頁(http://www.dailyair.com.tw)下載應用。

matsu-ece8f253b305a89c3cb2633034095268.pdf 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

matsu-41edc60ca7f7b4b67856fec97229b73c.pdf 法定繼承人領取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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