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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請縣府制訂歸還民眾土地自治條例 地政事務所:絕不可行 --閱讀人次 : 1949

2010-10-02 馬祖日報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今年九月成立的「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促請地方制訂「縣府佔有民地歸還自治條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表示,絕不可行,主要的理由是縣府所管理土地仍為國有土地,還有中央與地方自治法規的競合問題。地政事務所代理主任連素秋也指出,土地登記,民眾應循法律在公告的期間內徵詢異議,所有權取得登記有它完整的法律程序。

 自救會發起人陳財能則表示,地方無法執行或與中央法規衝突,才是要求中央修法甚至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理由,馬祖的土地問題九成是軍事占用,有歷史因素,也是政治問題,不是單純的法律能夠解決的;但修法的最佳理由就是法律扞格與執行發生問題。

 今年九月七日陳財能與會長王長明還有三十幾名民眾前往議會陳情,促請制訂「地方佔有民地歸還自治條例」,陳情代表也轉往縣府,希望加速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九月底自救會也展開四鄉五島的制訂自治條例連署。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呼籲要制訂這個自治條例,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昨天提出說明,基於以下理由是絕對不可行。

 一、既然說縣府佔有民地,那麼政府顯然是無償取得,依法這土地依然仍屬於國有,連江縣政府縱然是登記為管理者,事實上也無權對這土地做出處分。

 二、土地法第十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而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中:「土地登記:::由中央機關定之」所以人民所有權取得登記是屬於全國一致性的中央法規,不是地方法規所能夠左右的。

 地政事務所代理主任連素秋也指出,土地登記,民眾應循法律在公告的期間內徵詢異議,所有權取得登記有它完整的法律程序。

 陳財能說,憲法也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國家不可以先恣意地剝奪人民的財產、土地,然後再用法律阻止人民主張自己的權益;如果明年三月一日前還沒有完成地方立法,自救會將採取後續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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