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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還地於民政見推動狀況 --閱讀人次 : 1540

提供/連江縣政府民政局100/05/24

一、縣長上任即針對地區土地問題,召集民政、地政、財政、法制等業管單位充份討論,並指示成立本縣土地問題專案小組,同時密集拜會中央主管部會、局,尋求支持與協助。

二、行政院「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於99年1月11日所召開之專案會議決議:安輔條例公布施行(83.05.13)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有安輔條例之適用。

1、上項結論已責由地政事務所全面清理,清查結果符合重行審查要件者計143筆,已於99年10月15日全數以雙掛號通知(並有郵局回擲)重行送件,受理期限2個月,受理期限內共計收件94件96筆,將陸續排程測量。

2、為加速地區未登記土地處理,於100年編列約用人員預算6人,並於100年1月10日進用,其中測量人力4人登記2人,隨即投入測量、登記作業。

三、99年4月2日行政院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會議決議依本府建議將已廢止之金馬安輔修例第14條之1,有關未登記土地可由民眾取得所有權之規定納入「離島建設條例」一節,請本府將修正條文建議文字送內政部彙辦。

四、 99年6月21日行政院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會議結論二:有關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問題,前既經政院薛政務委員承泰召開跨部會專案小組討論有案,請縣府先依該專案會議結論辦理;至所提增列本條例第9條之4一節(即有關未登記土地可由民眾取得所有權之規定),暫予緩議。

五、99年7月組成「連江縣土地問題專案小組」,並分別於99年11月2日、100年1月4日召開會議,會中除報告行政院專案會議結論執行情形外,並針對各委員提案廣泛討論,爾後將以不定期或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六、為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縣長於99年11月1日在民政局專員李依寶陪同下拜會內政部部長江宜樺,縣長表示將尋求以行政解釋來突破第一階段馬祖土地問題,江部長則表示,在縣府蒐集相關資料專案陳報內政部後,內政部將函請法務部做出解釋(該案已由內政部於3月23日函送法務部)。

七、同日,縣長於國產局張局長會面時表示,法律必須彰顯公平與正義,對於四鄰證明無異議之土地,希望國有財產局基於土地屬於申請人的事實認定,勿提出異議,另除優先提供公共建設用地外,也應考量馬祖整體發展,釋出國有地做為未來星級飯店或其他BOT案開發使用,以促進馬祖繁榮。張局長則表示,國有土地撥用以公用為優先,縣府需求將全力配合;國產局基本立場是不與民爭地,相關議題宜由內政部來進行解釋。

八、依本縣土地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結論,就本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得否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及第9條規定辦理登記事宜,報請內政部請釋,經電話聯繫,該案內政部於3月23日送法務部,因案件所涉層面較廣,全案尚在簽核中。

1、本案若獲中央同意,應可解決大部份民眾取得土地問題,但後續如何申請,認定等配套措施,則必須謹慎訂定。

2、若無法獲得中央認定,則將思考尋求大法官解釋,以求解決。

九、為土地問題尋求解套,縣長率民政局王詩乾局長等一行5人於100年2月24日拜會福建省政府主席薛承泰及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並表示縣府已就本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得否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適為所有權人陳報內政部釋示中,請求法務部能在本議題上給予協助;曾部長表示,該部在行政院召開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會議時,均指派代表參加,針對議題蒐集判例並建構法律基礎後,做出適法並能解決問題之解釋,此次會面前也指示先行與縣府相關單位,針對案情作深入溝通與討論,馬祖土地問題所涉層面除了民法還有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等,法務部將配合內政部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希望對馬祖土地問題能有所幫助。

十、本(100)年5月15日聯繫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稱,立法委員蔡煌瑯等19人提案之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條文(增訂第4項及第5項)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朝野黨團於100年5月9日協商作成結論,修正條文草案如下: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前項返還人民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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