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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省主席訪馬 縣長陳述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1629 2011-08-02 馬祖日報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為了爭取對鄉親有利的土地問題解釋,縣長楊綏生昨天上午與內政部長江宜樺和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省主席薛承泰座談,重申縣府主張。
縣府認為,在馬祖地政事務機關成立之前,已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可以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及第九條規定,以「視為所有人」的資格辦理登記、審查。全案經內政部與法務部回函,不贊同縣府的見解。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將邀請國防部、法務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行政院法規會,和該部地政司召開跨部會會議,協助馬祖解決土地問題。
經歷國軍三十八年撤退與實施戰地政務的馬祖,土地問題錯綜複雜,當年因軍事的需要,許多民眾配合政府徵收土地,辦理軍事建設,然而在解除戰地政務後,在申請取回土地上遇到各式各樣的障礙,包括無從證明土地的所有權和和平佔有的事實,或者當初徵收的土地軍方或政府還在使用,進去丈量或申請取回都有困難。
經過中央政府與地區各界的努力,從法令方面尋求解套。縣府於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函請內政部與法務部解釋,希望在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依法得請求登記為土地所有人者,可以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及第九條規定,以「視為所有人」的資格辦理登記;占有事實的認定比較寬鬆。
然而法務部回函認為,所謂「和平繼續占有」是指占有人對於土地有事實上的管領力而言,若喪失該管領力,即不具有占有人之資格,是已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不登記土地之所有權,自須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否則即與時效取得登記之要件不符。民法七百六十九條與七百七十條不動產時效取得規定參照。
換言之,只要申請人遷台,無法證明繼續在此土地上耕作,或者是土地被徵收蓋了軍事據點,而軍方還在使用,申請時效取得和平繼續占有的資格就比較難成立,在申請時效取得的部分,對鄉親來說十分不利。縣長楊綏生昨天當面和內政部長、省主席陳明複雜的土地問題;部長江宜樺允諾,將邀請國防部、法務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行政院法規會和內政部地政司討論此一問題,無論是從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方面調整,或者是從法令函釋方面修正,都帶回去進一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