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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策顧問陳振清向總統提四大案 日前函覆 --閱讀人次 : 2067

2011-10-09 馬祖日報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地區首位總統府國策顧問前議長陳振清,日前利用馬總統宴請國策顧問機會,以書面建言方式,提出攸關馬祖發展的四大提案,分別是島際交通船全額補助、機場改善、土地登記問題及興建縣府新辦公大樓,由總統府秘書長請行政院院長吳敦義併轉相關機關研處,並彙整研處意見及辦理情形回覆;行政院日前已以專函回覆國策顧問陳振清,原提案及機關函覆研處意見及辦理情形如下:

 一、馬祖地區新島際交通船建造計畫,其經費請由中央預算全額補助。

 交通部回覆:1、連江縣政府所報「購建新島際交通船計畫」申請補助經費為2億元,新船全長約40公尺(總噸位約320噸),乘客定額約170人,該府將計畫書於一百年六月廿四日陳報本部基隆港務局,該局已於一百年七月十二日召開專案審查會議,連江縣政府業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並於一百年八月十七日再函報本部。

 2、本部正辦理上開計畫之審查作業,並將循預算程序,協助連江縣政府爭取補助經費。

 二、馬祖地區建置一座可精確進場之跑道。

 交通部回覆:由於南、北竿機場受天然地形之限制,如欲改善南、北竿機場之飛航環境,提升預做效率並提高機場服務等級,將涉及場站設施改善,包括填海造陸、山坡地剷除之工程技術及投資效益等相關技術課題。爰此,本部民航局已委託顧問公司辦理「南、北竿機場改善可行性評估」,將從工程技術、土地取得、儀航程序、建設經費等面向做可行性評估,預計一百年十二月底前提出期末報告。

 三、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登記問題,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早日釋示得否適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及第九條規定。

 內政部回覆:本案因涉及民法規定執行疑義,前經本部於一百年三月廿三日函詢法務部,嗣該部同年七月七日函覆表示,有關民法物權編施行後(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以後),登記機關設立前,已因占有不動產而具備上開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條件者,主張適用該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之規定申請所有權登記時,因多數司法判決認為該占有人於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以迄登記完成時仍應有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宜參考辦理,故本部參照該部意見,已於同年七月十九日函覆連江縣政府辦理。

 四、請中央補助經費五億元,興建連江縣政府聯合辦公大樓。

 內政部回覆:縣(市)政府現有辦公廳舍,如有過於老舊或使用現況不佳,經鑑定有安全虞慮,或員工辦公面積不敷使用者,得依行政院九十六年四月廿三日院授主忠一字第0960002328號函修正「中央對各縣市政府聯合辦公大樓興建計畫補助處理原則」規定,擬具興建計畫向本部申請辦理,本部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會同行政院秘書處、工程會、經建會、研考會及主計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就其興建計畫予以補助,爰本案請連江縣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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