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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重大突破 內政部接受不須修法前提建議 --閱讀人次 : 1389

2012-02-10 馬祖日報


 內政部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由政務委員兼福建省政府主席薛承泰主持,中央相關部會及縣長楊綏生等出席,並獲重大突破,內政部接受縣府所提採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建議。(圖: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供)

 【本報訊】地方土地問題昨天獲得重大突破,在不須修法的前提下,內政部接受連江縣政府所提採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的建議,讓馬祖長期土地問題解決,開了一扇大門。連江縣長楊綏生感謝中央相關部會協助及釋示,讓馬祖上一代與下一代土地情感能夠傳承及連結。

 內政部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內政部9日下午14:00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召開,由政務委員兼福建省政府主席薛承泰主持,中央部會有內政部地政司長林慈玲、法務部、國防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等,連江縣長楊綏生率民政局長王詩乾、消保官陳奕誠、地政所代理主任連素秋、民政局地政課長朱林盛、企劃室兼法制課長楊遠鵬出席,並備妥所有相關資料,同時邀議會法制室主任張龍德與會。金門縣政府也派員參加。

 會議討論縣府建議重點內容在爭取「馬祖地政登記機關成立之前,已依法完成時效取得(土地和平占有)的民眾,可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如此一來對鄉親申請祖先土地有幫助。

 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昨天結論如下:

 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針對解決土地議題,縣長楊綏生表示,維護鄉親及這片土地心志不會改變;縣長楊綏生表示,以函釋方式將占有事實完成時間點,拉到縣地政事務所成立之前,如此將有機會為安輔條例可適用約三分之一外的土地尋求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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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還地於民 楊綏生:透過行政程序,經由法令適用釋示,以最低社會及行政成本解決

 【本報訊】為爭取還地於民,連江縣長楊綏生強調希望透過行政程序,以最低的社會及行政成本,經由法令適用釋示,能為土地問題尋求解套。

 連江縣政府積極爭取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的規定,內政部重視該案,並也召集中央相關部會召開多次會議及請求司法院釋示,希望能有突破性進展及突破。9日馬祖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獲重大突破,也是有利方向。

 針對解決土地議題,楊綏生表示,未完成登記的6000多筆土地裡面,除了安輔條例可適用約三分之一外,其他如回到總登記狀況,才有機會解決這些土地問題,所以他一直主張以函釋方式,把占有事實完成時間點,推到地政事務所成立之前,可為這些土地問題尋求解套。

 馬祖土地問題牽涉層面複雜,陳情民眾舉證困難,因此歷經多任縣長,迄今仍無法獲得有效解決。目前全縣土地計28322筆,辦妥所有權登記並核發權狀計21475筆,尚有6843筆土地仍未完成登記。

 楊綏生發現鄉親取得土地最大的障礙,在於國有財產局及軍備局於土地登記程序的最後公告階段提出異議,異議的理由,多為無占有事實及占有時效中斷,但是土地法對於和平繼續占有的條件很嚴格,特別是鄉親因故遷台或因軍事原因喪失或中斷占有,地政人員在國有財產局或軍備局提出異議後,只得駁回鄉親們的申請,而鄉親的法律救濟多以失敗收場。

 楊綏生指出,他發現如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還可以有安輔條例適用的土地約有三分之一,但對於另外三分之二的未登錄土地,除非主張時效已完成,就有取得所有權的效果,讓國有財產局及軍備局不可能提異議,鄉親才有辦法取得土地,故大力主張馬祖地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適用,也就是占有人在地政機關未設立前,已完成占有時效者,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因此,除了積極爭取到民國83年前已提出申請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外,更希望透過行政程序,試圖以最低的社會成本及行政成本,經由法令解釋,也就是民法物權編施行法「視為所有人」的適用疑義,請中央釋示,期望能為土地問題尋求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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