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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西方朔、趙壹)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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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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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8-05-10 0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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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發還非法搜索扣押的銀圓」之事 --閱讀人次 : 1167

 我曾於去年五月八日在本園地寫過「當年非法沒收的銀圓,返還給漁民吧!」今再次呼籲,希望有權責之機關社團,或法扶基金會,及有法律專業,又有法律良知的地檢署,主動出面去協助那些於民國67年被馬祖警察局非法搜索,違法沒入銀圓的漁民被害人,為他們主持公道,討回銀圓並法定的孳息,符合刻正當行的「轉型正義」。

 事件發生在民國67年,當時的「懲治走私條例」總共只有10條,直到民國74年6月26日,立法院才增訂第12條: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台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易言之,在此之前的民國67年所發生之根大陸漁民在海上交易行為,按照刑法第一條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無法可罰的,是不構成犯罪的,當然更不能非法予以扣押沒收。

 又,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第139條:扣押應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予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連迫害人權的中國憲法也規定:人民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何況是以「人權立國」自豪的台灣,怎麼可以非法、濫權、恣意霸占人民財產?

 筆者當年身為警員,也參與那次的非法搜索,離職三年後,在念大學時,還收到警察局發給的16000元查緝獎金(民國67年警員月薪為6000元),故而完全知悉該事件始末,是第一手見聞的當事人,並非道聽塗說。

 從晚上九點展開非法搜索,沒有搜索票,一群全副武裝的員警,於夜間強行侵入漁民家中大肆搜刮,用金屬探測器搜尋,幾乎被搜索的漁民每家都被扣走數百枚銀圓,也沒有開立收據,根本就是強盜土匪行為,在那個年代,老百姓誰敢吭聲?只能任憑宰割。

 直到有一位在馬尊王廟50公尺處的一位漁民因為不甘心自己先人留下的銀元被強行扣押,盛怒之下,吞藥自殺......警察局長才下令停止搜索,當時已經搜完介壽泰利浴寶曹姓漁民的家,並準備繼續到中隴和復興村搜索,時間已經是清晨五點許,若非發生不幸的漁民自殺抗議,恐怕受害人更多。翌日,漁民們把家中的銀元全部挖洞埋藏在自家附近的田地,個個是心驚膽戰。

 按我國的刑法「人本無罪」原則,被告勿需證明自己無罪,檢方要積極證明被告有罪。漁民不需要釋明所持有的銀圓來源,檢察官要具體舉證那是非法犯罪得來,此其一。

 且,民國67年時,法律並不處罰台灣漁民與大陸漁民的海上以物易物,無法可罰。就算檢方臆測,推定、猜想那些銀元是跟大陸漁民交易換來的,也無法定罪,此其二。

 非法搜索、違法沒入的人民合法之私有財產,本來就該向被害人道歉,發還扣押物及其法定孳息,符法治及公平正義,此乃法治國家政府應主動要做的,難道還要人民向你討債嗎?

 戒嚴時不當審判,及甫通過的轉型正義條例,對於民國67年違法搜索馬祖漁民的銀圓,不但要發還,更要加上孳息,ˋ這樣才符合轉型正義。

 漁民們不懂,法扶會懂,地檢署檢察官們職司摘奸發伏,糾舉不法,主持正義,應該要挺起腰稈,拿出法律人的良知,為這件事當年政府的不當行為,協助受害人尋回公道,並自勉,勿讓此類不法事件再發生,方為妥適。

西方朔 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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