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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西方朔、趙壹)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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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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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08-21 12: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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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吳軾子 吳軾子的個人首頁: 曹爾忠十大保證  做不到就下台  曹爾忠向馬祖鄉親們鄭重的承諾和保證  一、	世代交替,絕不再參選下一屆的立法委員了。 二、	絕對不插手介入馬祖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 三、	絕對不也從來不曾干涉縣政府人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如何全面解決馬祖最大民怨的土地問題 --閱讀人次 : 2837

非常感謝朱榮忠兄長悉心安排19號,在樹林的那場由公共電視台制作的(探討馬祖土地問題訪談會),並將於九月初在第13頻道播出,希望縣政府官員們好好看一下,馬祖的民怨有多深。

我認為全面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並不困難,完全繫於縣長一個人手上。只要縣長願意又肯用心,兩年內就能全部處理解決現有的土地問題。

一、全部撤換訴願委員會委員,重新找4個有法律背井的馬祖民間公正人士,擔任訴願委員,並聘其中一位為訴願主委,另找3位縣政府官員任訴願委員。

二、組成討回祖業土地委員會五位,全部由民間人士任之,專門負責調解,區處所有土地問題,並作成決議後,供地政局和訴願委員會參酌。

三、將9000件歷年被無理違法駁回的土地申登案件,全部拿出來,交給上述的土地委員會重新審查,以彌補過去地政局違法濫權的駁回案件,期盼能得到公平的處理。

懇請鄉親們支持本自救會,用團體的力量,來督促縣政府重視這個最大的民怨,要拿出具體辦法,最大誠意才能全面解決馬祖的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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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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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08-23 07: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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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7月31日地政局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登記條件只要善意並無過失從民國52年1月開始持續占有到62年1月滿10年就可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之規定申請土地登記,要求民眾填寫「土地四鄰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然而,依據法務部的解釋,這是「時效取得」,並非「視為所有人」,又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填寫「土地四鄰證明書」是土地總登記程序過後所要附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地政局從開始認定「視為所有人」的登記條件就錯誤了,導致日後所有的司法訴訟案件,民眾都嚐到敗訴的苦果,搞到今天民怨深深,實感遺憾。

期盼我們的地政局能夠勇於認錯,將所有駁回案件收回重新審查,消弭民怨。

摘錄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辦理本縣「未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執行說明柒、Q&A:5錯誤的記載:
什麼叫「視為所有人」?
「這是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意思就是說:如果你在登記機關(民國62年7月31日)尚未設立之前,已經完成時效取得佔有10年或20年,那麼你從完成佔有的10年或20年之日開始,你就「視為所有人」。例如,某甲善意並無過失從民國52年1月開始持續占有到62年1月,那麼某甲在民國62年1月,完成10年占有之際,某甲就視為所有人,因為62年1月馬祖地政機關尚未設立。這也就是說,某甲完成占有第10年或第20年的最後一天必須是在62年7月31日之前,如果在這個日期以後,依照內政部函釋會認為當時馬祖已經開始有地政機關了,占有人可以去申請登記了,就不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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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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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08-23 13: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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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物權於民國19年5月5日公布。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3 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同法第 8 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第 9 條規定: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所以有「視為所有人」適用的案件,應該是在民國19年5月5日物權施行前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者,而非地政局所稱民國52年1月開始持續占有到62年1月。

那有「視為所有人」適用的案件,證明人都要上百歲的人瑞才符合資格,要到哪兒找呢?因此,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3 條第2項規定:物權於未能依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也就是說在物權施行前,就可登記的案件,申請人只要檢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找一個保證人,推定在民國19年5月5日民法物權施行前完成占有時效即可,並不須附土地四鄰證明書,土地四鄰證明書仍時效取得申請登記案的必須文件,並不適用於「視為所有人」的總登記。

語重心長的說,地政局是要協助鄉親申請土地登記的機關,應該要優先考量鄉親的權益,並非司法審判者。有錯就應該勇於認錯,沒有依法通知補正,就逕予駁回鄉親的申請案,更是錯上加錯,期盼能夠好好反省,深深檢討,苦民所苦,解民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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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畢!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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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08-23 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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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一堆亂劃別人家祖墳、軍營、田地,連海埔新生地都有人去登記,說他祖先原在此地耕種,這種鬼話都說得出口也大有人在,多移送法辦幾個偽造文書這種情況應該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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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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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08-24 06: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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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歷歷在目,這些耕種的梯田,地政局還找千百個理由駁回,這才是鄉親心裡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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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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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08-25 06: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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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辦土地總登記,是將已發給地籍測量結果的案件公告土地總登記,地政局卻將總登記辦成地籍重測,把視為所有人辦成時效取得,造成九成以上的土地界址重疊糾紛,這是馬祖土地登記有史以來的大災難,至今還在持續,有沒有違法濫權,應該很明顯了,縣府政風處或檢調單位應該要界入調查了。

舉例來說:某君的一塊田地,在重辦總登記之前已取得地政機關發給的測量成果,申請總登記,地政機關卻在總登記公告之後,受理第三人土地複丈,造成測量重疊,也不調解,就逕予駁回,有這種程序嗎?有沒有逾越權限圖利特定人士之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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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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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0-08-29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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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縣長加速還地予民的四點承諾,鄉親銘記在心,但是劉縣長早已宣布停工了。事實證明劉縣長是隻披著羊皮的狼,政治還真是高明的騙術。

劉縣長,您累了嗎?您真的累了嗎?

劉增應wrote:
發表時間: 2014-11-21 23:22
增應若有幸當選縣長,將採下列四點具體措施,加速還地予民:
一、 凡民眾與縣府官司訴訟,民眾勝訴者,將不提起上訴,尋求雙嬴。
二、 依據行政院今年10月28日訂頒之「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加速進行還地與民。
三、 上任後立即邀請土地有關專家學者、地方耆老、地方人士、民意代表、相關單位,召開土地專案研討會,研擬加速還地與民方案。
四、 協助土地官司敗訴民眾進行釋憲,給予民眾再一次的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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