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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西方朔、趙壹)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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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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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軾子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吳軾子 吳軾子的個人首頁: 曹爾忠十大保證  做不到就下台  曹爾忠向馬祖鄉親們鄭重的承諾和保證  一、	世代交替,絕不再參選下一屆的立法委員了。 二、	絕對不插手介入馬祖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 三、	絕對不也從來不曾干涉縣政府人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請王忠銘縣長展現魄力,立刻撤換全體訴願委員! --閱讀人次 : 2957

馬祖民眾對縣政府的行政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但仍然多被駁回。如果繼續提行政訴訟,不但勞民傷財,更加深民怨。主要原因,在於馬祖的這幾位訴願委員,不但不合法,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迴避原則。而且,都是尸位素養,草囊飯桶,不食人間煙火的訴願委員們,個個都有(偏頗的預設立場)視訴願民眾為刁民,未審先判的從心裡就先駁回訴願了。

解決之道,完全恃沒有包袱,不怕得罪人的縣長,要苦民之所苦,展現你的魄力,立刻著手撤換全體訴願委員。另行採用「民間推薦」的方式,遴選大公無私,具有一定法律背景的馬祖鄉親,來擔任訴願委員。這才是釜底抽薪的治本之道,讓所有鄉親們耳目一新。

王忠銘剛上任,就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仇的換掉兩個(長),顯示他的不怕得罪自己人,任人唯才的用人作風,連劉家國都認為「有擔當」。如果,能順應民意,立刻著手撤換全體訴願委員,那將更會是順天應人,大快人心的好事啊!

不要為了下次選舉,瞻前顧後,左怕失去選票,右怕觸怒權貴。以王忠銘的個性,應該是一個敢做敢當,有為有守的父母官。拿出你的氣魄來吧,民主憲政下的馬祖,縣長最大,沒有什麼好怕的。只要立委挺你,鄉親支持你,就算得罪幾個不稱職,又惡名昭彰的訴願委員,卻贏得絕大多數民眾的喝彩,加減乘除後,是值得的!

吳軾子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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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又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36年(自45年至81年),連江縣政府以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設立前完成占有二十年或十年以上時效者,得依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以視為所有人登記,但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距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設立,已相差39年,民法上登記請求權早已消滅,還會符合時效取得的登記條件嗎?

又連江縣政府創設要鄉親提出在62年7月31日完成占有二十年或十年以上時效之土地四鄰證明書,且證明人須在占有人占有之始具行為能力人(滿二十歲),但民法上時效取得僅適用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這樣的規定怎麼會有法律效果呢?

馬祖地區在軍管時期馬祖政務委員會就定有特別法規,連江縣政府為什麼要恣意規避?足證訴願會早已喪失糾正地政局的功能,造成今日馬祖地區土地的災難,讓鄉親受累了,實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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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畢!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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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你連軍營都能說是不動產之出產物,這次引的這幾條
法規你確定不要再審視一下?會鬧笑話的啊依拔!

吳軾子我就懶的講了,他根本不會回文的,還自稱馬祖第
一名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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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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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15條規定:「國防部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因應戰地特殊情況及軍事需要,得訂定地區性單行法規,依權責核定,發布施行。但該法規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得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該辦法於民國70年8月14日經行政院以台七十防字第11581號函下達施行。又「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亦於軍管時期依據軍事徵用法第四條第三項權責訂頒單行法規「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施行於馬祖地區,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律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等原則,馬祖地區在軍事管制時期占用之民地,本應優先適用「軍事徵用法」、「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及「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等特別法之規定,辦理回復登記或損害賠償,且發生在戰地政務時期之事件,不能因「軍事徵用法」於93年間廢止而停止適用,爰馬祖地區土地事務有其特殊性,在未辦理總登記前,私有土地已經被軍方妨害占有,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及地方執行機關卻恣意規避特別法,而以「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等普通法來辦理土地行政,限制馬祖居民土地登記,有錯誤援引法律之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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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時期土地和人民都由國防部主政管理,這是公知的事實,應該不用再舉證說明。因此,在軍管時期發生的軍占民地事件,也應該適用軍管當時的法規命令執行還地於民,但連江縣政府卻錯誤以內政部主管的土地法和財政部主管的國有財產法做不當連結來阻擋鄉親土地登記,十分荒謬。訴願會沒有加以糾正,顯然失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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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3-07-02 18: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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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務部100年07月07日法律字第1000008008號函釋:『98年1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所謂「和平繼續占有」指占有人對於土地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言,若喪失該管領力即不具占有人之資格。是以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未登記土地之所有權,自須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否則,即與時效取得登記之要件不符。』

然而,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釋(即內政部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暨連江縣政府101年5月31日連民地字第1010019022號函公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卻以「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之解釋,顯然牴觸了憲法及法律,有無法律效果,不無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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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軍管時期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曾依據「軍事徵用法」授權訂頒了「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作為軍方徵用民地之法源,依據「軍事徵用法」第7條規定,土地得為軍事徵用之標的,但應給予賠償。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又按「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在戰鬥進行中不辦補償,待戰鬥結束後另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後方可辦理。」、「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亦為「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7條、第12條及第13條所明定。然而,連江縣政府卻恣意規避戰地政務時期的特別法規,不依特別法之規定辦理土地回復登記或損害賠償,而以終止戰地政務後之普通法(土地法)限制民眾土地登記,顯然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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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馬祖地區因45年至81年間施行戰地政務,私有土地未辦理總登記即因軍事原因妨害占有而中斷,連江縣地政局於101年7月31日公告本縣權屬未定土地重新受理總登記,即以62年7月31日前完成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占有時效者,得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視為所有人」,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此乃內政部、財政部、國防部共同會商之結果。然而,依上揭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最長的就只有十五年,101年7月31日公告重新受理總登記,距離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設立時可以行使請求權起算,時差39年,登記請求權之時效早已消滅,會商結果是否具法律效果不無存疑,戰地政務軍占民地既是事實,公產管理機關財政部、國防部卻又以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提起訴訟,顯然有違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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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辦土地總登記的公告就已經違法了,所為的行政處分還會有效嗎?訴願會沒有糾正地政局的功能,難怪地政局的高官一個接一個都成了訴願會的成員,這樣的委員還算是地方公正人士嗎?民怨這麼深了,還能不撤換嗎?忠言逆耳,良藥苦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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