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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資訊網論壇 » 精華區 » 陳治龍

陳治龍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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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0 13: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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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開挖水庫!太扯了!根本是無政府狀態!! --閱讀人次 : 19526

清水檳榔攤案,由都建課持續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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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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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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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0 17: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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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持續辦理中...
他們持續建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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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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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0 22: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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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小孩 wrote:
有關94.7.7報導勝利水庫庫區旁原生林地被隨隨意開挖乙事,自來水廠回覆如下:
勝利水庫庫區旁原生林地被隨意開挖乙事,本廠發現該區遭受開挖之時,於94.6.28即邀請並會同縣府工務局建管課、水利課及建設局農林課人員前往現勘,針對現地遭開挖而有影響水庫使用及水質之虞,提出強烈反應,並於現勘後將現況遭開挖情形拍照陳報縣府在案,以維本廠水庫使用及水質安全需求。目前縣政府亦在處理中,並非如報導所述,本廠位處勝利水庫旁卻視而不見。

針對主管地區用水安全的自來水廠所做的回應,筆者有數點質疑,希望辦事效率『極高』的水廠能對全體鄉親釋疑:1.貴廠指稱發現水源區被開挖之時,於94.6.28即邀請工務局、建設局前往現勘,既然有會勘之實,可否公開會勘紀錄或提供民眾調閱?2.另外請教,貴廠與縣府工務局、建設局當時就提出強烈反應,為何當地仍日日開工,而你們卻毫無反應?甚至9號中午一台台的砂石車還將建築砂石倒至該處?3.水庫集水區的權責應屬水廠,適用的法令應為水土保持法及水利法,怎麼會由建設局以「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處裡?請作答!筆者最近與媒體朋友們談到此事,朋友們對此興趣勃勃,我想單純就新聞性而言,這是一條足以上晚間新聞的事件!東森的朋友.tvbs的朋友.搞個獨家專訪陳雪生吧!很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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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化大浪中,不喜亦不懼
小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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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0 23: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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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擺明是在做料廠嗎
到堆沙石在那重什麼果樹阿,真是胡扯
查清楚好嗎,不要搞到全國或全世界都知道
那就不好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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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求是,勿陷筆戰
admin 
站長 

admin

來自 : 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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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1 0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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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通訊第131期】社論/無政府狀態

 「太扯了,根本是無政府狀態!」一位網友在7月7日上網,張貼了三張照片,展示勝利水庫的集水區邊坡被民眾用怪手開挖,慘不忍睹的畫面。這位網友指責連江縣政府官員:「你們不僅僅是螺絲鬆了!根本是無政府狀態!亂七八糟!」網友這樣的責備,並不為過。因為維持人類生存的三大要素,是空氣、陽光與水,如果一個政府連水庫都無法保護,確實已經失去了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美國紐約前市長朱利安尼曾經依據「破窗理論」,大力整頓紐約市治安,獲得舉世稱讚的治理成果。所謂「破窗理論」,就是當一塊窗戶的玻璃破了,要趕快修好,否則整排的玻璃都會被人破壞。基於這項理論,朱利安尼大力整頓紐約市治安,絕對不讓一件治安事件造成「破窗」,致使歹徒心存僥倖,造成整個都市治安敗壞,不可收拾。

 今天的馬祖,民眾之所以敢在水庫的集水區動土,無非是印證了「破窗理論」的正確性。自從陳雪生擔任縣長三年多以來,公權力不彰,已經如江河日下。陳雪生一上任,就公開宣示阿桂檳榔等四處違建優先拆除,結果三年多以來,阿桂檳榔違建依然挺立,不但未被拆除,旁邊的歷史建築「成功亭」卻被民眾拆除,附近山坡地也被違法開挖,雖然經過本刊兩度圖文報導,曹以雄議員在縣議會強力質詢,陳雪生主政的連江縣政府,至今仍然無力阻止,而正在擴建中的阿桂檳榔,兩層樓鐵皮屋即將落成完工。

 馬祖民眾亂蓋違建,絕對不止阿桂檳榔一件,我們無意苛責他們蓋違建、拆公物與挖坡地,因為有這樣的無能政府,才會給予民眾強烈的明示與暗示,如果有土地而不蓋違建,那才是傻蛋一個。

 長期以來,連江縣政府的「破窗效應」,已經擴大到整個官僚體制麻木不仁的無政府狀態,民眾開挖水庫的地點就在自來水廠辦公大樓對面,主管林地的建設局距離只有數百公尺,甚至縣府主任秘書的住宅就在旁邊,結果民眾仍敢公然開挖,網友所說,馬祖根本是無政府狀態,所言不虛。今日的馬祖,外表看起來是有政府,但實際上「有政府」跟「無政府」,已經快差不多了。

 當政府公權力淪喪、首長威信破產,民眾開挖到水庫集水區,實在不足為奇。如果今天不是一位熱心網友上網檢舉,從6月底就已經開挖的水庫集水區,不會因此被踢爆,副縣長也不會為此緊急召開會議,謀求解決之道,也不會意外發現勝利水庫從未公告水源保護區,政府無法可管的可怕真象。年底即將舉行縣長大選,乾脆,連江縣政府改名為「陳雪生快樂競選俱樂部」,或許更名副其實。

 我們再一次重申前言,維持人類生存的三大要素,是空氣、陽光與水,如果一個政府連水庫都無法保護,確實已經失去了存在的意義與價值。本刊創刊十餘年、發行一百三十餘期以來,在社論中對於政府雖然多所批判,但從未說過一句髒話,今天,眼睜睜地看著勝利水庫集水區慘遭民眾開挖,危及南竿數千軍民的生存權益,而縣政府卻束手無策,容我們開罵一句:幹!這樣的政府要來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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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Line ID:0932354724  ~請給好文章或好圖片「掌聲鼓勵」
士官長小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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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1 0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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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閣下的意思是貴單位已做好了場面功夫了?為什麼不能會同檢查官及連江縣警察局強制執行對違法人員進行搜證及拘捕?還有那位吳柿子先生您不覺得這是一個您表演的舞台嗎?我建議您立即向政風及檢調單位提出檢舉並一併檢舉相關主管單位涉嫌怠忽職守?!還有那個連江縣警局不要只會開交通罰單,偶而也要幹幹大事?外島幹警察很爽喔!
野小孩 wrote:
有關94.7.7報導勝利水庫庫區旁原生林地被隨隨意開挖乙事,自來水廠回覆如下:
勝利水庫庫區旁原生林地被隨意開挖乙事,本廠發現該區遭受開挖之時,於94.6.28即邀請並會同縣府工務局建管課、水利課及建設局農林課人員前往現勘,針對現地遭開挖而有影響水庫使用及水質之虞,提出強烈反應,並於現勘後將現況遭開挖情形拍照陳報縣府在案,以維本廠水庫使用及水質安全需求。目前縣政府亦在處理中,並非如報導所述,本廠位處勝利水庫旁卻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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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ra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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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1 09: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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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將於下個月至馬祖旅遊
看了這一連串的討論
為免屆時與想像落差甚大 過去的美好印象看來要保留一下了流淚
國內旅遊對小弟來說
會想去的就只有幾個外島和台灣的高山
其他地方 多半見到的是過於人工化的格格不入 更甚者違建充斥、破壞自然生態嘆氣
現在沒想到所謂的"海上桃花源" 也將如此!?無奈
.....
期待了好久的馬祖行 不要讓我失望啊

小弟只是觀光客的觀點,若有不當,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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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1 17: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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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勝利水庫旁「介壽公園」土地挖方案說明如后:
85.4.15 依都市計劃風景特定區主要計劃之法定程序,劃定為「公園預定地」,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狀後,需由當時提出公園需地之機關辦理徵收。
88.6.30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
94.3 地主取得權狀。(私人土地)。
94.4 本府需地機關辦理徵收作業中。
94.6.28 挖方時政府相關單位均抵現場會勘,就現行行為各自分別處置。
94 南竿鄉通盤檢討(將視各業管單位提出需求,再依法辦理討論變更)

説明:
一、查該筆土地依都市計劃法,已依法劃定為公園預定地區。該地當時附近即有涼亭、景觀步道等公園設施,並命名為「介壽公園」,且目前法定用途亦非水庫蓄水範圍,民國88年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公告時,當時亦未考量將其劃定為水庫蓄水範圍,或許將來要考慮劃入、唯要劃定多大範圍等,仍將研請水廠及相關單位依該辦法,第三條水庫蓄水範圍,指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蓄水範圍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送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核定公告之。亦將提請都委會全盤撿討考量。
二、私人土地在公設保留地機關未徵收前,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都市計劃法第五十一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意即所有權人可以在不妨礙公園目的下之使用。
三、94.6.28 當事人挖方時,政府相關單位均已抵達現場會勘,並已由建設局處理中,並非政府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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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_Kn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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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_Knight

來自 : 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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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2 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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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名詞定義)
第 三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係指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及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之措施。
二、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畫。
三、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集水區:係指溪流一定地點以上天然排水所匯集地區。
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
六、水庫集水區:係指水庫大壩 (含離槽水庫引水口) 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涵蓋之地區。
七、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林。
(水土保持義務人)
第 四 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
(指定監督管理人)
第 五 條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各類特定水土保持區)
第 十六 條  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水庫集水區。
二、主要河川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六、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之。
(保護帶之設置)
第 二十 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三十公尺或至五十公尺範圍內,設置保護帶。其他特定水土保持區由管理機關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前項保護帶內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徵收,公有土地得辦理撥用,其已放租之土地應終止租約收回。
第一項水庫集水區保護帶以上之區域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
(保護帶內土地使用限制及補償)
第二十一條  前條保護帶內之土地,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應編為保安林,依森林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一項之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所有人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金。補償金估算,應依公平合理價格為之。第三項補償金之請求與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不知道是我們地方政府的法令規章例外還是太大條..竟然可以跟中央制定的法令有所出入..現在該民眾的開挖範圍已經達到影響水庫水質的疑慮..一但大雨或是豪大雨沖刷開挖土方流入水庫..除了影響水質更減少了水庫的有效蓄水量..對馬祖這水資源貧乏的小地方..影響之大不是我們今天看公家單位踢皮球就可以帶過的..如果有需要..我們可以建請水土保持局的水保技師前來看看這樣的開挖會不會造成我們對用水的疑慮..再看看哪些有關單位是不是該為此事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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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做對的事情..捍衛真理...
kingf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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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07-12 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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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 wrote:
清水檳榔攤案,由都建課持續辦理中。

工務局辦事效率其高無比,阿桂檳榔違建案已經持續口頭辦理將近4年了!從小阿桂出生辦到快上幼稚園還在持續口頭辦理!無言如此行政效率!如此公務員!真是馬祖之寶、國家之光啊!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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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化大浪中,不喜亦不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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