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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縣長信箱回覆--分層負責明細表的法令地位、功能為何? --閱讀人次 : 4326 廠長3月份廠務會議(3/10)裁示僅行政課公文送副廠長,供水課公文無須經副廠長審核,逕送廠長。縣府6/13核定之分層負責明細表(乙表),本人於7月份廠務會議(7/13)主張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為之未果,7/19經詢人事總處人事長信箱,7/25回覆應洽連江縣政府;遂於7/25於縣長信箱留言,8/5獲得函覆。
縣府人事處函復參照已於96年10月5日停止適用的規定,公文陳核流程與分層負責明細表不符部分,如機關首長有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其因此所生之責任,自當由該長官負之,至於是否應配合修正該分層負責明細表相關規定,如無明顯違法事由,似應由機關本權責辦理。
既已停止適用,何來依據?會議紀錄:「本廠本年度開始設置有副廠長職缺,協助廠長綜理廠務,爾後請副廠長協助行政課公文核稿及各項業務」能否視為「供水課公文無須送副廠長」的"書面署名下達"?"似"應由機關本權責辦理,是上級單位處理爭議的作為?如果分層負責明細表"僅供參考",何需由縣政府"核定"?
本廠人事長期由縣政府專員兼任,調查或回覆時,有無迴避?球員兼裁判難以服眾。
僅供參考的分層負責明細表,不知廉政署啟動調查時,能否認同?
以下為縣長信箱問答之原文照登,請參閱。
本人106年7月25日於縣長信箱留言:分層負責明細表的法令地位、功能為何?內容如下:
機關首長不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得以逕為裁示公文無須送副首長審核?
連江縣自來水廠係縣政府一級事業機構,於今年度組織再造,增加一位副廠長編制,本人奉派擔任。縣府6月核定之分層負責明細表(乙表),行政課及供水課公文均應經副廠長審核。惟廠長3月份逕為裁示僅行政課公文送副廠長,供水課公文無須經副廠長審核,逕送廠長。
雖經本人於7月份廠務會議主張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為之,否則即應修改分層明細表,並重送縣政府核定。惟廠長逕為裁示無須再議,本人可直接找副縣長批核呀!
縣府專員兼本廠人事主任亦表示,副廠長與副總統一樣是備位性質,廠長可以直接指示公文是否送副手審核,無須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分層負責明細表的法令地位、功能為何?是否如本廠兼人事主任所言,廠長得逕為裁示?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mail回函,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係縣政府核定,請本人洽縣政府。
106年8月5日縣長信箱工作小組函復
台端您好:
有關台端陳情事項,本府責成業管單位人事處提出回覆如下:
一、查自來水廠分層負責明細表係依據該廠組織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由該廠擬定報經本府核定,先予敘明。
二、復查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已於96年10月5日停止適用)第九點規定:「行政機關置有副首長者,副首長襄助首長處理第一層公務,副首長在二人以上者,得劃分其襄助公務之範圍。」爰參照上開規定,機關副首長係襄助機關首長處理業務之輔助性質,機關首長如為順遂推動業務按實際情形劃分部分課室業務由副首長審核似無不妥,至於公文陳核流程與分層負責明細表不符部分,如機關首長有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其因此所生之責任,自當由該長官負之,至於是否應配合修正該分層負責明細表相關規定,如無明顯違法事由,似應由機關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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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