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這樣的加班費,你願意付嗎? --閱讀人次 : 7233 八月份廠務會議中,本人針對供水課長的工作報告,提出二個問題:
1.供水課同仁中午12:30-13:30加班工作量及內容為何?
2.海水淡化廠污水專責人員違反污染防治法的處理情形?(下篇另行撰寫)
本人從調任自來水廠開始,一向反對供水課同仁每天中午12:30-13:30固定加班,並於2月份申請加班費的支出憑證簽註意見:
1.中午加班請檢討工作內容。
2.每天加班不合理,請課長調整工作內容。
3.未有工程進行,何須加班?請說明。
不僅上述意見未被採納外,本人要求分擔營運所業務亦被廠長否決,同仁繼續以營運所業務增加為由,支領加班費,廠長也正式指示供水課公文無須送副廠長審核,由廠長直接監督。
總算在8月份廠務會議,課長明確說明:供水課加班內容為「待命」,且專案加班是經過廠長批示的彈性作法,至於什麼時段加,同仁自己去決定,有可能在其他時段加班。
廠長批示的簽略以:「考量營運所業務性質多為臨時性突發事件,且需常時待命,為避免加班程序經常性申請,擬請同意申請本課同仁每月專案加班20小時,屆時再於次月依實際出勤情形簽結陳核。」亦即實際出勤情形方為加班事由,惟同仁申請加班費的事由:詳如專簽。合理嗎?
專員兼人事主任難道完全不質疑?依本人擷取人事處8/30縣長信箱回覆初稿:「另有關該廠申請加班填具事由乙節,本處並已督促該廠加強檢視職員加班事由應符合加班事實,並力求確實,且不宜浮濫」,請問人事處專員,供水課長的「待命」之說,及同仁「詳如專簽」的加班事由,還不浮濫?是否涉及不法所得之追繳?
供水課同仁固定加班,只為待命,真想知道究竟解決幾件緊急事件?現場一向都是營運所同仁辛苦及專業處理,需要供水課同仁3位同時「待命」?對照行政課同仁經常在用餐時,聽到民眾前來繳費即先行服務的態度,真不知道為何廠長看不到行政課同仁的溫暖呢?是同仁太不懂宣傳技巧,還是廠長對同仁的態度及管理水平歪了?
既然水廠供水課同仁可自行決定何時「待命」加班,縣府其他單位同仁應可比照辦理,並擴及私人公司的福利吧?
已有 18 位網友鼓勵
朱秀珍
第1頁 (共2頁)
前往頁面: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