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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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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4-21 21: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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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已登記公有土地申請返還 說明書提問 --閱讀人次 : 2839

馬祖地區已登記公有土地申請返還 說明書中
參.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條文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籍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力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之文件

請問:我不是學土地法的.有人知道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 嗎?

還請不吝分享!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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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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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9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553號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既已死亡,已無權利主體之資格,其繼承人雖
因繼承而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仍需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
由權利人辦理分割登記
【內容】
一、略。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99 年9 月8 日法律字第0999024297 號函略以: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7 條、第1148 條第1 項
著有明文。民法第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
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其所稱之『處分』,係指法律上
之處分中之處分行為(本部80 年3 月15 日法律字第4056 號函、
82 年10 月18 日法律字第21747 號函參照)。又因繼承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
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
之遺產,因分割共有物既對於物之權利有所變動,即屬處分行為
之一種,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
高法院68年8月21日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參照)。」,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5 條前段規定:「共有物分割
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本案繼承
人為辦理後續遺產分割事宜而擬先行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依上開
規定,該標示分割應屬共有物分割登記程序之一,故土地所有權
人既已死亡,已無權利主體之資格,其繼承人雖因繼承而已取得
不動產物權,仍需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由權利人辦理分割登
記。

這是我上網Google的內容.不知是否正確?請專家朋友&鄉親不吝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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