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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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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人的轉型正義? --閱讀人次 : 7933

1. 大地孕育生命.有土斯有財.有土斯有命!政府對馬祖人的奪財深仇大恨.會讓馬祖人一輩子或好幾個世代都難以忘懷

2. 如果法律是平等的轉型正義.馬祖人應該是可以拿回屬於祖先的土地.而非是祖先留下來的土地.眼睜睜的變成是別人的??

3. 馬祖的土地問題.應該是不分黨派.無關藍綠.政府有義務幫助馬祖鄉親取回被強佔超過60個年頭的祖先土地.這是最最最起碼的居住正義

4. 如果.馬祖是全國幸福指數最高的居住地區之一.請政府發揮己飢己溺的人道精神.加速協助鄉親取回祖先&自己的土地.說真的.90多歲數的馬祖鄉親還能等到幾時啊…

5. 真誠的希望.馬祖的土地問題.不再是馬祖人心中永遠的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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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是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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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快到了.口號該拿出來.呼呼.騙騙騙.立委跟縣長.還地於民的政見跳票.交通觀光土地搞得一團亂.別指望政治人物了.靠自己.議會快開議了.每個民代都不夠認真.說難聽點我爸70了等百年之後換我這代.拿的會不回還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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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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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9-22 0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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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少了政治良心,公務人員少了服務的心,土地登記案件一辦二十年過去了,未結案件還是八、九千件,這就是我們連江縣政府的行政效率。

回想民國99年楊前縣長帶領縣政團隊到行政院開「解決土地問題專案會議」,通過了在安輔條例83年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可是至今,地政官員沒有人願意清理這一塊,人民主動提出的,也都遭駁回,這個會白開了,也成了鄉親心裡的痛。

在馬祖人民申請案件,地政事務所可以無限期的積壓,沒有官員稽催,可說是地政官員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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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5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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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5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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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9-22 22: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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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不就是這樣演戲,怎樣也不會改變的演得很爛, 還去爭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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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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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祖鄉親取得土地最大障礙之一.在於國有財產局&軍備局 於土地登記程序的最後公告階段提出異議.異義的理由多為無佔有事實&佔有時效中斷.且對於和平繼續佔有的條件非常嚴苛.尤其是馬祖鄉親因故遷台&因軍事原因散失&中斷佔有&其他...

2. 公有土地返還.立意良善.給了馬祖鄉親再一次的機會爭取祖先土地.這部分我要予以肯定

3. 83年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在這部分處理上會有難度&障礙?何以無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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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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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9-23 17: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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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都是行政院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的決議。照理說,這二個決議縣政府都要落實執行,但是今天我們看到了,地政事務所只辦「視為所有人」,不辦「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鄉親感到遺憾,也有些落莫。因為「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只要在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前完成時效的案件就可適用 ,而「視為所有人」的登記案件,要在地政機關62年7月31日成立前完成時效的案件才有適用,您說是那一個對鄉親較為有利呢?縣政府是執行政令的機關,鄉親一票一票選出來的政權,有選擇的餘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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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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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許多人民的土地糊里糊塗 不明究理的被登記為國有土地.竟其原因.或為政府宣導法令不足.或為公告方式不適宜而有爭議.或為人民遠渡他鄉謀生.無法依正常法定程序保障其權益

2. 針對土地總登記辦理進度=>有重疊糾紛案件請地政事務所儘速排出調解方式及SKDL.於已通告&通知.過了三年似乎無多大進展.難不成的要鄉親等到地老天荒?請地政快馬加鞭.多多加油了…

3. 「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適用的解釋.時間點的切割並不強碰.應可併進才對.或是鄉親可擇一而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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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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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9-25 04: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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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於10月5日就要開本屆第二次臨時會討論臺馬之星的缺失與土地界址糾紛問題。

土地問題困擾馬祖鄉親二十多年,是誰廢弛職務,由重辦土地總登記至今來看,該負責的應該是民政局長,地政事務所主任和課長,這三個人愧對鄉親,有請為民喉舌的議員先進集中火力質詢,為鄉親發出正義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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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祖最嚴重.也最為鄉親關切的交通問題&土地問題.個人認為.中央也提撥預算下來.可是執行力&達成率卻上不了臺面.議會難道沒有失責嗎?議會的監督功能不彰.也算是幫兇

2. 希望.朱大哥的建議.議會能採納:
縣議會於10月5日就要開本屆第二次臨時會討論臺馬之星的缺失與土地界址糾紛問題。
<= 交通&土地相關問題的進度.每會期皆要列入質詢&追蹤
(提供縣議會有關地政業務之法規及業務執行或施政成效報告等有關資料.好讓議會掌握進度。)

3. 否則.預算撥下來.卻因施政不彰&執行力不佳而造成公帑的浪費.有人因此而被懲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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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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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立法目的:「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許多人民的土地糊里糊塗的被登記為國有土地。究其原因,或為政府宣導法令不足,或為人民遠渡他鄉謀生,無法依正常法定程序保障其權益。基於『政府應為人民謀利,而非謀人民之利』的理念,該等土地實有重行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必要,以使人民的私有財產得到最有利的保障,爰增定本條規定。」說的如此清楚,地政事務所有權力不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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