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還地與民案 軍備局告34位民眾 陳雪生將質詢林全 --閱讀人次 : 2429 本站訊:
「還地與民」再遇阻礙!陳雪生立委表示,最近馬祖民眾申請的80多件還地與民案,不但過程不順利,而且軍備局還針對34位民眾提告,陳雪生將在後天(10月11日)向行政院長林全提出質詢,要求修法,修到還地與民為止。
陳雪生指出,目前軍方還佔有全縣3份之1至2分之1的土地,但眾所皆知,軍方來到馬祖之前土地都是民眾所有,這些軍方的土地多數是強佔和強制徵用,如今大幅撤軍,應該是還地與民的時候。
陳雪生說,後天(10月11日)的立法院總質詢,他將會針對軍備局控告民眾一案,向行政院長林全提出質詢,要求繼續修法,將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修到順利還地與民為止。
另外,陳雪生也希望林全加速軍方釋出土地,讓地方政府進行規劃使用,帶動馬祖的經濟發展。




陳情陳立委五問林全院長:
一.國民政府於民國38年轉進台灣,有沒有帶土地到馬祖地區?
二.土地總登記是給人民申請的,還是給政府機關申請的?
三.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徵收或價購證明文件,可以申請土地登記嗎?
四.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既不可以登記民地,又憑什麼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
五.私權糾紛要提出異議,是要附具證明文件的,軍方有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嗎?
節錄土地法相關條文:
第57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第 59 條: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告訴我們土地登記的程序走完之後,沒有人申請登記的土地,才是國有土地,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進而起訴人民,還有辦土地登記的意義嗎?有沒有違法呢?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必須修法的理由:
按「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及第6條所明定。
次按「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為憲法第80條所明定。
由以上法律條文告訴我們,內政部「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函釋,不是法律條文,一旦國防部軍備局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起訴人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人民自然就敗訴了。因此,必須修法將解釋函令提昇到法律位階,才能解決馬祖地區的土地問題。
陳雪生立委加油!明天就看您了。

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