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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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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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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抗議司法踐踏馬祖民主政治 --閱讀人次 : 4490

首先,本人對於貴署這次在馬祖雷厲風行、查察賄選的堅定決心,致以十二萬分敬佩之意,對於端正馬祖選風具有正面肯定的意義。但是對貴署所採用的方法與作為卻不感苟同,也因此讓馬祖原是一片祥和、樸質純真的社會,到處充滿了對司法恐懼所引發的風聲鶴唳、草木皆兵的氣氛,無形中不當制約了馬祖正在萌芽的民主化思想,也違背了民主憲政國家人民,得以自由意識參與政治的權力。遺憾的是,貴署本次的作為,正扮演著成為馬祖民主教育思想開倒車的推手而不自知,無容置疑的,司法已踐踏了馬祖民主政治,這會讓馬祖往後,要付出更多的民主化思想教育成本。

概乎刑法的目的,已由早年的報應主義走向目的主義及折衷主義,晚近並有趨向保護弱勢主義,刑罰的目的亦同樣由懲罰性轉向教化性。而貴署未考慮到馬祖人民屬於法律弱勢的一環,寧捨棄教化方式,直接以司法的威嚇手段,逾越了行政與司法權的分籍,讓馬祖人民因心生恐懼,對憲法所賦與自己的參政權,產生疑慮和困惑,貴署做了一次惡質的法律教育錯誤示範。

人類對於不知的領域,一直存有無知的敬畏與不安全感。因此一般人,對於醫院和法院一向避之惟恐不及,因為多數人對上該「兩院」視為畏途。此次貴署基於不確定之故意,對於尚未進行的投票行為,在事前逕以司法訴訟程序,以「他」字案大張旗鼓,遍發通知函約談,不僅逾越法律的「比例原則」,猶似以大砲來打小鳥,攪的馬祖到處人心惶惶,家庭失和,貴署難辭有擾亂馬祖社會秩序之責。

本人身為此次候選人之一的胞兄,又為馬祖地區協助偵查犯罪電信業者的負責人,在選前為避嫌,即使本人對胞弟不認同其參與政治的狂熱,以及明知不可為而為的傻勁,卻不得不敬佩其對馬祖民主政治的貢獻,一生秉執推動馬祖民主化的理想,敢為馬祖人發聲的勇氣與執著,在所有馬祖人之中,雖不敢斷言絕後,至少應是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空前。因此,本人不願在選前發表任何文章評論甚或介入選舉,以免對神聖的民主政治有任何負面影響,一直迥避到選舉結束,又適巧接到貴署「妨害投票」約談通知,才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就此抗議書,公開表示身為馬祖人一份子,及身兼「憲法」及「民主憲政與國家發展」講師的身份,為維護自己家鄉的民主尊嚴,有責任也有義務,為家鄉人民說句公道話,更不容許有任何人在馬祖,籍司法之名,而行破壞馬祖傳統和諧之實的不當作為。

本人一向厭惡目前不成熟的台灣選舉氣氛,往往理念相同的人談到政治,簡直就是相見恨晚;理念不同,則會造成夫妻反目、兄弟成仇、朋友絕交。因此我常在課堂上,對學生談論「政治人物」「政治家」「政客」的定義。我的結論是,要想成為政治人物,除了要經過選舉的考驗外,還必須要有口是心非的勇氣;要想成為政客必須要有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的能耐;要想做個政治家,那就必須忍受聖人般的孤寂,因為你必須面對良心、良知和為後代子孫謀最大利益的先知思想。

次就貴署本次的查賄主題「妨害投票罪」,從法律的觀點來論述貴署作為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合理性。法律人對法律的認定,除法有明文外,大多帶有主觀意識的價值判斷,本來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因此,同樣的犯罪行為,會因不同司法官的見解,得到不同的審判結果,故才有所謂三級三審制。

依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係處罰就投票行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其犯罪構成要件和樣態,主要針對投票行為。而人民依憲法第10條之居住遷徙自由,及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0條須設籍六個月才能取得「小三通」權利之規定,及依選罷法設籍四個月規定取得投票權,顯然是遷籍和投票權之取得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戶籍法的問題,兩者一為刑法,一為行政罰,風馬牛不相干。而貴署不思從指揮警政單位,要求加強戶籍查察,依戶籍法對無居住事實者,科以處罰或強制遷回原籍地,以阻卻違法。或對欠缺法律常識的馬祖居民,透過各種媒體加強法治觀念宣導,舉辦寓教於樂的有獎徵答,或到各集會場所辦理說明會,以教導民眾基本的法律認知和觀念。卻採取在投票行為未開始前,違法啟動司法訴訟程序,大肆自我擴張解釋,廣發通知,甚至有檢調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8條「詢問應以誠懇的態度,不得…」的規定,用近乎威脅的口吻,在馬祖人民心中製造了「司法恐怖」陰影的寒蟬效應,難謂沒有濫用國家公權及司法權之嫌,對馬祖人的司法教育,又做了一次負面的示範。

再就所謂非法律或刑法名詞的「幽靈人口」而言,馬祖人民習慣於以前政府在投票前夕,鼓勵並安排加班海、陸、空交通工具,讓居住在外地的軍人、學生、工作者返鄉投票的思維模式。同時依罪刑法定主義,刑法並無明文規定對違反設戶籍的處罰,司法就不能預設立場、擴權擅斷,遷戶籍與投票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認為其為犯罪行為。如果單純的遷戶籍與投票行為之間,被認為存有犯罪因果關係,那麼選罷法設籍四個月的規定,豈不成了鼓勵人民犯罪的幫凶,否則就是故意預設陷阱入罪於人民。

次就遷戶籍之行為,被貴署認為有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之嫌,此亦違反刑法禁止類推適用規定。畢竟刑法應謹守犯罪証據事實認定的基本原則,在無犯罪事實証據之前,均應採無罪認定的基本人權保障原則。果若返回原籍投票,就被預設推論為觸犯妨害投票,那麼試問最近前後任游及謝兩位行政院長,在媒體上公開呼籲在外地的宜蘭人返鄉投票,其本人又以實際行動搭火車、飛機返回宜蘭及高雄投票,豈不同樣觸犯了貴署所認定的妨害投票罪。這和馬祖原住民目前在台工作、就學、就業,搭船或飛機返鄉投票有何不一樣。而貴署就以空洞的「有無居住事實」,來威嚇在外鄉的馬祖人,有妨害投票之嫌,以阻擾其行使參政權及對家鄉的關心。也許貴署主觀上認為是在維護選舉的公正性,但是本人以旁觀者身份,客觀的認為貴署同樣的難謂沒有違反刑法第142妨害自由投票罪之嫌,不得不合理懷疑貴署是否已造成了選舉的不公平性,因為貴署已讓法律的天平失衡,欠缺法律認知的馬祖人民,因貴署對「有無居住事實」說法的不清不楚,甚至讓很多馬祖人民懷疑自己投票的合法性,事實上貴署的作為,也讓貴署本身間接觸犯刑法146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性。

再就貴署所謂的「以影響投票不正確之結果」,來擴大解釋遷戶籍來馬的人,都有妨害投票的罪嫌。貴署又怎知投票行為人,不會是因對政府不滿、對政治失望,而投下廢票呢?如果連投廢票都會被認為有妨害投票結果正確性,那豈不是更能擴大解釋到放棄投票、公開呼籲棄保、甚至拉票行為,亦都構成「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了。

另外,「有無居住事實」依民法就住所和居所的區分,在實務上均以永久聯絡住址為住所即戶籍地,以通訊地址為居所來作習慣上的區分。在民法上講得更清楚,不論現在和未來,只要我有久住的意思表示,加上有居住的事實,就算是住所了,而這居住的事實,並沒有一定的期限和期間,即使是一天也算有居住事實。又選罷法所規定投票權之取得,以設籍並繼續居住四個月為已足,係專指設籍後居住四個月,亦即法律上所稱的住所,其即使有住一天也算是有居住事實。絕非擅斷為四個月內全天24小時的居住在該戶籍地,否則豈不全國都沒有人有投票權。因此,在投票行為發生前,將遷戶籍和刑法妨害投票罪硬綁在一起,簡直就是不倫不類,簡直就是欺我馬祖家鄉原住民對法律無知的敬畏,簡自就是視我馬祖無法律能人,司法應自我檢視,以法律人天平的良知,這樣的作為,對馬祖人公平嗎?

馬祖是一個很純樸的地方,由於地方很小、人口又少,大家離不開行政學上所謂的「六同關係」,根本就是一個大家庭,絕對沒有買票賄選的可能和環境,因為政治人物的賄選基礎,都是建立在平時的感情互動上,是在平時對選舉人的小恩小惠上。不論誰當選,只要他能秉執政治家的良心良知,為馬祖人未來的生存發展努力去做事,不要讓「馬祖」成為歷史的名詞,我們都該全力支持他。

我熱愛我的家鄉,我不忍心看著一次次的選舉,撕裂了原本和諧的馬祖,更不想讓司法的過度干預,而造成了馬祖人與人之間的耳語猜忌和互信破產,那才是馬祖人的悲哀。讓我們一起共同為馬祖的民主政治和美好的未來祈禱!

最後,本人謹向貴署建議,法律應以教化為目的,而非作為懲罰的唯一工具,否則就犯了墨頓所說的「目的錯置」。若認為選罷法設籍四個月取得投票權之規定,恐有陷選舉人於不法,應主動以司法名義,要求立法機關提出修法,或為維護人民參政的權利,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畢竟,當法律和與憲法所保障人民的權利相逕庭、衝突、矛盾時,應優先維護人民的權利,而非自由心証,以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來否決憲法所賦與人民的合法權利,來否定民主的真正價值。更不要以法律人常犯的錯誤,「從法律的角度和觀點”想當然耳”來教訓對法律無知的人民」,應超越法律之母的自然法最高指導原則「公平正義」來審慎思辨。

敬致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劉秋華敬啟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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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秋華
阿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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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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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12-05 17: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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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權益如同負擔時,其法律就如獨裁者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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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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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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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茂林最後鄭重強調,馬祖幽靈人口的問題,已嚴重影響了選舉的公平性與正當性兩大原則,已指示嚴加查辦,畢竟從法治教育觀點來看,若還是有沒居住事實者未能在上次的「五○二事件」裡得到警惕,此次務必要讓大家建立正確觀念,屆時只要罪證確鑿,除了投票者、戶長甚至動員的候選人都將一併起訴,為了投一票而損失十多萬的罰金,甚至被判徒刑是否划得來,呼籲大家要鄭重思考。

上段是今年11月18日法務部長施茂林來馬視察時
針對幽靈人口問題所做的"警惕"..抑或是開題者所說的"威嚇"??
他當時說的很口語化..甚至談到很多"法治教育"的問題
上述文字是加以整理過的

總歸一句..他希望藉由此次選舉
在馬祖多少能推動點法治的"機會教育"
不然馬祖真的要永遠這樣視違法為當然??
若民眾無法記取502的教訓..還是一意孤行
被起訴就是自找的..
我不覺得這算"威嚇"..反而像是"願者上勾"

這次投票率雖然比以往低上許多
但至少沒人質疑此次當選人們的正當性

司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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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情衷訴心曲..譜上深戀兩字痴
cc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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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12-06 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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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檢調單位,這次"違反投票"的約談,真是一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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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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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12-06 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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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錫 (方方土)上午率中油董事長郭進財、經建會主委胡勝正、農委會主委李金龍、文建會主委陳其南和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等人,在台北國際藝術村舉行「第十三鄉、關鍵力量,返鄉投票、搶救宜蘭」記者會,共同呼籲宜蘭人返鄉投票。

他表示,宜蘭有十二個鄉鎮,離開宜蘭到外地打拚的宜蘭子弟,遠比宜蘭任何一鄉人口還多,力量很大。宜蘭在二十四年前,做出明智選擇,選出陳定南當縣長,如果沒有陳定南,就沒有所謂宜蘭經驗,宜蘭價值在此次選舉面臨關鍵性的命運。

~~~~~~在台灣,宜蘭人返鄉投票是民主~~~~~
~~~~~~在馬祖,馬祖人返鄉投票是幽靈人口~~~~

惡魔 惡魔 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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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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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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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5-12-07 10: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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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套句謝長廷的邏輯...
"我合理懷疑"某署已成為某候選人的政治打手
借法律之名.行妨礙投票之實
若旅台鄉親連署控告該署妨礙投票
且人數超過其當選票數一半的時候
是否能行使當選人選舉無效之訴...

以前喔我戶籍一直在桃園
期間因為工作.當兵等等的
有將近10年的時間都"不住在家中"
一樣每年回家投票...
也沒見過桃園地檢署約談或怎樣的

真奇怪...哪個投票的人會希望對手當選啊
當然是"意圖"自己的投票能"使其落選"或"使其當選"
若因為我"回鄉投票"."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就要辦人的話
那真是司法之死

奇怪馬祖曹立委是失蹤了嗎
這種攸關馬祖鄉親福利權益的事情
怎不到立法院去問問法務部長做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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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聞山林飛霞明~ 夕看天邊落水雲~ 濮陽才秀高歌曲~ 哪方人士覓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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