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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紀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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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26 1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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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銘縣長宜重視朱榮忠鄉親的建言 --閱讀人次 : 2231

馬祖鄉長朱榮忠先生對馬祖地區土地問題頗有深入研究和了解之心得,因而時有建言。

今天看到朱鄉長於2025年9月8日在馬資網發表:請求啓動「重辦總登記行政瑕疵專案調查與補救機制」。
惟查其論述內容:為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即內政部101年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示)在地政機關設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之登記條件者,得「視為所有人」之土地總登記。
按重辦「視為所有人」之土地總登記,目的在找回真正的所有人,地政機關當以「歷史占有」為基礎,非以「現在有無耕作」判斷。對原先已經作成地籍調查表之土地,地政機關本應循更正及補正程序通知收回原件,重新依據「視為所有人」審理(參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並無再受理第三人重新複丈後,重新以總登記公告之法律授權。否則,違反一物一權原則。詎料,地政機關卻故意湮滅總登記前之地籍調查及測量資料,於總登記公告後重新辦理土地測量,不斷受理新件複丈,讓「有心人士」有幾可趁,造成地籍測量嚴重亂象,不但有行政達失,亦有圖利之嫌,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馬祖地區因交通隔閡與資訊不對等,導致民眾土地權益長年遭漠視,我們強烈建議,立即啓動「重辦總登記行政瑕疵專案調查與補救機制」,由上級機關或監察院進行全面調查,並落實補救申請人權益,恢復行政信賴與法治秩序。

本篇論述至今在馬資網刊載已超過18天,且有4,891人網友點閱,其中更有141位網友鼓勵按讚,筆者認為貴為本縣父母官的縣長王忠銘,對該論述之建言,以及其呈現鄉親關注之現象似宜予以高度重視。

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 林金官 114 0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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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潘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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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28 13: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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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讚實在沒什麼好在意的,
某老師發文也都會傳群組叫大
家去按讚啊!

看到這麼長一篇,任誰都會好
奇點進去看一下,在意這點閱
也是蠻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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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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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馬祖南竿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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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30 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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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土地總登記前,地政機關應先行完成地籍調查與測量,並依結果製作地籍圖、地籍調查表,必要時也會核發複丈結果通知書。這些成果即作為總登記公告的依據。在總登記期間,原則上由地政機關依據調查、測量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屬「一次性、全面性」的確認,並非一般日常登記。

土地總登記公告代表國家透過地政機關,公開確認土地的調查結果,給所有可能的權利人最後一次提出異議或證明的機會,總登記公告期滿後,該土地的地籍位置、界址、面積等土地權屬就依公告結果確定,地政機關即應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在總登記公告後,原則上不能再以「一般複丈」方式重新測量同一筆土地,否則會動搖公告確定的成果,有違「一物一權」與登記確定性的要求。不過,若屬於 特定原因(如界址爭議裁定確定、測量錯誤確有證據、或辦理分割、合併、土地改良利用需要),則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申請複丈,但其結果會以「更正登記」或「變更登記」方式處理,而不是回到總登記的程序。

馬祖地區在101年7月31日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前已經地籍調查及測量,發給複丈結果圖之土地,既經總登記公告確認權屬,地政機關卻未依據公告確認之結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反而再以時效取得重新審查另予公告,且繼續接受第三人重複測量製造界址糾紛,又受理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嚴重違反「一物一權」與登記確定性的要求,顯然牴觸了行政院「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小組第四次會商決議,所為之行政處分本應以無效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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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潘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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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09-30 22: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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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啥先登記先贏理論?
那別人登記我家土地也
可以這樣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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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資深會員 


來自 : 馬祖南竿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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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10-01 08: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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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程序在強調「公告確定性」,避免因無憑據的異議而拖延整體確定作業。

國產署、軍備局等公產管理機關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不能免除提出土地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否則異議不具法律要件,地政機關在形式審查時,應先通知限期補正,若未補正,則應駁回異議。

「占有」本身並不是一種物權(它只是事實上的支配狀態),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直接成為確認物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的標的。登記機關的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如申請人資格、登記文件要件是否齊備等),而不是實體權利真偽的最終裁判者。也就是說,登記機關只審核「形式上」的合法性,不做「私權實體」的裁判。單純「曾被國家占用」並非法定駁回事由,否則地政機關等於自行認定國有土地,逾越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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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潘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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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10-01 0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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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別人不應該提異議
或是不能提異議,到底
幹嘛這麼怕異議啊?是
不是自己的土地法院會
判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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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柚 
初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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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10-01 1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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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說地政局可以審查申請人資格,人家審了資格不利於你的時候就說不可以審,真無言
占有都中斷了,還有甚麼好說的

另外,地政局確實沒有「私權」的裁判,這是法院的權限,建議以後只要有涉及私權糾紛的案件,一律移交給法院來判斷,畢竟土登57條都已明定私權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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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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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10-01 1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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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民國91年已經公告過無主土地代管1年的土地,因無法符合時效取得登記條件,後來經行政院101年函示得以視為所有人登記,地政機關本應通知原申請人收回原件重新審查,卻未通知,適法性不無置疑。如果說,91年已經公告過無主土地代管1年的土地,事後不能再以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只能收回原件辦理更正或變更登記,那101年地政局公告重辦土地總登記的法源依據又在哪兒呢?況且,重辦土地總登記公告之地號連標示部都未登載,會發生法律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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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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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10-02 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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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重瓣土地總登記的依據你問過地政局了嗎?
這麼好問的事情你不問反而一直在宣傳他們做錯不是挺奇怪?

另外,91年的案子,為何要在101年重新收回審查?用你的話來說,有甚麼依據要重新收回?
按照您的說法,91到101年因為申請取得土地的民眾是否也需要刪除所有權並將案件收回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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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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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10-02 12: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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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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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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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10-02 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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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101年7月31日公告重瓣土地總登記有何法源依據,應該要向鄉親說明。如果沒有法源依據,不就是嚴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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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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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25-10-05 06: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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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解散後才依據土地法辦理土地總登記。在戰地政務時期,國防部、軍方多數是基於軍事需要佔用土地,其性質屬於「事實上管理」或「強制使用」,而非出於「自己是所有人」的意思。因此,國家在戰地政務時期佔用土地,性質上屬於「公法上管理」,缺乏私法上「以所有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之要件,難以主張「時效取得」。即便占用超過20年,也不能直接因時間經過而轉為國有。

國家若要合法取得,應透過徵收、撥用、協議價購等程序,而非依時效取得,所以在總登記的狀態下,國家是無權登記土地的。地政局以被國家占用,作為人民喪失占有認定,實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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