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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積怨已深 --閱讀人次 : 335 土地問題積怨已深為什麼?
一、已經地籍調查測量製作地籍調查表,公布地籍圖之土地,於公告土地總登記後,再受理第三人申請土地複丈,違反一物一權原則。
二、土地總登記公告前已辦峻地籍測量發給測量結果通知書之土地,未申請更正或變更登記,地政機關卻擅自逕為分割為多筆土地。
三、在地政機關設立前已完成占有時效具備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規定者,未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視為所有人審查。
四、在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申請案件,已經地籍調查測量依地目等則編定地目為直接生產用地或建築用地者,卻以沒有占有事實駁回。
五、公產管理機關未於總登記公告期間囑託登記,亦無登記證明文件,卻受理提出異議。
六、土地法仍中央立法委託地方執行事項,地方政府卻創設法令阻卻聲請人登記。
七、申請案件已無須依據土地法第55條規定補正,仍逕予駁回。
八、土地四鄰證明書已發生法律效果,卻仍不予採認。
九、被國家因軍事原因占用的土地,僅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地政機關卻逾越法律授權以占有競合駁回。
十、國有財產法在82年7月1日前施行區域不及於馬祖地區,卻受理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
以上各點都是地政機關恣意駁回人民申請案件的具體事證,我們的連江縣政府,還要花納稅人的錢,請律師告鄉親,有這種事實感遺憾!
在戰地政務時期國家基於軍事需要占用土地,其性質多屬「事實上管理」或「強制使用」,非出於自己是所有人的意思。因此,國家在這種情況下難以主張時效取得。國家基於戰爭需要徵用土地,性質屬於「公法上管理」,而非私法上占有。因此,單純「曾被國家占用」,並非法定駁回事由,否則地政機關等於自行認定國有土地,逾越其權限,違反物權法定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