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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銘深愛著馬祖,是無庸置疑的 --閱讀人次 : 794 早先認識曹爾元兄,四年前支持他選縣長,當時曾數次建議他要接近陳雪生立委,此乃馬祖建設現實,否則,當選將成為「光桿」縣長,對馬祖時代的機遇不利,他大概另有「得此失彼」之考量吧!。
早先不認識王忠銘副縣長,四年前曾分別請教劉增應縣長與陳雪生立委,為何欣賞並拔擢他,劉縣長說:「做事實在,操守很好」,陳立委說:「交付任務,使命必達」。
從王忠銘的兩位長官口中得知,他是從「努力的縫隙中,去鑽出希望的人」,這種人多屬有理想與有抱負的人,懂得種「因」,果然能為今日的連江縣縣長。
王忠銘一生服務於馬祖,據悉其家屬也在馬祖服公職,必然深愛著馬祖這塊土地和鄉親,只不過他愛秩序有先後;最先勤奮不息,是對自己希望之愛;其次使命必達,是對長官忠誠之愛;今日顧全大局,對縣民權益之愛;最後福留後代,是對子孫餘慶之愛。
事實上,王縣長聰明過人,深諳「功名」不能傳家,唯有「功德」可以留芳;況且,中國易經有云:「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惡之家,必有餘殃」,所以,功名只是功德的平台,功德才是功名的目的。
馬祖的先民移居蕞爾小島,大多數是福建沿海「無立錐之地」的窮困人,在馬祖才能腳踏自己的墾地,世代相傳,因此,守護「祖遺土地」正義,當然是馬祖人的縣長首要任務。
王縣長在過去,可能不太清楚地政局所作所為,更不知司法是在地政局違法上進行判決,因此,有了不願插手干預土地事務的想法,如同陳雪生立委所言:「縣長不管土地的事」,這也就是幾任縣長放任地政局不依法行政,所造成的後遺症。
例如,王縣長在訴願會主任委員任內,所作成具有法律效果之訴願決定,地政局竟敢不理會,這大概王縣長做夢都不會想到,但事實真相,確實如此。
如今,許多事證已經證實地政局不依法行政,想必王縣長會深入瞭解,請大家稍安勿躁,相信王縣長一定會給鄉親一個答覆。
請馬祖鄉親相信王忠銘縣長跟您我一樣,是土生土長的馬祖人,深愛著這塊土地,是無庸置疑的。
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 林金官 115 08 12
按《憲法》第108條規定:「土地法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是以,土地法屬中央政府委託地方政府執行事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是以,連江縣政府84年4月10日84連民地字第03500號令發布之「連江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準則」及「連江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並未報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且已牴觸「視為所有人」法律規定。又行政院101年2月9日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會商決議)執行「視為所有人」土地登記事務,又未報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與備查,擅自發布「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暨「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作業原則」即逕行公告並執行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之總登記及收歸國有等程序,顯屬重大程序違法據以所為之土地總登記公告及無主土地代管公告有嚴重瑕疵,應不生法律效果。
次按《土地法施行法》第10條規定:「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又同法第15條規定:「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據瞭解,連江縣地政局及106年1月1日改制前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在執行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土地總登記所公布之登記期限,並未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又執行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無主土地代管公告之期限,連江縣地政機關亦未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逾越法律授權之虞。
土地登記事務是要報請中央核定後才能發布執行,我們的土地登記事務非但未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土地登記公告也未經縣長批示,地政局長就代為決行了,有程序正義可言嗎?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有法律效果,不無疑義。
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土地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
未完成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而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應查明事實擬具具體處理意見專案報請中央核定。
馬祖地區的土地在總登記的狀態下,地政局即以被軍方占用認定民眾喪失占有,將土地登記為國有。但軍方占用土地並非和平占有,且軍事徵用僅有使用權並無所有權,本應專案報請中央核定後執行還地於民,而不是一味的駁回人民申請登記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