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晴朗 溫度:26°C AQI:74  風向:南東南 風力:2級 南竿雲高:1400呎 能見度:9999 公尺 北竿雲高:1400呎 能見度:9999 公尺
馬祖資訊網論壇 » 討論與交流 » 馬祖開講

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紀布德 
資深會員 


註冊 : 2013-02-16
發表文章 : 978
掌聲鼓勵 : 3682

發表時間 : 2026-10-31 14:00:48
FORM: Logged


紀布德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紀布德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從理法探討祖遺土地與軍用土地 --閱讀人次 : 156

大家必須有個觀念,是民國38年8月以前,馬祖地區是沒有政府的,也沒有駐軍,更沒有學校,居民幾乎全是文盲,且死活靠自己,即所謂「聽天由命」。
大家必須有下列幾個觀念,來探討祖遺土地與軍用土地競合時,孰似「鳩佔鵲巢」,又誰似「乞丐趕廟公」。
觀點一:是馬祖地區約在民國前20年才有人定居,因此,土地在民國38年以前,才經由祖先開墾占有的,所擁有土地權利歸屬只有六十年的歷史,跟中國大陸土地權利歸屬有數千年歷史,有天差地別,因此很容易知道或證明土地原權利人。
觀點二:是民國38年8月以前,馬祖居民把土地當作自己的「命根子」,地就是天,天就是地,居民樸素敬天地鬼神,因此,沒有人敢逆天行事,當然,也就沒有人強佔他人土地。
觀點三:是民國38年8月以後,首批自福建馬尾戰敗的國軍,流竄到馬祖,只帶一把槍,其他什麼東西都沒有帶,如土匪般偷搶馬祖居民食物,強佔民房住宿,造成居民恐慌,在不知究竟下,因而有人攜帶細軟逃回大陸躲避。
觀點四:約在民國39年後,兩岸隔絕往來,由國軍大批進駐,將馬祖當作反攻大陸的跳板,以及防衛台灣的前哨堡壘,因此,在海岸與山上建營房,築碉堡,挖濠溝,在這大環境與情勢之下,軍事「強佔土地」,沒有一位居民敢說一句「不」字。
觀點五:約在民國39年至60年間馬祖居民不能夠遷移台灣,全島居民陪伴國軍困守馬祖,國年吃白米飯,居地吃地瓜飯,地瓜是從自己土地上耕種出來的,否則會餓死的,所以,每個人固守住自己的祖遺土地,不被他人佔,也無法佔有他人土地。
觀點六:駐紮馬祖的國軍至115年的今天,還沒有反攻大陸,但科技戰爭時代及兩岸情勢緩和下,馬祖駐軍減少了,在民國38年後所佔用居民的閒置土地,卻以軍用占有的冠冕堂皇理由,說成依法「時效取得」,讓原始土地所有權人呼天喊地皆失靈。
觀點七:大家都知道中華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明明有規定,對土地未能以土地法登記前,不適於民法登記之規定,且在同法第9條也明明規定,登記機關尚未設立,要把祖先早已具備時效取得條件,在可登記日,「視為所有人」。
馬祖的地政機關是在民62年7月31日設立,因此,凡是祖先早在民國62年以前留下來的祖遺土地,本來皆可適「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土地,但是地政局卻將祖遺土地自民國82年起至100年間限在「時效取得」的制式框架裡,所以,行政院於101年2月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決議要求連江縣政府要依「視為所有人」來處理。
很不幸,地政局表面上依據「視為所有人」訂定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卻在101年7月30及31日公告時,仍舊以「時效取得」受理登記。
觀點八:是祖先從民國「前」20年至38年開懇荒島,合計占有時效已經58年了,只因沒有土地登記機關,形成了未登記土地之「原權利人」狀況,而軍用土地係因戰爭地區特殊狀況而被強佔,不可算「和平」與「善意」占有,又「視為所有人」所指的「已具備769條或770條時效要件」者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視為所有人,所以祖遺土地早已超過20年時效,原權利人依法應是「視為所有人」。
最後,綜上觀點,請大家從理性面和法律面探討,祖遺土地之「原權利人」與軍用土地之「軍備局」,孰先「時效完成」?孰是「強佔他人未登記土地」?孰似俗語「鳩佔鵲巢」,事理至明。
再依誰是「土地原權利人」,誰是「占有人」?連江縣政府公告土地總登記是以土地原權利人「未登記土地」為先,而非以「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為先,又土地法第51條規土地所有權人可直接登記為聲請人,同法第54條規定占有土地後只能登記「所有人」,依法可知,誰似俚語「乞丐趕廟公?不辯自明。
身為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本人將持續彙整具體案例與相關文件,要求主管機關正視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務必依法行政,願為長年奔走的鄉親爭取應有的公道。
中華馬祖同鄉會理事長 林金官 115 10 31日



  已有 6 位網友鼓勵
朱榮忠 
資深會員 


來自 : 馬祖南竿鄉
註冊 : 2021-08-08
發表文章 : 345
掌聲鼓勵 : 748

發表時間 : 2026-11-01 08:25:15
FORM: Logged


朱榮忠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朱榮忠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土地總登記指在已完成地籍測量的地區,於一定期間內,對該縣市全部土地所進行的全面性、初始性的權利普查與歸屬登記。目的在建立國家完整、統一的地籍資料,確立最初的土地所有權與權利關係。而《土地法》上所稱的「時效取得」,是指:一個人以「所有之意思」,長期、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土地,在符合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的條件與期間後,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的制度。

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總登記(第一次登記),採公告確定性,主要是為確定未登記土地的原始權屬,在建立土地登記制度,登記的是歷史的占有事實,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3條第2項,不適用物權關於登記之規定。對已編地號、地目,公布地籍圖公告確定的土地,配合總登記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證明文件,證明無誤,即應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登記為所有人,地政機關並無舉反證推翻之法律授權。況,已編地號地目之土地,依據台灣省政府民政廳36年7月29日頒布之「台灣省土地地目明細表」應依地質好壞編定「地目等則」作為課徵稅賦之依據,已非依法不應登記土地。

依土地法第 51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由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又依土地法第 52 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管理機關)囑託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基於上述兩條文之關聯性與實務見解,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相同,皆須在主政機關公告的總登記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或囑託登記。若公產管理機關未於受理期間內依法辦理囑託登記,即喪失權利主張之適格性,在程序上即應被認定為「非土地權利關係人」,後續若他人依法申請總登記(如主張原所有人、視為所有人),地政機關應不得受理公產管理機關提出異議或主張實質權利。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
海欣 
初階會員 


註冊 : 2026-08-17
發表文章 : 31
掌聲鼓勵 : 53

發表時間 : 2026-11-01 12:44:09
FORM: Logged


海欣的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給海欣  回覆 引言 IP位址: Logged

林金官、朱榮忠兩位長輩,針對馬祖土地問題接連發文、反覆提出質疑。曾任多年地政局長、如今參選縣長的曹爾元,在數篇討論中至今未見回應,給人的觀感就是避而不談。既然以多年行政資歷爭取鄉親支持,任內的行政作為與處理經過,自然也應受到檢驗。兩位長輩持續發聲,曾經主管這項業務的曹爾元卻保持沉默,與競選時強調的豐富經驗,形成鮮明落差。這樣的態度,鄉親自有評斷。


  已有 3 位網友鼓勵
    第1頁 (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