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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當兵可以工作就不行? --閱讀人次 : 5714 來台未滿十年為什麼當兵卻要去當?公家機關上班卻不行?又不是正職公務員為甚麼不行?這是甚麼道理?如果考正職因為國家安全考量不行就算了?只是一般約聘人員.連在裡面做了快十年(只差幾個月了)的約僱的都不行?這是一種歧視嗎?




檢舉人 wrote:
來台未滿十年為什麼當兵卻要去當?公家機關上班卻不行?又不是正職公務員為甚麼不行?這是甚麼道理?如果考正職因為國家安全考量不行就算了?只是一般約聘人員.連在裡面做了快十年(只差幾個月了)的約僱的都不行?這是一種歧視嗎?
看不懂大大你在打什麼???你說你做約聘快十年了還是別人做快十年,我真的看不懂???還是在重打一次清楚一點比較好,否則看的一頭霧水 ,還有不能續簽會不會是對方不需要人了,所以不約聘也有可能的。




牛角社區有幸
在東風再起牛角復興多元就業方案
進用一位大陸來的大嫂
之前她在政府機構服務八年多
因為未滿十年
所以無法工作?
那過去的八年多為什麼可以工作呢?
它工作認真負責
將是社區下一次舉薦的
小人物速寫的對象
我想他的際遇和上開標題敘述的意思相近
就是說
為什麼當兵要人家當
工作卻不行
一個義務一是權利
哪有盡義務不能享受權利的道理
政府有雙重標準!
以後各機關如果有類似的情況
請和牛角社區聯絡
這麼好用的人
在現在社會已經不多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因上述法令規定,且現今陸委會在民進黨執政下從嚴解釋,大陸人事來台未滿十年不得擔任公職,其中公職以廣義公務人員來解釋,造成大陸人事入籍中華民國必須當兵而無法擔任基層公職,包含臨時工與工友都不能擔任
因此曹立委應該在立法院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提出修正案,以保障憲法所賦予中華民國國民工作權之基本權益

昀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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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歧視別人真的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但法律會這樣制定也是為了保護中華民國的人民權利,
所以事情總是不能兩全的!!
戀戀小情 wrote:
對押!!
總覺得大陸在馬居民被歧視嚴重...
光從平常的"大陸仔"就可以感覺了...
大家都是人...何必如此呢

愛你,沒有有效期限;而幸福是,牽你的手一起往前走。



中華民國憲法訂定人民權利義務中規定,凡年滿20之男性國民,需服義務兵役,憲法最大,兩岸關係條例,是附屬條例,其中所列,大陸來台居住人民的相關規定中亦明確指出,不得出任義務役軍官.士官,其中未含士兵,所以您入籍台灣要跟台灣法令走,服義務兵役是正常的,若要留營升士官.軍官,就會被否決,這是兩岸官方委託民間機構(海基.海協)訂定的,所以請您了解並接受,台灣馬祖大陸,其間有很多的???????,不是我們一介平民,可以理解的,只能跟著兩地的的相關規定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