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臨時停車定義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如引擎熄火駕駛人不在車內或停止時間超過三分鐘均屬停車行為而非臨時停車。
因此,如果開版網友認為自己只離開車輛一分多鐘,而執勤警員認定為違規停車時間超過三分鐘,爭議之處是違規停車是否超過三分鐘。




本人於6月12號16點53分車停在四川牛麵電前車未熄火.下車去市場對面2摟電腦維修公司拿電腦.本人想說只花1分鐘多就馬上拿好電腦就把車開走.位想到下來之後..前黨玻璃竟然出現舉告單..我單時想太誇張了..後來我跑去找那警員代號211問他為啥開罰單..他說我違規停車於紅線上.因該要開罰單有事去監理所問..單下我覺得..我好像真的停在紅線上...後來我去四川麵電看才知道原來是黃線.單時警員211明確告數我是紅線...這樣的警員會部會太誇張要開罰單也不是這樣開的...心中才想起真的恨恨不平
就紅字部分....發表一下個人見解..
本人想說只花1分鐘
你所講的一分鐘....你有在離開後...拿馬錶嗎..
..後來我跑去找那警員代號211問他為啥開罰單..
這個動作就好玩了.......原來被警察開單....可以去警察局執問......
開版的大大....以上言論....雖然都是講你不好...
但你如果反過來想....如果不是你違規在先....員警會開你單子嗎...如果就因你的違規停車....讓其他車輛因你的違停造成事故..
你的良心過意的去嗎...
馬祖在快速進步....希望你也可以在抱怨前...想想別人...因為你一時的方便....造成他人的不便...
最後給馬祖的警察.....您們辛苦了...警察節快樂






1.請問閣下警員是否有拍照存證?
2.員警若無拍照存證?!且無其他具體舉證物件?!本人建議閣下依訴願法向連江縣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訴願程序並不複雜詳情請自行參閱訴願法)。
3.閣下訴願正式提出後建議看看閣下有沒有孰識的議員關切一下(以協助民眾訴願為由而非關說)。
4.小弟之建議或許有些投機,但警員執法也應講究程序正義不是嗎?

彷彿相識一萬年,有緣渡海來相會,不知真情歸何處,祈求緣深情義重。








我被開過罰單.也不只我一人被開過罰單。
是誰的錯。
我錯了。我開車未扣上安全帶.我並未多說一句話.身邊的老婆也對我一笑.我們錯了.並非我們不在乎罰單的金額.而在乎了對與不對.當時小孩也都在車上.違規在先.多說一句.是乎對當父親的我都是不好。
簽下罰單名字後.微笑的向警察先生說了聲謝謝.
回頭孩子的母親就向小孩說明了.父親未守交通規則被開罰單.這個行為罰錢事小.重點在於危險程度上的一個提醒.還有事情對與錯的分明。




就依訴願法提出訴願嘛!人活著除了會抱怨之外還要學會掌握資訊及合法程序保護自己,或許人世間有很多的不公平?!但自己也要學會保護自己不是嗎?毫無內容及具體作法的抱怨爭不到任何公道反而只會讓大家看笑話。
怕是ㄉ人 wrote:
那依你所言只要停車就是違規嗎.那請問你馬祖ㄉ道路.都有很多車停在馬路上.那也是違規未捨麼.中華電信往機場ㄉ道路上也有停車ㄉ.復興戰備道尚未捨麼也有很多車停在馬路上.還有更多ㄉ違規停車.介壽廣場也有很多車停在廣場上.也都沒開單告發.當下我不過停一分鐘就被開單這是什麼道理.論誰都會氣.如果你ㄉ標準是違規就告發.那我建議你把山隆廣場停車ㄉ全開單.這樣才公平[我被開單後我還去廣場上看其他違規停車是否有被開單.結果是都沒有還是依樣ㄉ違規亂停].

彷彿相識一萬年,有緣渡海來相會,不知真情歸何處,祈求緣深情義重。



似乎有人想柪,來,
>臨時停車.請帶馬錶來記錄時間
此篇文章就是來理論的,他說一分鐘,你人下車到店裡面,拿了電腦,在回到車上中間只有一分鐘,試問,開單的警察是"事先就把罰單寫好嗎"?
這樣當然會有人質疑一分鐘的真實性。
>被警察開單.有問題.不要到警察局執問
不明不白的罰單我也會有疑問,這點我沒話說,順道一提,是"質"問,不是執問。
>臨時停車.就像開車未扣安全帶違規
上面哪裡扯到臨時停車就像開車為繫安全帶一樣違規?不然你去叫站長調伺服器資料出來看有沒有人修改過文章。
>臨時停車.就是做錯.被罰別來硬柪
吃相真的很難看…
1.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黃線從夜間八時至翌日七時為許可停車時間。
開板的有說:6月12號16點53分。沒錯吧?請自己看清楚時間。
嗯?紅線?給你看紅線的:
2.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紅線禁止停車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紅線全日禁止停車。
請問:附近有什麼標誌或是附牌標示嗎?
你還有什麼要反駁,來。




原本不想再做回應了.
但是實在是看不下去了.我想你們可能爾偶回馬袓玩吧.
下次回馬祖時多多留心.留意.所提的地點.不要再說些讓人搞的霧煞煞的話.
中華電信路口確實是有劃黄線.也確實停了整排的車子。
但並非整條劃啊.也只有路口十公尺黄線.最重要提醒有經過的民眾.要注意車是停在非黄線上.且都是停靠路邊.我看要去開罰單很難哦.還有戰備道上.除山朧廣場(被開單也不只你一人啊)再來是介壽堂.是有車子停.但我所知也是有人被開罰單啊.不過被開的人並未上網叫冤.我想他也自知理虧吧.




怕是ㄉ人 wrote:
本人於6月12號16點53分車停在四川牛麵電前車未熄火.下車去市場對面2摟電腦維修公司拿電腦.本人想說只花1分鐘多就馬上拿好電腦就把車開走.位想到下來之後..前黨玻璃竟然出現舉告單..我單時想太誇張了..後來我跑去找那警員代號211問他為啥開罰單..他說我違規停車於紅線上.因該要開罰單有事去監理所問..單下我覺得..我好像真的停在紅線上...後來我去四川麵電看才知道原來是黃線.單時警員211明確告數我是紅線...這樣的警員會部會太誇張要開罰單也不是這樣開的...心中才想起真的恨恨不平
我想,幫忙排個版加上標點符號,
大家會比較知道你在說什麼:
本人於6月12號16點53分,車停在四川牛麵店前,車未熄火,
下車去市場對面2摟電腦維修公司拿電腦。
本人想說只花1分鐘多,就馬上拿好電腦就把車開走,
沒想到下來之後,前檔玻璃竟然出現舉告單...
我當時想太誇張了...
後來我跑去找那警員(代號211),問他為啥開罰單...
他說我違規停車於紅線上,應該要開罰單,
有事去監理所問。
當下我覺得,我好像真的停在紅線上...
後來我去四川麵店看,才知道原來是黃線,
當時警員211明確告訴我是紅線...
這樣的警員會不會太誇張,要開罰單也不是這樣開的...
心中才想起真的憤恨不平。
OK,了解前因後果之後,其實您可以這樣做:
1.真的是三分鐘嗎?基本上,依警察的立場來說,他們絕對比你了解,哪
裡有監視器,所以,如果您認為沒有三分鐘,可以去請求他們調監視器出
來看。
不過我得提醒一下,警察不太可能為求業績,漠視三分鐘的規定,所以
如果要調監視器....
2.紅線與黃線的爭議:不管是紅線還是黄線,"16點53分"就構成違規條
件,就算警員一時口誤跟你說成紅線,只要您沒有「證據」(ex.錄音、或
有第三人在場可以證明),或是罰單上沒寫「紅線」,您都無法擺脫違規
在先的事實。
3.我可以理解您的氣憤,但是,如果連基本的表達都讓人不易理解,大家
實在很難跟您有共鳴。網路言論不是講話,其實不太需要您在字裡行間,
向讀者強調您身為馬祖人的正統。ex.我"單"時想太誇張了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臨時停車定義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如引擎熄火駕駛人不在車內或停止時間超過三分鐘均屬停車行為而非臨時停車。
1.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黃線從夜間八時至翌日七時為許可停車時間。
開板的有說:6月12號16點53分。沒錯吧?請自己看清楚時間。
依法論法
這樣看來6月12號16點53分 是可以臨時停車的
人民相對於警察來說是弱勢團體
所以你最好的方法就是你提起申訴
表明你停車時間確實小於三分鐘
至於停了多久 開單的警察應該有舉證之義務 如錄影存證
要不然難免有執法過當 欺壓弱勢之不良社會觀感
畢竟先進國家之警察現在對於違規 都要錄影存證
免的最後都落入各說各話




ShadowPiano wrote:
似乎有人想柪,來,
>臨時停車.請帶馬錶來記錄時間
此篇文章就是來理論的,他說一分鐘,你人下車到店裡面,拿了電腦,在回到車上中間只有一分鐘,試問,開單的警察是"事先就把罰單寫好嗎"?
這樣當然會有人質疑一分鐘的真實性。
>被警察開單.有問題.不要到警察局執問
不明不白的罰單我也會有疑問,這點我沒話說,順道一提,是"質"問,不是執問。
>臨時停車.就像開車未扣安全帶違規
上面哪裡扯到臨時停車就像開車為繫安全帶一樣違規?不然你去叫站長調伺服器資料出來看有沒有人修改過文章。
>臨時停車.就是做錯.被罰別來硬柪
吃相真的很難看…
1.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黃線從夜間八時至翌日七時為許可停車時間。
開板的有說:6月12號16點53分。沒錯吧?請自己看清楚時間。
嗯?紅線?給你看紅線的:
2.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紅線禁止停車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紅線全日禁止停車。
請問:附近有什麼標誌或是附牌標示嗎?
你還有什麼要反駁,來。
ShadowPiano~我不是想來柪~我只是看了前面回的文給我個人的觀念回文
你還有什麼要反駁,來。
沒什麼好反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寫很清楚
1.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黃線從夜間八時至翌日七時為許可停車時間。
上.禁止停車~下.臨時停車~上下是不同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鎮:
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6」,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說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已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者,得免設之。本標誌為藍底、紅邊、紅色交叉形圖案。
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黃線可以臨停,不過,引擎未熄火、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狀態。紅線禁止臨停。




首先,我為我知識缺乏的部份道歉,我並沒有去查詢臨時停車規範的部份,
再來:黃線可以臨停,不過,引擎未熄火、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狀態。紅線禁止臨停。
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還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臨時停車定義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如引擎熄火駕駛人不在車內或停止時間超過三分鐘均屬停車行為而非臨時停車。
開板的當下車上有副駕駛嗎?後座有人嗎?有人的話那些人有汽車駕駛執照嗎?
車輛沒熄火,但是駕駛人卻不在駕駛座,沒有保持立即行駛狀態算不算違規這我是不知道,但就字面上解釋來看,已經違規在先了吧,
就像si說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寫很清楚,夠清楚了吧,
另外,一分鐘多和三分鐘的爭議,以及警員的執法依據,電視新聞也報導過了,警察有所謂的"業績壓力",當然啦,我們要體恤敬業的警員的辛勞,不能一竿子打翻一整艘船,就是部分人士讓民眾對部分警員的執法態度不敢恭維,要是真的站得住腳,一分多鐘就是一分多鐘,當然,前提是上訴情況並沒有違規,
開板的可以考慮去電子公路監理網申訴,要是結果不滿意可以再去到案處所(監理所、站或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受理單位就會轉送管轄地方法院審理,不過最快最直接還是去看有沒有監視器啦,調的出來就慢慢算有沒有超過三分鐘吧,
就這樣。




前幾天看新聞~(TVBS)有一個高雄市議員也是~自己超速被攔~還嗆聲!!
我看版主是跟他學的吧~要不你也選個議員~把警察局長叫到議會裡面罵一下~
真好笑就是這些人~是非都沒了~你還有臉在這邊大放厥詞!!
你不犯錯~他找你那是他有問題~
你犯規在先~你還有話說~OOXX的勒~小孩子也有樣學樣~難怪高雄有這樣的議員~七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