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這樣的多元就業進用方式真是太離譜了!! --閱讀人次 : 8707 代貼~~~~~
明明有些人有收到多元就業工作通知,但還沒面試名額卻被踢除掉,可以請面試的主管說明白原因嗎?明明進用多元就業人員是九個,可是據說現在才入取八個人,那留下的那個位置是要給誰呢?????真正需要工作而且符合多元就業條件的人卻沒被入取,會不會太沒道理了,聽說田沃社協理監事開會決議田沃人優先入取,憑什麼?勞委會多元就業只照顧田沃人嗎?有身心障礙者也排除在外不入用嗎?這像話嗎?那乾脆請田沃社協理監事直接規定只用理監事家族的人不是更好嗎?可不可請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




你這個還好,你有聽過多元就業服務站主任面試的嗎.這個事情是發生在去年度,她的權力很大,(為什麼多元就業服務站會在縣府裡面上班)它是勞委會的(在縣府裡面上班有沒有付水電費請相關單位好好查一下.




代貼~~~~~
明明有些人有收到多元就業工作通知,但還沒面試名額卻被踢除掉,可以請面試的主管說明白原因嗎?明明進用多元就業人員是九個,可是據說現在才入取八個人, 那留下的那個位置是要給誰呢?????真正需要工作而且符合多元就業條件的人卻沒被入取,會不會太沒道理了,聽說田沃社協理監事開會決議田沃人優先入取, 憑什麼?勞委會多元就業只照顧田沃人嗎?有身心障礙者也排除在外不入用嗎?這像話嗎?那乾脆請田沃社協理監事直接規定只用理監事家族的人不是更好嗎?可不可請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
*我想有這個必要請田沃社協的頭兒出來說明喔!




真的很離譜~~
聽說理事三等親錄用了兩位,候用有一位,
能把多元就業搞成家族事業,真是太厲害了.
相信這應該不是勞委會多元就業方案的宗旨吧.
把位置留給特定人士,而排除身心障礙人士,
說是田沃理監事會議的決議,實在是不敢相信,
這些人有這麼冷血自私嗎?不會吧!會不會是誤會啊.
姑且不論多元就業的宗旨何在,至少社區協會應該也是幫助弱勢才對,
此事若是真實的,那社區協會應該好好檢討一番,想想創立宗旨,
若是誤會,那麼就趕快出面澄清,
免得壞了田沃社協的名譽了.




多元就業這個工作本來就是幫助弱勢的
而不是把有符合資格優先入取的人選踢掉
把自己想要的人選先入取
剩下來再看看有沒有位置
才想到那些需要的人
甚至即使有剩名額
也不會見得會讓給真正有需要的人
倒楣的永遠都是那些人
就連有些公家機關也是這樣
明明公告某個職位缺人
排除正職人員不說
約聘人員去面試
結果就是真正有實力的沒入取
反而那些沒實力的人入取
為什麼呢?????
因為早就內定好人選啊
所以有實力的人當然不會被入取
而且內定人選還沒面試
大家都知道這位置就是他做了
這樣像話嗎
選舉是選真正幫助鄉親的官員
而不是選出來搞一些有的沒的
鄉親們腦袋真的該清醒一點了
是要往前看
而不是越走越退步
不然小地方真的完蛋了
永遠不會進步了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做人真的是不夠厚道
格局也不夠大'眼觀也看的不夠遠
而且也違背了勞委會多元就業計畫的宗旨
現在這時代您真的能隻手遮天嗎?
但如果這不是事實
那也該出面說清楚
免的社區理事'監事背著莫名的黑鍋
您有這個資格承受這個這各責任嗎?
真的不行就請放手吧!




因春節期間返台,沒有做回應,深感抱歉
田沃社區發展協會做以下說明:
一.本社協多元就業進用人員.並沒有理監事三等親入用者.
二.就業服務站電話通知.並不代表入用.因要工作人員勝過核定人員.
所以不錄用就不面試.
三.勞委會核定9+1人.社協以入取2人身心障礙者.並沒有排除身心障礙者
本社協多元進用人員都是合法入用.如對本社協有任何疑問的.請來電至0836-88155




嗆聲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要別人接位也要有人退才能接啊,
所以不要做無謂的爭論.
根據田沃社協的說法,那請問一下,
(1)沒錄用三等親,那常務理事的老婆和總幹事媽媽為什麼有錄用?他們辭了嗎?如果辭了,為什麼會員沒人知道?還是理事長說他們辭了就算辭了.
(2)是哪一條文規定不錄用就不面試的?那你不面試又怎麼會知道誰適用呢?這就等於你高興用誰就用誰,不也等於是家族事業了嗎?
(3)說沒有排除身心障礙者,那請問明明還有一個空缺,對一個瘖啞的身心障礙的孤兒為何不錄用?那空缺又要留給誰?能說明一下嗎?




對日漸蕭條的馬祖地區而言,
多元就業方案一向是地區鄉親寄以厚望的工作機會,
但無奈僧多粥少,無法滿足每一位的需求.
每年到這時候,相信各單位都一樣,
對於要用誰不用誰傷透了腦筋,
不過,根據了解有些單位就處理的很好,
對於弱勢團體優先錄用,其他名額由其他符合資格的人抽籤錄用,
沒有進用到的人明年優先,
相信如此大家都可以接受.
當然已錄用的人一定要珍惜工作,否則一樣要把將機會讓給別人.
居上位的人,一定要懂的利益迴避和秉持公正的心,
不能為所欲為,否則將會造成地方上的紛紛擾擾,
這就違背了勞委會的美意了.

公道人



我現在真的搞不懂,多元就業進用人員到底是理事長說的算,還是就業服務站主任說的話算數,前一陣子某社區發展協會也發生類似情況,聽到是就業服務站把它推給是理事長的權線,能否回答以上的事情.做說明.




肆、 推介派工及人員進用
二十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程序建立失業者候用名冊:
(一) 由失業者親自填寫求職登記表,並註記時間。
(二) 將失業者之求職登記表資料,輸入至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中。
(三) 透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篩選出符合資格之失業者。二十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核定函之計畫類型及核定人數,依下列規定自候用名冊中篩選出推介名冊:
(一) 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辦理求職登記滿五個月仍未就業者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對象為限,並以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推介對象。依據計畫核定人數,考量工作配置地點與工作項目需求等因素,篩選出計畫需求人數之三倍名單為原則。
(二) 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及辦理求職登記日前連續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為優先推介對象。依據計畫核定人數,考量工作配置地點與工作項目需求等因素,篩選出計畫需求人數之五倍名單為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篩選出失業者,並先電話確認其意願。如有必要,以書面通知。
經前項聯繫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印製推介名冊交予用人單位進行遴選。
二十五、 用人單位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之推介名冊,應於一週內完成面試並回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遴用結果(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用人員人數與資料)。用人單位若未遴用足額,依其意願可再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推介,但最多以三次為原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回覆用人單位核定派工函得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函上須蓋用承辦人及主管章)。
二十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核對用人單位之人員遴用結果、延用人員以及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後,將其人員資料建檔(如有部分工時者亦應註明),並印製該項計畫之人員進用名冊,併同留用人員名冊存檔備查。
推介未獲錄取者名單置回候用名冊。
二十七、 三年期計畫續提申請案,得於經核定之續提計畫名額中保留最高半數,延用原進用人員。延用人員之工作津貼由本會補助之計畫經費支應。
於原住民鄉執行並進用原住民族失業者之計畫,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團體並進用身心障礙失業者之計畫,如為延續上一年度之計畫,得於續提計畫核定名額內,延用原進用人員。
二十八、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執行計畫需求,參考第二十四點推介次數及倍數等相關規定,辦理聯合面試及派工。
二十九、 符合本方案進用資格條件,但非屬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作業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失業者,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個案管理員評估適合參與本方案工作,且該失業者亦有參與意願,得經其同意加入專案類別資料,俟該筆資料轉入本方案資料庫後,進行專案推介。
因計畫被終止而需重新尋職之進用人員,得由個案管理員進行專案推介(或遞補)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
三十、 用人單位自收悉核定派工函,或於完成聯合面試後,進用人員始得開始上工,並將實際上工人員及日期通知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十一、 用人單位之計畫,自本會核定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須完成人力之推介、遴用、報備、核定派工。
三十二、 用人單位應以進用及工作規範作為訂定契約之參考範本,或作為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工作期間權益之參據。
三十三、 用人單位如遇進用人員與留用人員離職,須依規定辦理人員更換、遞補,並應於人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用人單位通報離職員額(含延用人員)後,依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介及派工作業。
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予註銷該名額。
三十四、 進用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要求轉換至其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單位工作。
同一單位不同類型計畫之進用人員中,如有適性就業之特殊情形者,得提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核定後辦理轉換。
三十五、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經用人單位理事會(董事會)通過後,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酌其資格經歷與計畫需要審理同意後始得聘用。解職時亦應敘明正當理由,提請理事會(董事會)通過後,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
因理事會(董事會)舉行時間,以致前項規定造成進用及解職發生困難者,得舉證報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於下次理事會(董事會)補行通過之程序。
三十六、 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之進用資格,不受本方案進用對象之限制。但應遵守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且不得由該用人單位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兼任。
專案經理人曾任經理相當職務之認定方式,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理之。
三十七、 有關本方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特殊情形者,非因資訊系統勾稽程序落差所致之情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推介前依據下列項目予以評估:
(一) 個案最近一年家戶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參考本局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職業字第○九四○○○三四○一號函頒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之方式,請失業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 個案所領取之退休金不足以支應最低生活所需,且有無工作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扶養責任。
(三) 個案之就業能力與居住地點之就業機會匱乏。
(四) 未符合上開條件,但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個案亟需本方案之協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地訪查確認有其必要者。
三十八、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進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 輔導進用人員簽署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意願書。
(二) 彙整用人單位所進用人員之投保資料,送本會職訓局彙整提報勞保局勾稽註記。
(三) 無法於二個月內完成人力遴用、報備、核定派工之用人單位,應註銷其未進用之核定名額,並將註銷結果副知本會。
(四) 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作業者,應註銷其名額,並將註銷結果副知本會。
(五) 為用人單位無法繼續留用或延用之進用人員辦理就業推介作業。
(六) 輔導依進用及工作規範第八點所列各款情形終止計畫之進用人員就業。
(七) 用人單位如有人員異動頻繁或大量離職等情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詳細了解原因,必要時得暫停人員離職遞補作業。暫停遞補作業期間得不計入第四款之一個月作業期。
**附加Word文件檔: matsu-e74e4d39781364e63eef9b85d6a596f7.doc
上面是我目前在網路上找到的多元就業(民間團體)作業手冊,內容提供大家參考了。
聽說有新的多元手冊,目前沒找到,可是它們的大方向都是一樣的,只是100年01月05日後要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推介說。




地獄使者 wrote:
我現在真的搞不懂,多元就業進用人員到底是理事長說的算,還是就業服務站主任說的話算數,前一陣子某社區發展協會也發生類似情況,聽到是就業服務站把它推給是理事長的權線,能否回答以上的事情.做說明.
地獄使者 wrote:
樓上的你的好意我心領了,我不是要看法條,請針對我的問題回答.
一.理事長即使有權限,也沒有權線!
二.就業服務站是媒合單位,社區發展協會是用人單位,進用人員本身主管自己的身體,.....各有狀況!
三.聽過「皇帝不急,急死太監」吧?如果您不管「法條」?那.........這件事......皇帝急?還是太監急?........都有可能!
四.我也曾經應徵過工作,當對方要我的時候,「董事長」或「總經理」甚至「科長」......說了都算!
五.當「董事長」說:這事要問「總經理」....... 「總經理」又說:這事要問「董事長」.......您應該知道「如何自處」?
六.馬祖地方很小,彼此都認識,拒絕的話......很難具體呈現........自己體會囉!
七.像您表現的如此強悍!誰敢「拒絕您」?誰又膽敢「不拒絕您」?

輕鬆一點!小心憋壞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