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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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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桃園大溪(故鄉:馬祖仁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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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16 17: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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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個超級大笑話? --閱讀人次 : 26087

1.土地對馬祖人來說.是安身立命的根基.也是世代相傳的祖產.一旦被政府強行徵收.將引起社會動盪以及馬祖鄉親與政府間勢不兩立的嚴重對立!我們的政府及官員卻無此共識?

2.馬祖戰地政務期間.因戰地政務需要.不少民地民房被佔用作為軍事用途.這是不爭的事實.也無可厚非.因為當時軍民大家都在同一艘船上.要同舟共濟.共體時艱.守護馬祖.只能說是時代的悲劇!只是.戰地政務解除了.難道不應『還地於民』嗎?

3.在2011.6.4『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法律修正案』通過.明訂金馬地區之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返還.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即「無償返還」該土地於原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只是.個人認為:「無償返還」讓鄉親取回被國軍佔用的土地.此非政府的德政.而是屬於離島居民遲來的程序正義!(很簡單的道理.我借你們家的土地來用.60年後還給你.不應該嗎?)

5.王長明村長.做足了功課.起頭為馬祖鄉親的土地問題.奔波、忙碌、爭取、奮鬥不懈.令人感佩!是怎麼樣的政府.可以讓土地問題懸而未決超過60年?行政效能?還是缺乏苦民所苦同理心?吃盡小老百姓的豆腐、佔盡小老百姓的便宜?說穿了還不是為了與民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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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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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17 08: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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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48 條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土地法第 49 條 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
土地法第 50 條 土地總登記辦理前,應將該登記區地籍圖公布之。

從王長明村長提供的馬祖日報,我們查證發現:
一、65年辦理土地總登記公告天數不足是笑話。
二、沒有繪製公布地籍圖是笑話。
三、機關學校登記核發了公有土地所有權狀計126筆是笑話。
四、據說當年是為了爭取行政院農復會的農業發展基金的補助款,所作的農業活動人口耕地面積調查。與土地總登記的行政程序完全不合,把它說成土地總登記確實有點誇張,也可看出軍政時期的公務員無知又無能。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今天拿出來檢驗,總算真相大白;但是,已經把老百姓害慘。

到了83年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國有財產局進駐了,變本加厲增加核發機關學校公有土地所有權狀到700多筆。還讓國防部登記了1531筆土地。這還不夠,又將65年以後被軍方佔用,或行政機關佔用已發所有權狀的土地,就認定為占有中斷喪失占有,塗銷了人民的所有權狀,把土地改登記在公有名下,不知受害的人有多少,這都是笑話。難怪今天民怨這麼深,深不見底,由此可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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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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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18 06: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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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盟弟網友已取得所有權狀依法繳稅的土地,已有絕對登記效力,被地政機關逕行塗銷後改登記在北竿鄉公所名下,這是法所不容,但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82年進駐馬祖地區後變成普遍的現象,根本是違法濫權亂來,也是今日民怨沸騰的主要原因。本人認為地政機關應該要負起責任,主動調查後造冊陳報內政部更正,以消弭民怨。有錯就要改,這是地政機關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以下大法官解釋文可以參考。

大法官釋字第 598 號解釋文:
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為執行本條更正登記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此一規定,符合母法意旨,且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均無牴觸。
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上級地政機關得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同條第三項:「前項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範圍,由其上級地政機關定之」;及同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而為更正登記」者,「得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無須報經上級機關之核准。此等權限授予之規定,逾越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範圍,並牴觸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有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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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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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18 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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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哥您好

幾個月前向您請教,有關新舊權狀面積登載不同之事,當時向地政單位詢問,卻找不到變更登載的記錄而產生的誤會,

直到我向稅捐單位提出,要求退還多繳的稅金時才被告知:當初那張權狀裡有二筆土地,其中一筆被徵收蓋機場(舊權狀的地目只有一筆),

這跟我們所認知「一筆土地、一張權狀」不同,也許是我孤陋寡聞吧(當時我家在機埸旁的耕地也是一筆一張權狀)!

本來此事要向朱大哥報告,只是當時您去了馬祖,為土地問題提供縣府寶貴意見,因此沒連絡上您,

之後我也忘了,真感抱歉!

我感謝所有為馬祖土地問題發聲的鄉親朋友們、
要回我們祖先的土地要一直努力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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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說不停,新的記不住.......
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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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19 07: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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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雷盟弟網友家旁的「防空洞」在65年土地總登記時,就被北竿鄉公所登記走了事後才知,那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可以申請登記嗎?我們看土地法怎麼說:

土地法
第 51 條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

第 52 條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第 53 條 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第 55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由以上法條,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地政機關接受政府機關聲請或囑託土地登記,應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公有地要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聲請或囑託登記,要附的,就是徵收補償或價購的證明文件,才能登記。否則,就要等到土地總登記程序走完之後,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登記為國有。

馬祖地區的土地在65年、89年兩次土地總登記被政府機關登記了大部分私有土地,更離譜的是有許多人民同意政府機關先行使用的土地,政府機關都發了證明書,也不許人民申請登記,這樣合法嗎?相信鄉親心知肚明。

地政機關本應「依法行政」是天經地義的事,很遺憾馬祖的土地問題處處看到地政機關「違法亂政」。為什麼不將政府機關不合法登記的土地,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98 號解釋文報請內政部地政司更正,早日還地於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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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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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1 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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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62年設立地政機關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至今拖延了40年,還在辦理土地總登記,這是天大的笑話訝!

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解釋。)連江縣政府說:此類案件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 條之l 第2 項規定。

經查這些已駁回確定的案件,地政事務所可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或訴願法第80條規定,撤銷之前違法的行政處分,並通知申請人重新送件審查,結果請了6個專案人力,二年半過去了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至今為止一件權狀都沒有發出,這不是笑話嗎?

更勁爆不可思議的是「連素秋」前主任,積壓案件怠惰到這種程度,去年還因為不假搭機回臺灣曠職被抓包,考績根本不符合考列甲等的條件,還年年拿「甲」,負責督促的縣政府團隊沒人簽辦懲處,是誰崇壞了她,總該究責吧!這種知法玩法的法匠,還把為民服務掛在嘴角,這還不是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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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台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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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1 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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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妳啊的形影 暝來肖想日牽掛

恨世間 土地啊 空笑夢 一場風聲
夢醒來 只有我
名是寂寞字看破

悲戀的島嶼 (ㄉㄜ - ㄙㄨ)
及討袂回來祖公祖媽所留下來的土地


這就是馬祖土地悲歌
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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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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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2 0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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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打了一通電話給縣政團隊的高官,向他請教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法源依據,這位高官回答我說:從83年開始辦理測量,89年開始受理土地總登記,多數的案件多已駁回,或行政救濟確定,這次挑選未完成登記的土地公告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是依據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視為所有人」的決議辦理,一切依法行政,合乎法規命令的授權。乍聽之下好像有理。但是,看了以下的法律條文,簡直讓人嗤之以鼻不可置信。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訴願法第 80 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由以上三法條,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已確定的案件,有了「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適用之後,地政機機或縣政府依法是要依職權撤銷或變更違法的行政處分,並通知送達申請人重新送件審查。我們的縣府團隊至今沒有通知人民,只有依據「處理要點」發了一張公告說:要人民在六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成人人都可以申請,還把它說成是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這「處理要點」是「行政規則」不是法律,可以拿來當作土地總登記的依據,不是笑話嗎?況且,如果鄉親一年後才知悉的話,當向地政機關申請,結果發現土地已變為國有,有無損害鄉親權益呢?法定期間不是五年內嗎?不無疑慮啊!

明明不是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案件,硬要說成重辦土地總登記,這裡面有太多的政治權謀,都是「連素秋」前主任誤導人民造成的錯,為什麼不務實一點呢?趕快悔改吧!不要再鬧笑話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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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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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3 13: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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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38條:「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
前項土地總登記,謂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為土地登記。」

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未將軍方強占搶登的土地納入,也未將縣有、鄉有不法登記的土地納入公告,不符土地法有關土地總登記的條件,有違法之虞。再說,政府機關占用民地既是不爭的事實,為什麼不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98 號解釋文報請內政部地政司更正,塗銷政府機關非法登記的土地,再一起公告呢?

戰地政務在馬祖施行了36年,這是馬祖的軍政時期,解除戰地政務之後施行民主法治也20年了,早已是軍民分治各司其職的時代了,我們的縣政團隊好像還在做軍民共治的事?這是笑話啊!拿出一點勇氣,為鄉親做一點事, 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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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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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4 16: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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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又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上開決議之見解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但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

這個決議告訴我們七個關鍵的重點:
一、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
二、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
三、審查無誤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
四、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
五、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六、不適用於已完成登記之土地,以維護登記之安定性。
七、個案如經法院判決應予塗銷登記者,尊重該判決結果。
再加上之前「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共八點。

這二次決議內容沒有隻字說要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那既然沒有說,縣政團隊敢說敢作,揭穿了就是「權謀」和「懶」而已!把政府的公權力玩弄於股掌中,這還不是笑話嗎?

那鄉親一定會問說,地政機關究竟要怎麼做才合法呢?依個人淺見,如果縣政團隊有心,應該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做,行政程序是沒有捷徑的。
一、有了新的函釋,就表示之前地政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處分都是錯誤無效的。地政機關應當勇敢認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訴願法第 80 條規定撤銷原來違法的行政處分。
二、廢止無主土地代管的公告。
三、清理出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的案件(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再清查6845筆未完成土地權屬登記的申請人,踢除審查中、調解中、訴願中及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程序審查案件後,應各別發函送達取證,請原申請人在期限內重新送件申請,無法送達案件,再辦理公示送達,或寄存送達。
四、對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人民異議的案件,重新受理人民申請;對人民提出申請登記,政府機關異議的案件,駁回政府機關的異議。
五、對從來沒有申請過的案件,輔導申請人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調解程序取回土地,權利並不會受損。
六、重新啟動審查、公告、發狀作業。

提醒地政機關,凡事要符合行政程序,才可減少日後的糾紛,該做的工,該有的程序,一步都不能省,這次既然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對已被駁回確定的案件,催促重新送件,送達取證的工作本不能少。

簡單舉例:某甲的土地登記申請案在100年12月被地政機關駁回了,他不知道這次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的公告,也沒有接獲地政機關可重新送件的通知,直到102年12月,他聽友人說,可以「視為所有人」重新送件審查,結果案件送到地政機關,地政人員告訴他,這筆土地已在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期間,被某乙登記了,而某甲的申請案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某乙依據的卻是行政規則,基於法律優位原則,這筆土地如果提起爭訟,應該還是某甲的吧!地政機關不就是登記錯誤。但是如果地政機關有依法定程序通知送達,某甲並未在期限內提出申請,這筆地就是某乙的了,不是這樣嗎?縣政團隊,您可聽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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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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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5 15: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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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時把許多有住家房屋的土地不分青紅皂白的都送給國有財產局了,老人家在自己的土地上的房子住了幾十年,結果去登記時才發現房子已不是自己的了,想要回來就得買,甚麼跟甚麼,92年時之前參與作業的人員.官員.縣長等都不用負責嗎?當時縣長大筆一揮就把許多鄉親的土地(上面有建物)白白就送去出了,怎麼都沒人說話或要求檢討負責,每天還在吵有的沒的,要回這個要回那個的,悲哀呀...........想哭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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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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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25 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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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專業,不守法,不懂法,不敢執法,怠忽職守,太混了,才是馬祖鄉親討不回土地心裡的痛。

回顧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我們的楊縣長說:要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縣府說:有安輔條例適用的土地計有:6 仟324 件約9 仟6 佰筆。現在快三年了,一張所有權狀都還沒有核發,鄉親還要等多久?這是有效率的縣府團隊嗎?這不是笑話又是什麼?

馬祖日報099-01-12 wrote:

政院專案會議 馬祖土地問題獲重大突破

 【本報訊】縣長楊綏生、立法委員曹爾忠昨天聯袂出擊,一起出席關切由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終於讓馬祖土地問題獲得重大突破;法務部在會議中做出解釋,對於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也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這項解釋,將可能讓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土地登記申請的鄉親,可以重新獲得許可;對於法務部這項有利鄉親的解釋,曹爾忠在會議中以「眼淚都快掉下來」來形容自己的心情。

 行政院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昨天下午在內政部召開第二次會議,由兼任福建省政府主席的政務委員薛承泰主持,包括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相關部會都分別派次長、司長或承辦單位主管參加,縣長楊綏生率同民政局代局長李依寶、消保官張龍德、地政事務所主任洪獻章及多位承辦人員參加這場攸關馬祖土地問題的關鍵會議;立委曹爾忠也到場關切應他要求成立的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

 縣長楊綏生在會議中表示,他原認為交通是馬祖首要待克服的問題,但是從上任至今,接獲鄉親陳情或不滿的最多案件卻是土地問題,他更以「民怨」來形容當前馬祖的土地問題。他除了請專案小組代表們共同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以外,對於地方政府應該承擔的人力、經費及行政作業的工作,他一定會全力給予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這場會議的關鍵議題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是否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相關規定。代表法務部與會的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表示,經法務部分別從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的立法目的、體系解釋或基於法律的平等原則來看,法務部認為,對於人民在安輔條例施行前(即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依土地法申請土地總登記測量的申請案件,於安輔條例廢止前(即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仍由地政機關受理者,可以適用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在聽取法務部這項關鍵性的解釋後,曹爾忠對於法務部的解釋,他除了代表馬祖鄉親表示由衷感謝以外,更表示願意「跪求」各部會支持,來共同解決馬祖存在已久土地問題,曹爾忠一番感性的言詞,讓所有在場的與會者為之動容。

 據瞭解,法務部這項解釋可望讓之前馬祖地區超過半數以上被「駁回」的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敗部復活」,對解決馬祖土地問題踏出極重要的一大步。但由於馬祖土地問題延宕已久,這項解釋也將衍生許多待克服的問題及工作,包括已登記為國有土地該如何解決,地政機關必須投入大批人力重新審理土地申請案件等。

 縣長楊綏生除了對相關部會的支持表示肯定及感謝以外,也再度重申縣府將全力配合,讓地區土地問題在最短時間內獲得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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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祖的土地問題.是歷史的共業.也是馬祖人心中永遠的痛.更是一則驚世駭俗的連續劇.只是.不幸的是.馬祖鄉親大都演的是苦旦、悲情的腳色.讓人鼻酸卻也哭笑不得!60年了.這齣戲還在上映中.主角卻因老一輩的逐漸式微及凋零.改由中生代來接手.至於結局呢?沒人有把握.縣府當局及百姓都在努力之中.希望能夠扭轉乾坤.讓原本的悲劇能夠變成喜劇收場?

2.不可諱言的說.執政當局也在努力處理土地問題.所以.才會有這一次的土地總登記.一碼歸一碼.這次的土地總登記有可能是最後一次.截至明年(102年1月31日).請鄉親無論如何都要前去辦理登記.盡全力爭取.拿回多少算多少!

3.馬祖的土地問題.是剪不斷卻理還亂的陳年亂帳.現在是講法律、提證據的時代.要從軍方(國防部或國有財產局)拿回屬於鄉親的土地.除了修法.別無他法.因為.現有土地法對鄉親是不利的.只是.要將已放進口袋的地.再叫他(軍方)掏出來給你.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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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金馬鄉親祖先土地,不要太灰心,真理是越辨越明,如果真理辨不明,字典裡就沒有真理字言,是政府〈行政院、內政部、監察院、馬祖連江縣政府、國防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是非不分,十二月間到凱道去發聲揪出更多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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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申請登記的土地被駁回了,當99年1月11日行政院跨部會組成的「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測量的申請人,有安輔條例適用之規定。地政機關和縣政府就應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訴願法第80條規定,依職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或接受申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程序審查。很遺憾,我們的政府都沒有處理,對人民重新再送件的案子,還是照樣的以原來駁回的理由,再繼續駁回,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案件,等同沒有安輔條例適用,這就是今日為人民所詬病的主因。縣長辛辛苦苦爭取回來的安輔條例適用,立法委員的眼淚都快掉下來了,結果「連素秋」前主任,就是故意不做,這樣的公務員這麼「懶」,還適任嗎?我們的縣府官員為什麼不查處呢?再不查處,嚴然成了縣長連任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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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登記的祖傳土地,在戰地政務時期被政府機關占用了,地政機關可以受理該機關提出異議嗎?為什麼地政機關不用通知提出異議機關補正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就將案件移送調處呢?這樣處理不是有業務違失嗎?唉!官官相護推諉缷責又添一椿,這又是笑話呀!

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土地法說: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寫的夠清楚了吧!異議人是要提出證明文件,才能受理異議的。軍方強占民地,沒辦徵收補償或價購的證明文件,我們的「連素秋」前主任,就是要接受軍方的異議,且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好不手軟,一個領取為民服務薪俸的公務員,成了軍方的特務打手,這是多麼恐怖的一件事情,縣府團隊如果不把她違法的行政處分揪出來,依法查處,是無法平息民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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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官• 中國文化大學 wrote:
本人感同身受, 83年申請, 85年申請重測,符合安輔條例, 97年10月?遭駁回, 97年11月訴願,被駁回, 99年1月再訴願, 99年6月決定:原處分撤銷, 3個月另行處分.?一年不處分, 100年8月訴願, 101年3月決定:限一個月處分,迄今仍未處分,像話嗎?(10月11日14:11)

吳大哥的土地登記申請案,擺明就是地政機關的怠惰,應該有業務過失,很遺憾,我們的縣政團隊自身難保,沒有餘力查辦這種積壓公文的地政人員。所以,地政人員根本不怕,有的還大聲說:有種你來告我啊!這就是鄉親的無奈呀!
訴願法第 95 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訴願法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這事件地政機關的原處分被上級機關撤銷了,卻不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這不是抗命是什麼?巧的是都發生在我們的「連素秋」前主任的任內,這個人不聽從縣長的指揮領導,不就成了馬祖的「武則天」。這樣的團隊不依法行政,沒有把法規命令放在眼裡,也沒有把人民的權益放在心上,縣太爺還這樣縱容她,還有什麼能力為民服務?談什麼行政效率?這不是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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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31 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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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2012-10-30 wrote:
馬祖立委陳雪生就土地問題對行政院長的一段總質詢
立法委員陳雪生說:
一、薛政務委員及內政部也非常熱心協助連江縣政府處理土地相關事務;只是相關的行政程序與規則要求連江縣政府加以執行,基層公務員卻無法加以運用來幫助民眾取回自己的土地,老百姓叫苦連天。
二、馬祖的老百姓最主要無法取回土地的問題有兩種:(一)官司敗訴者不得申請;(二)土地已被登記者不得申請。前者的狀況,是百姓於訴訟時,沒有相關資料予以證明而敗訴,後者則是相關單位和平佔用了馬祖百姓的土地20年便逕自登記土地。
院長陳沖說:
當初如有被徵收、徵用的土地,現在百姓可以價購的方式取回土地。也是因時空環境的因素,馬祖最初沒有完善實施土地總登記,致使馬祖民眾遇到現在的情況,所以已經要求內政部整理相關態樣,以釐清馬祖百姓的問題來加以解決。

今天(10月30日)的陳沖院長怎麼了,陳委員是馬祖的立法委員,您答的是金門地區的土地問題。人家問您證所的問題,您卻答覆了證交稅,是那一陣風把您沖昏了頭!這是笑話呀!
馬祖的土地刻在辦理土地總登記,依法土地總登記期間,是要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審核,土地總登記過後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才要審核「當初如有被徵收、徵用的土地,現在百姓可以價購的方式取回土地。」這是金門的現況,不是馬祖的現況,因為金門在43年就辦了土地總登記,馬祖現在還在土地總登記期間,人民根本不用拿錢出來買地,院長啊!您老人家張冠李戴糊塗了。
馬祖地區的私有土地,因為地政機關誤認為已被軍方占有超過二十年,人民已喪失占有,就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將人民申請的案件撤銷或駁回,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人民的土地,結果後來發現軍方是不能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的。因為公有土地的登記是依土地法第52條,並不適用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十年、或二十年的規定,況逕自登記土地,要等無主土地公告過後,整個程序本末倒置,地政機關明顯登記錯誤有業務過失,理應讓人民重新申請登記。否則,剝奪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人民的土地登記案官司敗訴,地政機關的錯誤就更明顯了。因為地政人員根本沒有依法審查人民申請案件有無「安輔條例」或「視為所有人」的適用,故意推諉缷責讓國產局或軍備局有機會來提出異議起訴人民,這個錯都在地政機關,怎可不還地於民呢?我認為除了要還地,還要由政府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賠償人民的損失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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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2 16: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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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鄉親的私有土地被軍方佔用了20年,軍方便可逕自申請土地登記嗎?答案當然不行。這明顯是地政機關認知錯誤,究係地政人員故意?或違失?或屈服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的的壓力下呢?縣政團隊總該要有所交待吧!

土地法:
第 51 條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

第 52 條 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第 54 條 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第 57 條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由以上法條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軍方是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要檢具土地法第51條之「取得證明文件」才可依同法第52條申請登記,否則是不能登記的。而土地法第54條和平繼續占有20年之土地,是民法上的規定,是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依據,並不適用軍方及政府機關。很遺憾,我們的地政事務所錯把馮京當馬凉,公法人和自然人的人格都沒弄清楚,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把土地登記給了軍方或政府機關,引起了如此大的民怨,不是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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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1-04 20: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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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陳雪生有關土地對行政院長總質詢wrote:
發表時間 : 2012-10-30立法委員陳雪生服務處
馬祖的老百姓最主要無法取回土地的問題之一,官司敗訴者不得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
年者,不得提起。
本人認為有了「視為所有人」適用之後,使登記作業回歸到土地總登記的狀態,應可向法院聲請再審討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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