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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問題 --閱讀人次 : 2642 請問各位 面對惡鄰居製造噪音都怎麼解決呢
時常吵到半夜12點多 跑跳 東西重擊地面 睡眠品質非常差 精神緊繃 快得憂鬱症 當面勸導也無用 跟他又還是親戚呢 撕破臉也不是 不知馬祖當地有何機構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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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依照噪音防治法的規定夜間十點到凌晨六時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 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我的建議是每當晚上十時以後,有噪音時,立即報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出訴訟。
訴訟當然是舉證的問題,要達到七十二分貝以上,所以不論負,先報警(可用電話),如果警方無力處理,再向縣市政府告發(以書面),以後再看情形(必要時直接錄音,逕行告民事賠償)。




噁鄰居已有法可管,可以先到環保局告,要書面告發,政府單位一定會處理如果再不改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放心現在製造噪音,有法可管。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是由警察機關權責處理。對方是在住宅區而非工業區。另外,他這是不具持續性且不易測量,所以報警處理。
環保局是針對工廠、娛樂場所等營業場所的持續性噪音而言。
你的狀況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72條與噪音管制法第四條。權責機關在警察局。
